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年人在聚会中出现意外的新闻层出不穷。一方面,受到伤害的老人及其子女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另一方面,组织者也很委屈,因为很多老年人聚会都是朋友之间自发组织的。
有的组织者为了规避责任与风险,便想到了一个方法——签订《老年人聚会责任书》。这种被称为“生死状”的《老年人聚会责任书》一出炉,立时引发热议。
◆近日,一则视频在中老年朋友圈里流传。视频中,一群大妈在聚会中一起跳绳,其中一名穿粉红色裙子的大妈在跳跃中站立不稳,一头撞上了旁边的乒乓球台,倒地不起。
襄阳日报全媒体记者梳理发现
老年人出游,有很多是自发组织
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则报道引发很多网友讨论
网友“饶河胖妞”说:私自领着几十个老人出游,胆子够大的!
有了这么多血淋淋的教训
一些单位或个人在组织活动时
想出了签订《老年人聚会责任书》的方法
《老年人聚会责任书》
签还是不签?
组织者:
“免责书”让人心里更有底
今年开学之初,襄城区老年大学出台了一项规定:入学交费时,学员们必须签署《襄城区老年大学学习活动自愿卡》。自愿卡中申明,本人在活动中出现意外后果自负,并要求学员填写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
今年6月,襄阳佳沃单车俱乐部也要求成员在参加活动前签订承诺书,出现意外后果自负。
荆楚文化艺术团的14名队员全部签了“免责书”。今年5月,在一次活动开始前,14名队员全部签了名。团长刘习华说:“活动是大家自愿参加的,签‘免责书’,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襄城区老年大学宣教部部长吴小平认为,中老年人聚会、游玩,都是坚持自愿原则,组织者完全是义务服务,如果不签责任书,以后谁还敢组织活动?
参与者:
活动组织、参与双方都应提高安全意识
对于签“免责书”,活动的参与者怎么看?
67岁的市民赵先生表示,自己经常参加集体活动,在活动前签“免责书”,会提醒自己在活动中更注意安全。
也有参与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
襄阳佳沃单车俱乐部骑友“老杨”(网名):凡事有利就有弊,签“免责书”确实可以多一重保障,但有可能会影响骑友们参加活动的积极性。
骑友“老顽童”(网名):参与骑行活动时本就应该做好“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的准备,最关键的是自己要对自己负责,把安全放在首位。
老人子女:
“免责书”不是挡箭牌
家住檀溪路的何晴(化名)近来有些担心:她不是反对父母外出,而是担心没有安全保障。如果在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又签了“免责书”,她会更放心一些。
家住襄城闸口社区的市民王洋(化名)认为:有必要签“免责书”,但关键还是团队要把该做好的准备工作都做好,把风险降到最低。“免责书”是保障,但不是挡箭牌。既然组织了活动,最重要的还是要对每位成员负责,防患于未然。
襄城区老年大学教务主任吴小平告诉记者,学校组织活动时,一定会带好医药箱,必要时还会带着医护人员同行。因此如果发生意外,学员也不必惊慌,及时将意外报告至活动的组织者,以便进行适当处置。
“免责书”能否免责听听专家怎么说
律师:
协议有效,但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
合法、有效的免责书
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在免责书的法律效力方面,郭虎律师表示,首先要明确免责书的法律性质。普通老年人聚会的免责承诺,系只用承诺人一方做出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性质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非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合同,因此在判断其效力时,应当依据《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进行分析,而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在生活实践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免除活动组织者或同行人责任的免责承诺书,是合法有效的。
法定义务
不能约定免除
如果免责书是有效的,作为组织者或同行人的责任就一定能被免除吗?
对此,郭虎律师表示,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所以有效的免责承诺并不能完全免责。生活中老年人的聚会方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相约旅游、爬山、聚餐、唱歌等,在这些活动中有同行人因自身疾病或外力原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属于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生命健康权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精神,同行人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上述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故在老年人聚会过程中受到损害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行人的救助义务,并不能完全因《免责承诺书》而免除。
郭虎律师提醒,免责承诺的根本目的应当是提醒各方当事人尽自己该尽的义务,而不是把这一纸文书当做救命稻草,让原本浓浓的人情变成冷冷的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