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费:出差途中的车票、船票、机票等;
2、车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车辆、租用车辆等;
3、住宿费;
4、补助补贴:误餐补助、交通补助、行李托运、订票费;
5、市内交通费:目的地的公交、出租等费用;如果是自家车辆,出差路上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补助等。
二、企业应该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
1、建立企业规范的补贴标准:按职位的不同,设置不同档次的出差补贴标准。
2、建立企业规范的住宿标准:按职位的不同,设置不同住宿酒店的星级标准或住宿费报销标准。
3、建立企业规范的出行交通工具乘坐标准:重点在于限制乘坐头等舱、铁路软卧、高铁豪华商务座等。
4、建立企业出差的控制流程,从源头上控制差旅费,防止随意出差和假借出差之名办私事等。
5、建立企业的差旅费预支和报账流程,目的在于促进出差人员及时报账。建立企业差旅费保险处罚制度,对于在差旅报销中有违纪违规的给予处罚的标准。
三、财务人员审核差旅费报销单
3、检查报销发票、车票、火车票等的真伪。如果有人要伪造出差、必然会有假发票、假火车票、假车票等。这些真伪的查询,可以借助税务网站、12306网站等,必要时也应通过其他形式核实。
四、差旅费账务处理
根据差旅费报销人员性质不一样,按照会计原则,实物中的差旅费报销主要计入两个可么:
1、管理费用—差旅费:主要用于核算管理部门或后勤部门人员出差发生的费用。
2、销售费用(营业费用)—差旅费:主要用于核算销售或营销部门为销售商品、市场推广等发生的费用。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差旅费,需要分析后,遵循会计基本的原则上确定计入的会计科目。
3、制造费用:比如制造型企业产品加工工程中,有一个环节需要委托外单位加工,但是企业又不放心受托加工方的质量控制,决定安排生产技术人员到受托生产现场进项技术指导和现场质量控制。
4、在建工程:企业基建部门为施工建设而发生的差旅费。
5、研发支出:企业研发人员为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而发生的差旅费。
6、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了维护客情关系而承担了客户到企业的差旅费等。
7、董事会经费:企业独立董事为行使其独立董事的职责而发生的差旅费。在实务中可能遇到更多的情况,在进行账务处理前一定要先进行职业判断。
五、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税前扣除依据
对于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凭发票报账和扣除呢?
依据财行〔2013〕531号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于城市间交通费(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费用)是规定“凭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对于住宿费是规定“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而对于市内交通费则是规定“按规定标准报销”,规定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对于伙食补助费,明确为是“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如果至此还看不懂“包干使用”的意思,那么再接着看财政部办公厅在后来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是如何解答的: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再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是不是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住宿费发票既是报销住宿费的凭据,也是报销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证明。也就是有了住宿费发票就可证明出差天数并据此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并未要求须凭发票或其他票据来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因此,没有特殊规定,出差补助不需要发票。
六、出差补助的标准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企业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发给职工的出差补助应根据出差地区的不同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允许扣除。
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长春市市直机关出差具体内容参见《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5】233号)。
七、差旅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虽已作废,但精神永存)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但也有例外情形:
1、外单位有偿提供劳务,合同约定了差旅费由本单位承担或报销,而自己企业承担或报销差旅费属于劳务费支付的一种形式。因此,企业应就承担或报销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代扣代缴增值税,然后可以税前扣除。比如为律师报销办案差旅费,为注册会计师报销去外地子公司审计的差旅费等。
2、外单位人员提供无偿劳务,或虽是有偿劳务但是合同并未约定差旅费,而是企业志愿承担或报销了住宿、交通费的,可以视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4、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不是本单位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由于类似问题全国尚无具体规定,建议财务人员多与主管税务局沟通,多向主管税务局说明其发生的合理性,争取到税前扣除资格。当然,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在报销外单位人员差旅费时,最好由本单位人员报销,摘要不要写的太清楚明白,企业自己能明白就行。后一种办法,是一种万不得已的办法,不做推荐,如有采用,风险自担。
八、差旅费的增值税处理
1、符合税法规定的交通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享受增值税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优惠时,纳税人应注意享受主体、扣除凭证等规定。
根据3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要享受39号公告的优惠,前提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旅客运输服务的范围必须限定在“国内”。也就是说,只有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国内,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某公司员工从北京出发,去德国出差,则该飞机票票价对应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同时,只有本企业的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员工”,必须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员工。
