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为创造安全、文明、整洁、温馨的学生公寓环境,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后函〔200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情感、信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水平关系到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关系到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公寓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的全部学生公寓,适用于全校所有在校住宿的全日制学生、进修生等。

第七条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学生工作处,负责落实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上级及学校关于“防火防盗防人身伤害”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负责对公寓内学生的行为管理及违纪行为的处理,开展学生宿舍内务、安全检查及评比工作,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公寓文化活动;负责对各学院在学生公寓中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考评,对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考核;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省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纤维检验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寓用品集团采购结果。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部门之间涉及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

宣传部:负责学生公寓有关事件的报道及与校外媒体的沟通工作。

校团委:积极开展学生公寓的文化建设工作。

财务处:负责学生公寓各项费用的收取工作。

资产管理处:负责物业公司的招标,固定资产的购置及报废。

总务处: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暖的供应及安全管理。

基建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建设及大型维修。

物业公司:按照招标文件,严格履行合同。

根据教发〔2002〕6号及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等文件精神,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各学院(含MBA、MPA、继续教育学院)、圣井校区管理办公室、明水校区管理办公室、莱芜校区管理办公室、住宿学生须签订《公寓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九条设立大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作为校学生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该委员会在学生公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中的作用。该委员会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推进建设高雅宿舍文化及和谐学生社区。

第十条全日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学院和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住宿、统一管理。进修生凭教务处等部门证明向学生工作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交费、住宿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公寓房源调整配备,各学院负责具体宿舍床位安排,并报学生处公寓管理科备案。

第十二条新生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和交费收据到各学院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办理入住手续应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住宿协议是规定学校和住宿者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须认真保管;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学生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十四条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

第十六条因专业调整导致学习和住宿不在同一校区的,由学校统一调整。由于特殊情况要求调整住宿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七条入学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

第十八条申请住宿时或在宿舍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报告,依据《传染病法》进行相应处理。不如实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以及申请校外住宿且获得批准的,其在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入伍、访学复学时需要住宿的凭有关证明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请。

第二十二条住宿学生应按规定先交纳住宿费用再住宿,恶意欠费的,将取消其在校内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校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内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指标以省物价局有关规定为准。用电量在规定限额内不收费,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自费,可自行到学校售电部门购买,执行居民用电价格。超出免费定额部分的购电费用由宿舍成员分摊,由舍长负责协调。免费指标按学期拨付,累计有效。

第二十六条宿舍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本室人员共同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内其他有偿生活服务和代办业务由学生自愿选择。

第二十八条所有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1.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擅自改装、改用公寓设施,乱摆乱放、影响消防通道畅通;

2.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各种有腐蚀性、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3.使用、存放违章电器(如电炉子、电壶、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电吹风、电热夹、电熨斗、暖手宝、洗衣机、饮水机等);使用、存放各类炊具、炉具、液化汽、酒精、煤油、汽油等;

4.私拉电线、私接电路或多个插排连接及拉床帏;

6.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液化气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宿舍内吸烟、烧煮饭菜;

7.存放、饲养各类宠物及有害生物;

8.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在楼内停放自行车等各类车辆,在走廊和房间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

9.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条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1.学生宿舍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4.来访客人必须登记,会客一般在值班室进行,异性不得进入学生宿舍,早中晚休

5.严格遵守逃生窗、安全门钥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集会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发现火警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或报告学校保卫处、宿舍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三条住宿学生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住宿学生有维护良好集体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要遵纪守法,熟知校规校纪和各项公寓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沟通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委、辅导员、学院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遵守公共道德,行为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禁在宿舍及楼道内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赌博、酗酒、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摔爆响物、燃放烟花爆竹、向宿舍楼外及楼道内抛洒、投掷物品等不良行为。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熄灯制度,学生宿舍应在23:30前按时熄灯就寝,熄灯后不要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将垃圾自行带到楼下放入垃圾桶内,禁止随地吐痰、泼水,以及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

第四十条搞好宿舍内务,建立值日制度。每个宿舍要确立舍长,建立值日表,自觉保持室内安全、卫生、整洁,每天打扫宿舍,每个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并配合有关检查。宿舍内卫生由各学院负责管理,公寓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宿舍中的表现作为学生综合测评、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提倡节约水电。所有住宿学生要增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识,做到人走灯灭,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要及时报修,不要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四十四条在宿舍内不得安装使用大功率和发热电器,对私自安装和使用违章电器引起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生公寓内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寓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寓管理部门要经常开展受学生欢迎的公寓文化活动,各学院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学生参与其中,提升文化品味、丰富校园文化。

第四十七条公寓设计布置效果要和谐、美观。公寓、走廊文化氛围浓厚,体现环境育人功能。

第四十九条积极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各学院要积极予以配合,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先争优。

第五十条发挥党团组织在公寓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公寓管理的育人功能。

第五十二条学生公寓的物业服务由专门的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由学校向社会公开招标。其职责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需求及公寓生活设施的正常使用,保障学生公寓正常的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服务育人”观念,服从学校职能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自觉接受师生的监督。对学生关心爱护,服务要热情周到,态度要诚恳和蔼。

第五十五条公寓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物业公司考评办法,组织各学院、学生代表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每月一次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支付相应物业费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财经大学学生公寓管理条例》(政学〔2012〕3号)同时废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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