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我为群众办实事”十大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
阳某进等与江西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上高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盘活“僵尸企业”,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托涉园区企业财产处置备案制度“打包”解决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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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阳某进与上高县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书一份,由阳某进承建上高县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办公楼群、产出车间及附属设施。工程完工后,上高县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欠阳某进工程款905790.47元。后经法院判决,被告江西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上高县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清偿原告阳某进工程款905790.47元及相应利息。
立案执行后,上高县人民法院调查发现,江西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上高县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实为一个办公场所,其内部股权混乱,位于上高县高新园区的厂房、土地亦未办理登记,甚至拖欠部分土地出让金。因厂房、土地权属不清晰,法院多次启动财产处置程序和执转破程序均无法推进。涉园区企业财产处置备案制度建立后,上高县人民法院多次与上高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协商,寻求解决对策。最终,上高县高新园区管委会于2022年初决定对其财产予以收储,使得空置8年的厂房、土地得以盘活。收储后,上高县人民法院提取执行款1554106元,将涉及的5件执行案件全部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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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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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如何巧借“府院联动”机制,助推“僵尸企业”清理工作,既是法院执行工作服务大局的本职,也是对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考验。本案依托涉园区企业财产处置备案制度,通过“府院联动”盘活“僵尸企业”,进而推动积案执行完毕,正体现了二者的完美融合。
案例二
宜春某客车厂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旅行社产品责任纠纷执行案
——赣黔法院跨区域异地协作,“简案快执”中小微企业纠纷
宜春某客车厂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旅行社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宜春某客车厂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自行将10台电动公交车拖回,贵州某旅行社予以协助配合。
调解书生效后,宜春某客车厂有限公司派员工到贵州拖10台电动公交车,贵州某旅行社未按约定协助配合,宜春某客车厂有限公司遂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惠企快执中心”于2022年11月8月立案执行。为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惠企快执中心”立即组织法官奔赴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在都匀市人民法院配合下,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该10台电动公交车之前存放在一露天偏远空旷的停车场,因无人管理,有3台因被盗造成电瓶等大部分配件缺失,贵州某旅行社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将剩余7台分别存放在两个管理更规范的停车场。面对这一现状,11月11日,袁州区人民法院“惠企快执中心”法官在都匀市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经过一整天的协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案例三
樟树某餐饮店买卖、服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依法平等保护,樟树市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推动87件案件执结
樟树市某餐饮店于2017年11月29日注册登记后营业,后因疫情等原因停业。期间拖欠多位供货商货款未支付。同时,以充值消费优惠形式发放了多张消费卡,消费卡里有实际充值金额以及赠送金额未消费完毕。该餐饮店停业后,经营者未及时与各供货商、充值的消费者联系,且下落不明。由于经营者是外地人,被拖欠货款的供货商以及消费者非常担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供货商、消费者以及店面出租方纷纷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餐饮店及其经营者还款,涉及案件87件。
上述案件调解结案后,因该餐饮店未能履行法律义务,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中,樟树市人民法院及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依法查封了该餐饮店经营者名下的一套房屋。考虑到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樟树市人民法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却提出种种理由要求延期执行。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樟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经营者名下的房屋启动拍卖。拍卖过程中,由于该餐饮店经营者不予配合,樟树市人民法院只好通过网络询价确定拍卖参考价,并挂网拍卖。后经与该餐饮店经营者所在地法院联系,了解到该拍卖房屋网络询价严重低于当地的房屋市场价格行情,继续拍卖将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樟树市人民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于公告期满即将开拍前依法予以撤销拍卖,并适时再启动拍卖。同时,耐心做好申请执行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后,樟树市人民法院不断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也一改之前的态度,开始陆陆续续地支付执行款项,并最终将87件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樟树市人民法院面对被执行人樟树市某餐饮店经营者查封房屋拍卖网络询价过低,继续拍卖势必造成被执行人的重大财产损失时,主动撤销拍卖,并积极做通申请执行人工作,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案件的执结既体现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力度,也体现了法院执行的温度,对全市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有参考价值。
强制执行是实现权利人权益的重要方式,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同时,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容忽视,两者利益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平等保护案件双方当事人权益,既考验执行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智慧,对执行效果也是一个检验。如何坚持善意文明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本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法院不是就案办案,而是从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着手,衡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巧妙地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取得最好的效果。
案例四
江某益与赵某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开豪车出入,铜鼓县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驾驶令”促履行
