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方案怎么写6篇

为了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激发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活力,满足特定老年人群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xx〕8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xx〕1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合政〔20xx〕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服务对象

具有合肥市市区户籍且常住的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下同)低保老年人、70周岁以上空巢(无子女)老年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流程详见附件1)。

二、服务标准

服务对象每月可享受市值6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三、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发放至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对象个人账户,由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自行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通过市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结算和管理。服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与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结算,并接受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服务对象个人账户实行季度清零制度,不结转、不继承,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四、服务内容

1.建立市级服务机构库,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市级服务机构库中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形成区级服务机构库。库内服务机构要按照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详见附件2)提供服务。

2.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社区老年食堂、助餐点按照服务规范提供助餐服务。

3.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根据自身服务能力,按照协议提供托养、助浴、助急、助医、助购、助餐、家政、康复理疗等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助浴点、社区老年人托养中心的评定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实施。

4.社区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租售点,按照协议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提供康复辅助器具、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产品的购买租赁服务。

5.服务对象入住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已登记备案的市区养老机构(含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入住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入住费用。

6.服务对象连续入住医院10日以上,服务对象或者其委托人凭住院证明和陪护合同申请,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确认,其享受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支付陪护人员雇佣费用。陪护人员应在区级服务机构库、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社区托养中心、服务对象入住的养老机构中雇佣。

五、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

(二)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市级资金,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对应调整市级资金。

(三)市卫健委。

参与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康复保健服务项目清单,建立服务机构库。依据工作职责,对康复保健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四)市市场监管局。

参与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助餐服务项目清单,建立服务机构库。依据工作职责,对助餐服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五)市人社局、商务局。

参与制定服务机构入库细则、家政服务项目清单,建立服务机构库。依据工作职责,对家政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六)区(开发区)民政部门。

牵头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落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在3类市级服务库中各选择至少2家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建立区级服务机构库。因机构清退、经营等原因,及时从市级服务机构库中增补服务机构,确保服务不受影响。负责辖区服务机构监管,按要求做好服务对象评估、核定及数据统计、信息报送、政策宣传等工作。做好信访投诉处理、舆情应对等工作。

(七)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负责安排落实本级配套资金,与市级财政部门清算项目资金,配合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向服务机构拨付资金。根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变动情况,及时对应调整本级配套资金。

(八)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

全面掌握符合条件服务对象情况,宣传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帮助服务对象及时申请服务,协助做好服务监督、投诉处理等工作。

六、服务监管

(一)建立服务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由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约谈、督促整改、暂停资金结算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暂停合同履行。

1.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标准;

2.接到服务对象投诉拒绝处理;

3.一年内多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责任在服务机构3次以上;

4.不按规定程序录入服务工单和结算;

5.实际服务内容和申报服务内容不符;

6.以其他服务代替指定服务;

7.泄露服务对象个人信息,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9.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违规行为。

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一经查实,可依法依约停止其服务工单申报和资金结算,暂停合同履行1个季度至1年;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

1.提供虚假准入信息;

2.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套取现金或者将老年人服务额度转移间接套取服务补贴资金;

3.冒用老年人资料提供虚假服务;

4.服务满意率未达到90%;

5.其他被认定为严重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加强服务监管与监督。

1.建立“事中监管”机制。区(开发区)民政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具体监管方案,采取抽单、随机检查等方式,重点对服务真实性、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事中监管。第三方机构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区(开发区)财政承担。

七、资金筹集及拨付

(一)资金筹集。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二)资金拨付。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市级资金实行年初分区预拨制度,市民政局于年初根据上年度服务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服务资金结算等情况确定当年预拨金额,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三)资金结算。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结算由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

八、其他事项

1.各县(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执行;继续优化实施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合民〔20xx〕136号)、《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及服务收费参考意见》(合民〔20xx〕105号)同时废止。

3.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厦民〔20xx〕79号)文件要求,推动整合我区优质养老服务资源,稳步推进家庭养老床位试点工作,打造智能化、便捷化、高品质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支持、家庭参与”的基本原则,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不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质量。