具体来说,航空运输方面,如果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是,请注意,航空业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上服务名称会按“国内客票款”“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分项列示,企业可以按照“国内客票款”和“燃油附加费”的税款相加进行抵扣。同时,纳税人需注意,发票税收编码须为“旅客运输”服务,如果为“旅游服务”则不可以进行抵扣。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以按照(票价+燃油附加费)÷(1+9%)×9%的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用以抵扣。
铁路方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1+9%)×9%的公式计算进项税额,用以抵扣。
公路、水路运输方面,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等用以抵扣。目前,专车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地铁公司、专车服务都可以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如果发票上的税额为“零”,不可以进行抵扣。
除此之外,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要同时考虑“实际发生日期”和“发票上的日期”均须为2019年4月1日之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水路客票的,按照票面注明的服务提供日期也应在2019年4月1日之后。
(2)差旅费车票抵扣总结
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包括铁路电子客票),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3.旅客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
4.单位的客户、外聘专家(审计师、律师、税务师、证券公司代表),不属于纳税人的员工,其铁路电子客票,不得直接在单位抵扣。
单位支付的相应费用,需取得相应客户单位、会计所、律师所、税务所、证券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6.旅客电子客票,如非单位生产、经营、研发等出差所需,纯属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比如职工旅游度假,不得抵扣。
7.电子客票报销凭证属于委托原铁道部管理的专业发票,遗失不补,请妥善保管。
2、住宿费抵扣进项
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属于差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主要取决于住宿费的“用途”,企业员工在公司经营地或注册地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取得专票认证后,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因公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存在以下情况还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属于职工福利性质范畴的,比如报销的员工旅游、探亲等情况下的住宿费;
2.员工或股东个人消费的;
3.属于交际应酬给予客户等报销的;
4.企业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编制人员出差发生的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注意!并非所有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抵扣
常见案例:甲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5月,甲公司的财务人员从公司员工手上拿到了几张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并未问清楚用途,就将这几张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这里面很可能潜在涉税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务人员在拿到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该区分清楚是什么情况下产生的住宿费,才能判断这些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如果是员工出差产生的住宿费,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如果是接待客户产生的住宿费,为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
另外还需要注意,如果是公司组织员工旅游产生的住宿费,属于集体福利,也不能抵扣。
因此,并非所有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抵扣,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能否进行抵扣要注意区分具体情况,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车辆属于公司,则出差途中发生的车辆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租用租车公司的汽车,租赁费和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的费用,直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就行了。
4、常见案例
举例来说,红蕾财税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4月,财务人员在核查公司某部门的报销单据时,发现员工的报销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票据多种多样。
其中,专车类的票据中,滴滴专车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2022年4月1日开具的税额为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全额进行抵扣。神州专车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张,1张为2022年2月15日开具的税额为8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张为2022年4月3日开具的税额为9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月1日后开具的90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飞机票行程单3张,2张为公司员工报销,行程单票面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共计6500元,民航发展基金为600元;1张是为客户报销的单据,行程单票面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共计3200元,民航发展基金为200元。按照规定,员工的2张行程单可以抵扣,可以抵扣的金额为:6500÷(1+9%)×9%=536.70(元),非员工部分不能抵扣。
另外,火车票4张,3张为公司员工报销,火车票票面价格共计800元,1张为客户报销,票面价格共计300元。火车票员工部分的3张可以抵扣,抵扣金额为800÷(1+9%)×9%=66.06(元),非员工部分不能抵扣。
船票和客运巴士票数张,票面金额共计1800元,其中300元没有员工姓名。没有员工姓名部分不能抵扣,可以抵扣的金额为:(1800-300)÷(1+3%)×3%=43.69(元)。