江某益与赵某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鼓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锁应支付原告江某益货款180万元及利息。
本案是人民法院创新运用“限制驾驶令”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铜鼓县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驾驶豪车出入的情形,在调查核实后及时发出“限制驾驶令”,不仅进一步压缩了被执行人的出行空间,有力的震慑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而且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促进案件顺利执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往往开着豪车,有履行能力但却拒不履行。如何破解这种规避执行的行为,这起案例给出了答案。“限制驾驶令”是通过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驾驶非营运性小汽车(含个人名下的小汽车和他人名下的小汽车)惩戒措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在限驾期间提供有效的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都可以解除“限制驾驶令”。“限制驾驶令”既向“老赖”们发出了法院执行的最强音,也进一步压缩了“老赖”们的出行空间。
案例五
刘某辉、刘某敏、刘某伟与丰城某卫生室、曾某生、夏某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乡村“赤脚医生”违规诊疗致死却履行困难,丰城市人民法院联合基层司法所、村“两委”促和解
判决生效后,因曾某生未依法履行义务,刘某辉、刘某敏、刘某伟于2022年2月2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曾某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丰城市人民法院多次上门对被执行人曾某生进行释法明理,虽改变了其态度,但一直未能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辉、刘某敏、刘某伟达成执行和解。后丰城市人民法院邀请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基层司法所负责人、村支书参与协调,充分发挥其“有威望、懂民意、易接近、好协调”的优势,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曾某生一次性赔付175049元,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是人民法院借助基层自治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官+村干部+司法所”多方协同发力促执行和解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丰城市人民法院面对乡村“赤脚医生”误诊致人死亡但却履行困难的现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和村干部“有威望、懂民意、易接近、好协调”的优势,采用“法官+村干部+司法所”多方协调模式,“以心换心”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不仅确保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更是对构建和谐的乡民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榜样作用。
乡村振兴并不仅仅是经济振兴,更有文化振兴、乡风文明振兴。法院执行工作如何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既是执行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法促社会和谐的有力抓手。本案中乡村“赤脚医生”造成的医患纠纷,倘若处理不当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利于乡村文明建设。法院执行从培育文明乡风入手,巧借基层自治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合力,妥善化解发生在乡村的医患冲突,有着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六
熊某与丰城某禽业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
——企业暂时经营困难无力履行,丰城市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助企渡过难关和恢复生产
丰城某禽业公司与丰城某建筑公司共签订了7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丰城某禽业公司将屠宰加工车间、冷库及制冷机房、围墙等工程发包给丰城某建筑公司施工。丰城某建筑公司与熊某签订了7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协议书》,约定熊某以丰城某建筑公司名义对丰城某禽业公司工程进行施工,为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丰城某禽业公司已支付熊某19517771元,尚欠20265267.41元。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无法协商一致,熊某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告丰城某禽业公司向原告熊某支付工程款20265267.41元及利息。
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协调化解被执行企业“债务危机”,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被执行人是当地一家有一定影响力的民营企业,一方面需要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需要依法审慎执行避免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丰城市人民法院面对该“两难”问题,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关联企业协商并最终达成代偿方案,顺利化解被执行企业“债务危机”,实现了案件执行“双赢”的效果。
营商环境不是单方的保护,也不是机械的司法,更多的是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在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涉案企业重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需要找准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努力破解涉企业案件执行“死结”。本案例中,法院在执行中撬动涉案企业母公司的助力,妥善化解,既坚持法律底线保障法定权利,又灵活处理和缓解被执行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案例七
叶某高等81名员工与江西某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府院联动”聚合力,靖安县人民法院妥处欠薪纠纷
岁末年关,如何用心、用情妥善解决好人民群众“讨薪难”问题,是法院司法为民最生动的体现。本案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政府与法院充分联动,执行中充分体现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初心及实质所在,执行结果既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又及时兑现了胜诉群众的合法权益,把群众的“民生账单”变为“幸福账单”,有力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案例八
雷某等67人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依法审慎适用查封、冻结措施,高安市人民法院柔性执行延期交房纠纷
2018年,雷某等67人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约定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2020年10月12日,案涉商品房所有建设项目均竣工验收备案完毕,但因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书面通知雷某等67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且未按时交房,雷某等67人遂诉至高安市人民法院。2021年7月22日,经法院判决,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考虑到该批系列案牵涉人员广、涉及矛盾大,高安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提前介入,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业主代表分别对接,及时掌握双方争议情况。2022年4月24日,雷某等67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考虑到被执行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还款意愿,为了维持其正常生产经营,高安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同时,多次组织业主代表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背对背调解,化解矛盾,争取一致。