1.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保基本、兜底线作用,综合考虑我区老年人实际需求,聚焦基本养老服务,合理确定试点建设床位数量与规模,遴选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2.专业支持。坚持社会力量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有效发挥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组织的优势和积极性,规范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提升服务质量。

3.家庭参与。加强宣传倡导,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与服务,发挥家庭成员照护者作用,共同提升居家养老的功能和水平,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愿望及需求。

通过整合社区医疗、康养、家政、助餐、文化、教育等优质资源,深度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推动实现“原居养老”的服务目标和“居家机构化”服务场景,老年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得居家监护、衰弱干预、长期照护等专业化的机构养老服务,满足老年期全龄段照护需求,形成可推广的运营模式和成功经验。

二、试点范围和时限

结合同安区实际情况,遴选具备较好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区级试点。以拓展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为主要试点工作内容,到20xx年底前建设200张以上家庭养老床位。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为2个片区,大同街道、汀溪镇、五显镇、莲花镇为一个片区,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为一个片区,开展2个试点服务项目。每个项目在20xx年底前,需完成100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三、服务对象

家庭养老床位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居家养老且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含失智,下同)老年人。重点优先保障好本区户籍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有生活照护需求的轻度及以上失能等级老年人(以下简称“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在此基础上根据机构服务能力范围,为其他有服务需求的服务对象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老年人的失能等级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标准规范开展评估确定。服务机构需协助各街(镇)、村(居)开展前期筛查摸底工作,建立服务对象数据库。

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老年人应当具有共同生活的家庭照护者,并由服务机构进行必要的照护培训。孤寡、独居等没有家庭照护者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暂不列入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服务对象,鼓励其入住机构养老。鼓励服务机构在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过程中,同步为更多有需求的活力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活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的补贴范围,符合其他财政优惠政策的,依据相应政策执行。

四、服务人员

服务机构应当参照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的配比标准,为设立的家庭养老床位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员。服务人员以服务机构(含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师、护士、康复师及社工为主,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和社区助老员协助配合。服务机构应当与其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并为所有上门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机构可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整合资源、强化合作、形成合力。

五、服务标准

1.家居改造。由服务机构根据对老年人的评估情况,对老年人居住的卧室、卫生间、浴室、客厅、走廊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安装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包括紧急呼叫、语音或视频通话、生命体征监测、感应报警等设备,以及居住环境适老化设施(附件2-3),服务机构对安装的适老化智能化设施设备提供不少于一年质保期并负责维保。服务流程详见附件4。

2.远程监测。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系统和智能化设备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通过无感式监测实时掌握老年人身体变化和上门服务情况,并提供紧急援助。经老年人及其家属同意之后,可根据需要安装联网视频通话设备。

六、收费标准

七、试点进度安排

(二)试运行阶段(20xx年8月-20xx年10月)。2个示范点开展试运行,结合实际运营反馈情况,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区各方的融合,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

(三)经验推广(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完成试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阶段性任务,适时总结试点成功经验,进行经验交流和模式推广。

(四)扩大成果(2022年1月-2022年12月)。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措施,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八、保障措施

(一)密切协作配合,加强风险评估

(二)定期跟踪质量,开展评估验收

区民政局和参与试点的镇(街)要加强对试点项目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对试点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跟踪、监督、检查、考核,对服务对象老年人及其家属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区民政局配合市民政局适时组织开展全区试点成果评估验收。

(三)强化财政支持,推进试点工作

对纳入区试点项目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财政予以下列补贴:

1.建设补贴。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根据实际建床费用,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适老化改造补贴不超过3000元、智能化改造补贴不超过2000元。此前已享受我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的老年人家庭,经评估无需进行二次适老化改造的,不再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确有必要进行二次改造的,合计享受的适老化改造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2.运营补贴。本区户籍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按照每人每月250元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3.护理补贴。本区户籍政府兜底保障对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标准不低于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定服务对象护理补贴标准。按照全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已经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家庭养老床位的护理补贴。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全国老龄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实际情况,为完善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推进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三、服务对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深圳所有居家老人。政府对深圳户籍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给予补助。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载体实行多元化,政府不直接提供服务,鼓励、推动民间化市场的发展,由市场根据老人需求提供服务。