也就是说,该公司2019年4月,合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36.45元(200+90+536.70+66.06+43.69)。
①应当取得相应的合法发票提示:对于应当取得而没有取得发票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②差旅费发票必须真实提示:首先由企业负责审查,出差人员的个人虚假行为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
④根据出差人员的职务和出差地点。执行的任务不同,各单位报销拆路费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差旅费是否合理,一般由企业决定。提示: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出差标准制度,但当税务机关提出质疑时,企业应当应当负有举证的义务,说明其合理性。
十、车票“无纸化”后报销注意事项
1.以普通纸制车票为报销凭证
铁路客票以普通纸制车票为报销凭证。旅客可在开车前或乘车日期之日起31日内,凭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含自动售取票机)打印电子客票报销凭证。
报销凭证与车票不同,票面无车厢席位信息,且注有“仅供报销使用”字样。
2.电子客票报销凭证,只能打印一次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在乘车之日31日内办理报销凭证,而且只能打印一次。
铁路为了方便旅客,大部分车站在出站口设置了自动取票机,用于旅客在出站时顺手取报销凭证。超过31日的,可联系铁路12306客服中心办理。
3.不慎丢失不可以补办
电子客票报销凭证作为国家税务部门认证的有价票据,不可重复办理。因此,建议旅客凭证件进站乘车,到站后根据需要打印报销凭证,务必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4.购票信息单不是报销凭证
铁路电子客票是电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旅客购票后铁路运输企业不再出具纸质车票。旅客有时为了方便,可通过网站打印或下载购票信息单,也可到车站指定窗口打印购票信息单。购票信息单不作为乘车凭证使用,也不是报销凭证。
6.打了报销凭证,退票如何办?
需要退改签的旅客,请确认好报销凭证是否已经打印,根据情况进行办理。
1、哪些凭证可以作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企业报销外单位人员差旅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公司为给提供服务的个人报销的差旅费是否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解答:差旅费通常包括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费用等。
其中,交通费用属于国内旅客运输费用的和住宿费用等,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是,餐饮费用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对于非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
虽然,住宿费用没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类似的规定,要求仅限于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但是,如果是服务提供方的员工发生的差旅费理应由服务方自己报销,作为服务接受方支付,是基于国情的人情事物,变成了交际应酬费,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企业承担服务提供方人员的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
观点1:不得税前扣除。
理由是:该费用应该由服务提供方承担或服务方的成本,然后作为服务费向服务接受方收取。接受方直接承担差旅费,双方有避税的嫌疑,且属于接受方支付与自己经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得税前扣除。
观点2: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
国情决定了实务中各类业务招待,为服务方人员提供住宿和交通等也是一种招待行为,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2、航空逾重行李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员工出差乘坐飞机时因携带的行李超重,加附托运费并取得了航空逾重行李票,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逾重行李票属于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与民航局就逾重行李票事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航空公司开具逾重行李票不属于发票,其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贵公司取得逾重行李票,原则上不得税前扣除。
有的地方有不同口径,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执行口径为,逾重行李票能够佐证是公司人员因公出差引起的,与机票附在在一起作为报销凭证。航空公司的票据在税务部门备过案的,暂作为正规票据管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邀请大学专家开展职工培训,并为其支付往返机票,能否按照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员工出差取得电子客票行程单,行程单中单独注明了改签费,改签费是否可以按照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5.取得航空公司开具的退票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的发票进行抵扣?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不属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而是购进“其他现代服务”。
纳税人的退票费支出,如果取得了“其他现代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入进项税额,再按规定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6.单位取得的长途客运手撕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可以。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因此纳税人不能凭长途客运手撕票抵扣进项税额。
7、出差补助是否属于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给出差职工的差旅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合理性的要求。这里支付的差旅费补贴要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的原则,可能一些地区会有标准的要求,也属于合理性的一个判断原则,但并不需要一定取得餐饮业的发票,可凭企业制定的标准及规章制度制表发放。
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不超过标准的出差补助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一般纳税人接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符合条件的电子普通发票或者客票,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