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华香,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晏细玲,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转租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中上诉人丁华香与宜春市袁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商铺租赁合同,双方已建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对其与宜春市袁州区公安消防大队商铺租赁合同并无异议,故被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口头约定的商铺转租义务,因此上诉人主张双方转租合同未生效,并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转租费及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上诉人丁华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若凡代理审判员李星宇代理审判员罗武平
书记员:高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表示必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