四、服务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深圳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以下简称“受助人”),政府实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需深圳市、区直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各区也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普惠的原则,对本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制定补助标准更高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其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列支。

五、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

(2)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的“三无”老人提交:

(2)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

(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核准。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服务补助资金拨付

市民政局根据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情况(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金额等),按季度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局拨付给区民政部门,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结算、兑换工作。

(四)服务补助发放

为了保证专款专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形式发放给受助人,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消费券的发放和管理。具体管理按《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管理暂行规定》。

(五)管理监督

1.社区工作站每季度统计本辖区补助的实际使用额。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民政部门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3.市、区民政部门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六、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的类别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管理

1.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受理、评估、签约等管理工作。

2.鼓励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受助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三)服务方式

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受助人可在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签订服务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七、资金渠道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

(三)受助人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受助人个人支付。

(四)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八、组织实施

(二)加强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务都很繁重。各区必须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区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要认真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受助人资格的审核关,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以确保受助人的不错、不漏。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市民政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动态调整,实现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受助人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受助人,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加快我市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市老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人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六)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市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九、法律责任

(三)消费券印制单位违规印制、使用消费券的,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四)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伪造、变造或出售消费券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事项

1.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xx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xx〕213号)同时作废。

2.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取消80岁以上的深圳户籍老人按人均200元/月标准给予补助(消费券)的规定,变更为发放高龄老人津贴,具体规定按《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实施方案》执行。

3.为了工作的顺利衔接,保护老人的权益免受侵害。各区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区高龄老人津贴的受理、发放情况,适当延期对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停止发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具体日期,最长延期可至本方案颁布日满3个月止。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家庭养老的冲击,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解决我区老年人日益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帮助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中遇到的困难,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昆明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政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方针,将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作为解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民心工程,以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我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切实帮助解决当前我区老年人在服务保障方面遇到的难题,特别是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使老年人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养老服务。

(二)立足家庭的原则。突出居家为主,以家庭为基础开展居家养老,以社会服务为必要补充和提高,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就近为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

(三)依托社区的原则。老年人对长久以来生活的地方有很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最贴近老年人,最了解老年人,也能够最有效地组织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只有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和作用,才能把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的分布状况,合理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从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地区经济可承受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服务数量和内容。

(五)整合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融合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服务热线等服务资源,积极发挥各类志愿者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内涵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泛的服务。

(六)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法,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充实服务内容,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服务范围

(一)服务对象。具有本辖区户籍(不含托管街道)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包含生活照料、康复理疗、精神慰藉、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等内容。一是开展生活照料服务。主要通过专业服务人员、志愿者和其他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方面的服务,如家政、日托、送餐、维修等。二是开展医疗康复服务。主要通过社区医疗机构、医疗志愿工作者,定期、不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咨询,提供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医疗服务。三是开展精神慰藉服务。主要通过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人员、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人力资源,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上门进行情感沟通,经常与老人聊天交流,给老人以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服务补助标准及运作方式

1.无偿服务。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和全护理的散居“五保”、“三无老人”、市级以上劳模由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低偿服务。

(1)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年满70周以上岁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重度残疾老人,由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年满8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由政府部分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3.有偿服务。对有经济能力,需要专门上门服务的老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上述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服务补助以服务券形式发放,不发放现金,服务券只能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四、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及结算方式

1.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五保”),市级以上劳模需提交:

(1)《呈贡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

(3)市级以上劳模证明;

2.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年满70周岁以上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重度残疾老人需提交:

(2)《呈贡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呈贡区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3.8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需提交: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核准。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核准通过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社区给予服务记录并视情况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居家养老服务券当月内使用有效。街道应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用账户,区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到位。社区每月及时将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街道汇总,街道审核后报区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审批。

(四)结算方式

每月5号前,补助对象凭服务记录,用居家养老服务券支付服务机构上月服务金额,在补助标准金额范围内的用服务券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服务机构凭服务记录本和服务券到街道财务部门进行兑换结算。

五、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家庭服务行业;

5.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

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者和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区民政局编制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社区工作站将名册予以公布,供服务对象选择。

