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深圳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关于龙华街道清宁路“7·16”一般高坠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7月16日,龙华街道清宁路发生一起高坠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XX万元。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事发单位:深圳某环境服务公司,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贞;成立日期:2004年12月10日;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某社区。
2.涉事清洁作业发包单位:深圳某工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成立日期:1984年5月5日;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某社区。
1.璩某华,死者,女,湖北枣阳人,深圳某环境服务公司员工(清洁工),根据死亡证明(推断)书,其死亡原因为“高坠(具体以死因鉴定为准)”,经鉴定,死亡原因为“高坠致全身多器官、组织损伤(尤其闭合性腹部损伤)引发急性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刘某贞,男,广东深圳人,深圳某环境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事故经过】
2023年7月15日,深圳某工业公司向深圳某环境服务公司下达综合仓2楼清洁任务。
7月16日上午,深圳某环境服务公司班组长黄某朝带领璩某华等10人清洁综合仓2楼,其中璩某华与3名工友负责清洁2楼成品运输输送带区域。9时5分许,璩某华在清洁3#输送带时,从3#与4#输送带之间的空隙(宽约1.6米)坠落至1楼巷道输送机轨道上,坠落高度约5.6米。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璩某华在清洁输送带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不慎从传送带处坠落。
2.事发3#输送带坠落处有一段长约4.1米的输送带临边侧未设置防高坠的安全措施。
(二)间接原因
1.深圳某环境服务公司在进行涉事清洁作业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在安排事发区域清洁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深圳某环境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贞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派驻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图源:深圳市龙华区政府)
【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深圳某环境服务公司在进行涉事清洁作业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在安排事发区域清洁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
1.璩某华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不慎从传送带处坠落。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深圳某环境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贞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派驻项目管理中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