最终,双方达成还款计划,被执行人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步还款,该批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慎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柔性执行延期交房纠纷的典型案例。在这起案件中,高安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职能,在被执行企业有还款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审慎适用查封、冻结措施,促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到位,不仅维护了67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减轻企业诉讼执行成本,化解了矛盾,对全面落实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中国人历来有房子情结,自古就把房子当成安身立命之所,然而一旦遇到让人糟心的延期交房,购房者往往苦不堪言。特别是后疫情时代,延期交房越来越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如何在保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与助力房企走出经营困境两者间寻求一个合法且合理的平衡点,重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是法院执行工作亟需面对的课题。本案中,法院执行工作准确预判,提前介入,将矛盾化解挺在前面,同时依法审慎适用查封、冻结措施,不仅化解了纠纷,也给萎靡不振的房地产企业注入活力和信心。
案例九
万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
——“法检联动+生态修复+以案释法”,靖安县人民法院全力护航乡村生态环境长效保护
2021年10月,万某未经渔政部门允许,擅自使用4副“地笼”在靖安县某水域捕捞河虾,捕得野生河虾共计5.4公斤。案发后,靖安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其行为属于非法捕捞,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据此向靖安县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判令其在捕捞河虾水域增殖放流鱼苗共50斤用于生态补偿。
移送执行后,靖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调查发现,潦河贯穿整个靖安县,拥有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被执行人万某是当地的农民,农闲时会前往水库捕捞水产品,并且周边的农民时常发生违法捕捞的行为。为防止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靖安县人民法院联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向被执行人万某及其家属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告知违法捕捞的严重后果,并责令被执行人万某利用渔业资源补偿费用购买50斤鱼苗,并在捕捞河虾水域增殖放流鱼苗以便恢复生态,弥补非法捕捞的过错。同时,在鱼苗补放时邀请周边村民观看以案释法,并前往水域周边村落进行普法宣传。
本案是人民法院秉承惩戒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理念,采取“法检联动+生态修复+以案释法”机制,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护航乡村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靖安县人民法院从生态环境长效保护的角度出发,通过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对被执行人及其家人进行法治教育,责令被执行人通过增殖放流鱼苗的方式修复生态,前往水库周边村落进行普法宣传等方式,真正起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需要司法保护。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如何及时制止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最大限度降低侵权行为带来的环境损害?本案中执行法院主动借助公益诉讼的力量,拓展非诉执行新领域,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护航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司法担当。
案例十
周某与杨某文、杨某林赡养纠纷执行案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袁州区人民法院人性执行修复亲子关系
77岁高龄的周某与前夫生育了第三人杨某萍,后又生育了两个儿子杨某文、杨某林。周某与前夫于2006年11月2日经调解离婚,二人于婚姻存续期间在宜春市官园街道桥头社区茶园巷4号兴建了一栋房屋,该房屋于2019年被拆迁征收。由于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周某担心无人照顾加之又丧失了居住地,在与杨某文、杨某林协商不成后遂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由被告杨某林、杨某文自2021年4月起每月各向原告周某支付生活费5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各向原告周某支付医疗费469元,自2021年5月1日后产生的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杨某林、杨某文各自承担一半。
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文、杨某林未按期履行义务。2021年12月,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特殊,如果一味采用强硬的执行措施容易造成母子间的隔阂无法弥补,甚至会导致母子亲情就此断绝,一方面不利于周某的老年生活,另一方面也容易将杨某文、杨某林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文、杨某林多次约谈走访、明理释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话不断说服教育,积极引导其尊老重孝。同时,不断组织双方沟通,通过唤醒母子间的温暖过往促使双方放下成见、彼此靠近。最终,杨某文、杨某林向母亲周某支付医疗费469元,并如约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复亲情化解矛盾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袁州区人民法院在对待当事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执行案件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回归人文关怀,通过对话不断说服教育周某的两个儿子,积极引导其尊老重孝。同时,不断组织周某与两个儿子沟通,最终消弭矛盾,修复了破裂的亲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案例1中运用“府院联动”盘活“僵尸企业”,“打包”解决系列案;案例2中赣黔法院跨区域异地协作,快执快结中小微企业纠纷;案例3中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了申请执行人和被行人合法权益;案例4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且开豪车出入,法院发出“限制驾驶令”促履行;案例5中法院执行从培育文明乡风入手,巧借基层自治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合力妥善化解发生在乡村的医患冲突;案例6中企业暂时经营困难无力履行,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助企渡过难关和恢复生产;案例7中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及时解决81名员工的欠薪纠纷,让其安“薪”过年;案例8中法院依法审慎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柔性执行涉房地产企业纠纷;案例9中法院通过“法检联动+生态修复+以案释法”全力护航乡村生态环境长效保护;案例10中法院人性执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复亲子关系。这些案例从为企纾困解难、全力护航民生、创新执行举措三个方面展现了全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把握司法力度和温度,助推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成效和特色。
去年以来,全市法院结合服务保障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充分发挥执行职能,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加大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努力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2022年,全市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5607件,执行到位金额1.56亿元,切实将“纸上胜诉权益”变成“账上真金白银”,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