(二)服务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独立为社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服务,也可采取和其他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和街道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社区对本辖区残疾、孤寡、空巢及高龄老年人调查摸底,详细掌握老年人家庭、健康和服务需求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老年人情况数据库,完成登记工作。

(二)确定对象。对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家庭,社区要组织力量逐户走访,调查摸底,核实情况,并进行公开公示。

(三)队伍建设。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做好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安排志愿者与老年服务对象结对,建立社区服务中心为老服务加盟者队伍。

(四)完善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服务人员工作制度,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业务培训。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察学习。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转变社会观念,让老年人逐步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新理念及市场化运作方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成立呈贡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兼区老龄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兼区老龄办主任和区老龄办专职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发改、规划、土地、财政、人社、审计、卫生、司法、教育、文体、消防、环保、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老龄办专职副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区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事务。各街道、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资金保障

2.公办养老机构资金承担比例。建设项目资金分别按投资总额省、市、区4:4:2的比例承担;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中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及运行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3.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由省、市、区按照6:3:1比例承担。

(1)建成投入使用的,每新增一个床位一次性补助1500-2500元,每张床位每年补助600元运营经费。

(2)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属城市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30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属农村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个每年补助24000元运营经费。

(四)建立规章制度。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工作职责等,形成较完善的、制度化的、规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

(五)部门协调配合。区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具体组织、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本方案自20xx年8月2日起实施。

为落实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中关于拓展救助服务具体内容,进一步丰富救助服务内涵,实现由传统的现金、物资救助向传统救助、生活照料、心理抚慰、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救助转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各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围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把维护困难群众根本权益、满足困难群众救助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回应百姓关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家庭积极参与”工作方针,坚持以满足我镇特殊困难群体个性化救助需求,以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服务对象

全镇低保户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烈属、烈士老年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完全失能人员六类人群,开展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保健、精神慰藉等个性化救助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每人每月开展6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一)个人申请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舒城县个性化救助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复印件及烈属、老年烈士子女证明。

(二)村级初审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由乡镇统一组织,对申请对象进行失能鉴定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对象,在村(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不少于7天。对于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上报乡镇。对于不符合标准,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

(三)乡镇联审联批

(四)提供服务

对于确定为个性化救助服务补贴的服务对象,由承接服务的组织和机构按照协议要求为其提供服务。

三、服务内容

(一)生活照料

重点是助洁服务,给予理发、刮胡须、修剪指(趾)甲等。

(二)家政服务

重点是清洗衣被、大件衣物;帮助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

(三)健康保健

重点是助医服务,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了解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提醒服务对象及时、按量、安全服药。

(四)精神慰藉

重点是掌握与服务对象的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服务对象情绪变化,加强与服务对象沟通交流,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服务对象心理状态,尊重并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四、基本要求

根据服务内容,政府按市场确定基价,通过招标方法,确定承接购买服务的组织和机构,并签订合同。

(一)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应是县市场监管局或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企业、社会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合法运营;

3.应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4.实施公开承诺服务,接受监督和考核。

(二)服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相应的劳动从业资格;

2.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3.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4.提倡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简洁、清晰;

5.主动服务,符合相应岗位的服务礼仪规范;

6.尊老助残,对各类困难群体富有爱心。

五、保障措施

(一)镇政府确定专人,负责支持、指导、配合服务机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大力推进个性化救助服务配套体系建设。

1.鼓励具有一定规模、服务优、信誉好的社会组织参与到个性化救助服务工作,提升个性化救助服务实体的综合实力,促进全镇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2.进一步推进社区康养中心、居家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让服务供应商利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服务。

为满足我市孤寡老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5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琼民通〔20xx〕1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第三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概念和意义

社区居家养老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公共服务形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兼容了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功能的互补互动作用,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在适度发展机构养老的同时,着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仅是当前老龄工作的重点,也是社区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长,探索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模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广大老年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求,特别是改善老年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

二、服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根据老年人家庭困难程度和现实养老服务需求,经指定部门评估后,确定个人补贴对象。

(一)服务对象及服务时长

1.具有东方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20小时的购买服务:

(1)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老年人;

