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沈阳市房产局发布《关于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解读。该通知由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
正文:
《关于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2016年以来,中央和国家就把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纳入党的执政纲领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我市作为2017年国家确定的首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把支持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作为盘活存量资产,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的主要途径。
本《通知》的制定,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部署,深化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大力支持住房租赁消费,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推进我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主要举措。
二、制定的依据
三、哪些非住宅房屋可以申请改建租赁住房
允许房屋所有权人、住房租赁企业,我市城镇范围内权属清晰的,各类闲置的商业、宾馆、酒店、“烂尾楼”、闲置厂房、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等,在不影响城市功能和整体风貌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租赁住房。
四、哪些人可以实施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首先是非住宅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必须以企业法人主体实施;第二是房屋所有权人可自行注册住房租赁企业实施;第三是各类社会资本通过入股、合作、委托、租赁等方式,以住房租赁企业实施。
五、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最低控制标准
非住宅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改建规模不低于50套。
六、非住宅房屋改建租赁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1、改建项目的选址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2、改建项目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不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
4、不得将地下室、半地下室,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非住宅房屋改建成租赁住房。
6、改建的独立成套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按宿舍标准改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不得超过4人。
七、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如何申报和确认
(一)改建申请。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受其委托的实施改建的住房租赁企业向市住房租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房产局具体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改建的书面申请报告;
3、不动产所有权人、住房租赁企业登记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由有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拟改建房屋的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审核确认。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由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房产局、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审核通过后,核发改建项目确认书。
(三)实施和验收。改建项目的实施人应按照改建项目确认书要求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项目改建后,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住房租赁管理部门整体备案。
八、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
九、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土地性质的要求
闲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符合改建审批条件,涉及土地用途调整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居住用地,保持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不变。但划拨决定书或出让(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不能改变用途的除外。
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改建项目仍按租赁住房运营,且符合福利性住宅条件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十、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公共服务政策
十一、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运营的有关要求
经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同意,改建项目在持有期限内可以整体转让,但不得改变租赁住房用途和持有期限。可以改建的项目担保、抵押、以其他方式融资。
房屋所有权人或住房租赁企业合并、重组、股权转让、破产清算或依据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等涉及处置改建的租赁住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但受让人不得改变租赁住房的用途和期限。
对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运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要保证住房租赁市场的有效供给。
十二、为什么统一纳入沈阳市住房租赁交易平台管理
十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后征收的有关要求
改建项目在持有期限内征收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十四、已经实施的改建项目的确认规定
十五、集体性质土地上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要求
集体土地上的闲置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经市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市房产局欢迎我市的有闲置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以及各类社会资本投资住房租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