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征示意见养老居家养老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民政部

关于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行业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附件: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意见反馈表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2023年1月5日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项目计划号为20211124-T-314。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为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天颐中服老龄产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东亚新华集团康养中心有限公司、北京中景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厦门智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六安市叶集区益佳老年服务中心、北京首开寸草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寸草关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合肥市蜀山区佰家伴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广东省老龄产业协会、光大养老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好佳老年服务中心。主要起草人待定。

二、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6736万人,占比18.9%。预计到203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将达到3.7亿,占总人口约25.5%。按照国际惯例,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即进入老龄化社会,10%-20%之间属于轻度老龄化,目前我国正在迈入中度老龄化阶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居家养老是我国绝大多数老年人最容易接受的养老方式,制定出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标准十分必要且有客观基础。

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一)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规划,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的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和举措: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部分重视养老服务业、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做得好的地区进行试点;2017年,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明确2020年的目标是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多个文件,推动智慧健康居家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提出要提升居家社区养老品质,建立完善支持居家社区养老的政策体系;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特别后两个文件是近期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纲领性文件,为做好新时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南。

(二)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需求

(三)满足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增加老年人服务可选择性的必然要求

伴随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断发展,我国九成以上的老年人都会选择“居家养老”方式,制定全国统一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规范,将为保障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发挥积极作用。首先,标准有助于促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确保管理有效、服务安全的养老服务机构来满足老年人的居家养老需求,促进老年人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信心和消费意愿。其次,标准有助于服务机构不断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真正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委托代办等普通服务和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专业服务在内的全方位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再次,标准有助于服务机构不断规范和优化服务流程,切实保障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获得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养老服务,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此外,标准还有助于养老机构创新服务方式,打破“围墙”,把机构专业的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家中,实现院内院外资源共享,全面提升老人的幸福感,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四)地方性居家养老服务规范为国标制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主要编写过程

(四)完成初稿撰写。2021年12月底,起草组在对调研材料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座谈会,讨论明确了初稿的撰写思路:一是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实施主体由“服务组织”修改为“服务机构”;二是将各地普遍开展的24个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归纳提炼为10类服务项目;三是针对每类服务项目主要从内容、操作环节、安全性和特殊性等方面提出一些基本要求。

(五)完成征求意见稿。2022年1月,在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1年年会上,起草组向与会专家汇报了标准初稿内容。会议对标准撰写的颗粒度提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标准应针对每类服务项目提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标准内容不宜过细,明确服务项目的种类及主要内容即可。起草组经讨论考虑采纳第二种观点,并对“服务内容”进行了简化,对“服务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2022年5月,起草组再次召开专家研讨会,专家建议将标准名称修改为“通则”,并围绕服务安全与风险问题对服务项目和服务流程进行重新梳理。会后,起草组按照专家意见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建议将名称改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通则”。2022年9月2日,标委会召开标准座谈会,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养老服务促进处领导有关人员参会,并和起草组重新明确了标准的应用范围。专家对标准框架无不同意见,同时考虑到与后期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形成体系,建议将标准名称改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逐字修改了术语定义内容;对服务人员的要求进行分类;增加和修改了其他条款要求;建议借鉴即将出台的《家庭养老床位》内容等。会后起草组按上述要求对标准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四、标准编制原则、编制思路及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为实现提升全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行业规范性水平、推动新时期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目的,标准编写主要坚持了协调性、普适性和导向性的原则。

2、普适性原则: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开展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项目中提炼出具有相对普遍共性的服务项目,尽可能确保标准内容在全国各地都能得到贯彻实施。

3、导向性原则:标准在预期可达到的前提下,主要采用了北京、广州等发达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同时也兼顾到欠发达地区的现实情况,通过个别前瞻性的条款体现对行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二)编制思路

该标准是全国首个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标准,对国家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应该起到全局指导性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标准的制定,既需要着眼于当前,客观审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市场目前面临的实际情况,又需要考虑到居家养老市场的未来。

起草组认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市场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各省市的发展差异较大,尚没有建立完善的规范和管理制度,同时,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剧,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需求将会激增,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因此标准的制定要对未来发展和环境变化有一定的准备,又要切合市场发展的实际,稳步推进,体现出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主要内容

本标准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总体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评价与改进等进行了要求,适用于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上门服务。

第四章“总体要求”中对服务组织、服务人员和服务管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关于服务组织,主要围绕服务提供者的资质、人力资源和基本软硬件条件提出要求;关于服务人员的要求,主要围绕技能和基本知识、身体健康资质、服务行为与态度等基本要求,以及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殊要求等方面提出要求;关于服务管理,主要围绕管理制度、岗位规范、安全应急等提出要求。

第六章“服务流程”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主要分为咨询、评估、制定方案、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准备、预约与上门、服务实施、服务回访等8个共性环节,并分别对每个环节提出了规范化要求。

第七章“服务评价与改进”提出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评价要求,并对上门服务的评价、监督和满意度调查提出了基本要求。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目的、意义和一致性程度,我国标准与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经查询,未发现国内外同类标准。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该标准立项名称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规范》,但起草组在标准撰写过程中发现,全国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开展情况差异较大,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宜对各地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出统一技术要求。经专家研究和讨论,申请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内容上主要提出适合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服务项目,并围绕各服务项目在服务流程上的共性提出原则性要求。

THE END
1.问题解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对服务人员有何要求...应掌握基本的安全保护知识与应急处置方法; 应尊重老年人的民族风俗、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老年人隐私; 评估人员和制定服务方案的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 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等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或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http://lhk.xiangyang.gov.cn/zxts/hygq/202411/t20241107_37023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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