(2)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空巢、失独家庭、无法定赡养人的特殊家庭老年人。

2.具有东方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10小时的购买服务:

(1)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孤寡老人、无法定赡养人(含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殊家庭老年人;

(2)80周岁以上生活能力弱的高龄孤寡老年人;

(3)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市级以上“孤老”劳动模范和优抚对象等困难老年人。

(二)服务项目

采用上门入户服务方式。

三、服务费用补贴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琼民通〔20xx〕18号)精神,可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鉴于近年来物价上涨较快,我市同城家政服务小时收费高达30-40元/小时,为保障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调动养老护理员的工作积极性,将现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15元/小时调整至25元/小时,以适应形势发展,保护养老服务企业和养老护理员的合法权益。

四、服务对象确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受委托的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填写《东方市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申请表》。申请时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3张2寸免冠照片。

(三)乡镇政府(含华侨经济区,下同)审核:乡镇政府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收到乡镇政府审核材料后进行核准,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批并备案。

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是政府对补贴对象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补贴。居家养老所需资金由政府负担,并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

(二)补贴标准

无偿服务的对象每人每月享受20个小时的上门服务;低偿服务对象每人每月享受10个小时的上门服务,无偿、低偿服务对象的服务费用由政府按每小时25元的标准负担。

(三)补贴方式

为了让老年人切实享受到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方式采取收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记录单”(以下简称“工作记录单”)的形式,即由每位资助对象的护理员每月向村(居)委会提交“工作记录单”登记审核盖章,再报乡镇政府审核盖章,乡镇政府每月收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记录单”送到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划拨资金给选聘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及人员的选聘

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

(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网络。原则上由市民政局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各乡镇(华侨经济区)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居)委会设立服务站,逐步形成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村(居)委会服务站由村(居)委会管理,村(居)委会主要负责本村(居)委会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由村(居)委会干部代理。市民政局、乡镇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社区服务站。

(二)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必须如实填写《东方市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登记表》和《东方市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申请表》,如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一经发现,取消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资格。

(三)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纠纷,由市民政局、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进行协调,无法协调的,按合同规定和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评估

(一)服务走访。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每月应到服务对象家中走访一次,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实行监督。

(二)信息反馈。服务人员每天服务结束后,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由市民政局印制的“工作记录单”中的有关内容。此单由服务人员保管,每月交村(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站管理人员。

(三)服务考评。村(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站依据“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记录单”、走访情况和服务合同等,每月对服务人员进行服务考评。对考评不满意的服务人员视情况进行教育或调整。市民政局和乡镇政府适时进行检查、讲评,及时解决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九、服务费用规定

十、服务工作步骤

(一)认真开展调查摸底。通过问卷、上门征询等方式,深入社区居委会开展针对老年人生活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调查内容包括老年人的家庭状况、居家状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和服务需求状况等,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供基本依据。

(二)确定服务对象、项目及资助标准。申请人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和市民政局三级审核后确认服务对象、项目及资助标准,并由村(居)委会服务站、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居家养老服务合同书。

(三)人员培训。由市民政局组织对即将上岗的服务人员参加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证书。

(五)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加强培训和指导。市民政局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推动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成熟、健康发展。

十一、服务工作保障措施

(二)加强领导。市民政局和各乡镇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

(三)明确管理责任。

1.市民政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经费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

2.村(居)委会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者,沟通供需双方的信息,管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估、监督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运行提供资金保障,并及时下达该项经费。市民政局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项经费支出的规范使用。

4.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审核、统计和档案管理,监督服务机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5.村(居)委会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做好辖区内申请服务对象调查核实、初审、评估等工作,并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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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半月谈第7期半月谈2017第7期文章汇总政府应该大力扶持综合运营的养老服务商,让其在居家、社区、机构三个层次同时发力,以养老机构的专业力量延伸到社区中心,再延伸到居民家庭上门服务,降低成本,让老年人与经营者都有获得感。 新风口?老关口?管窥养老行业四重“玻璃门” 半月谈记者在广东、江西、北京、河南等地调研发现,近年来,一系列促进养老行业发展的...http://www.chinagwy.org/html/slzl/qt/201708/92_210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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