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一)行政审批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

(三)行政征收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四)行政裁决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五)行政规划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六)其他权力类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临时占用林地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公顷以下)

一、对行政许可部门的监管

1、监管内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是否规范。

2、监管方式:案卷检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突击检查。

二、对行政许可对象的监管

(一)监管内容:

2、事后监管:对取得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际使用林地情况是否符合许可内容,是否执行临时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是否按期恢复费林业生产条件。

(二)监管方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定期及不定期抽查。

(三)监管程序:制定检查计划;强化受理审查;实施现场查验;加强批前公示管理;通报检查结果;限时落实整改。

(四)监管处理

1、受理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举报人。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处理。

3、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

4、强化社会监督。强化许可相对人的临时占用林地行为的监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监管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所属单位或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并根据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2、开展责任约谈,强化风险防控。许可对象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影响的,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和监管工作评议、考核。

四、监管保障措施

1、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解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权责清单。

2、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公众参与度。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协同监管信息系统,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6、完善监管职责关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五、主要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6、国家林业局35号令及林资发[2015]121号文件等;

7、《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2、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监管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程序是否规范以及采伐限额落实情况。

1、事中监管:对申请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现场勘查申请采伐情况,检查采伐的地点、四至范围及采伐类型、方式是否与规定的内容相符。

(二)监管方式: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三)监管程序:制定检查计划;强化受理审查;实施现场查验;通报检查结果;限时落实整改。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乱砍滥伐等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处理。

3、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置。

4、强化社会监督。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强化被许可人的采伐活动监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加强层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单位或下级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巡查监督,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2、开展责任约谈,强化许可相对人的制约监督。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影响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和监管工作评议、考核。

3、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列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情形,告知许可对象应履行的义务,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2、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及公众的参与度。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应知应会能力的学习培训,定期组织考核。

5、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共享监管信息系统,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6、安徽省林业厅林资采[2014]35号及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4]61文件

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全省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8、《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3、木材运输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监管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核发程序是否规范。

(二)监管方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定期及不定期巡查。

2、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处理。

4、强化社会监督。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强化对许可对象的监管,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

1、加强层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所属部门或单位是否履行木材运输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

3、开展责任约谈,强化行为人的风险防控与制约监督。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影响的,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考核。

4、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问责。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依规守法和公众的参与意识。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适时组织考核。

4、实行电子监管。利用电子监管平台加强权力运行监管,对办件结果进行实时监督、预警纠错、投诉处理和追究问责。

5、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3]96、186号文件;

6、安徽省绿化委员会、林业厅皖绿[2014]4号文件;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事中事后

监管细则

1、监管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许可程序是否规范。

(二)监管方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定期及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2、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规经营木材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处理。

4、强化社会监督。制定和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和标准,强化相对人经营活动的监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加强层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单位或下级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巡查监督。

2、开展责任约谈,强化许可相对人的制约监督。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影响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将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信用评价和监管工作评议、考核。

2、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守法意识和公众的参与度。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应知应会能力学习培训,定期组织考核。

5、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协同监管信息系统,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6、《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5、林木种子生产许可、经营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二)监管方式: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定期及不定期抽检。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从事林木种苗违规经营活动的查处力度,依法处罚。

3、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

4、强化社会监督。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强化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加强层级监督,强化风险防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基层单位或所属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巡查监督,并根据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2、开展责任约谈,加强许可对象的制约监督。对未及时消除隐患或影响的,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和监管工作评议、考核。

1、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畅通渠道,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和公众的参与度。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行政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应知应会能力学习培训,强化行政相对人的专业知识培训及考核。

6、完善监管职责关系。明确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5、《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省二级以下及“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监管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二)监管方式: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定期及不定期抽检。

(三)监管程序:制定检查计划;严格受理审查;强化引种管理;实施现场查验;通报检查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查处力度,依法处罚。

4、强化社会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对被许可人的驯养经营活动监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加强层级监督,强化风险防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所属单位或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巡查监督,根据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2、开展责任约谈,加强许可相对人的履责监督。对未及时消除隐患或影响的,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约谈和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诚信监管和依法经营评价考核之中。

3、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列明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情形,告知许可相对人应履行的责任,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加强普法宣传。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许可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公众参与度。

2、强化引导培训。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引导许可相对人依法活动。

3、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畅通协调渠道,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5、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利用林业信息系统,及时通报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5、安徽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7、森林植物检疫调运许可事中事后

一、对检疫签证许可主体监管

1、监管内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是否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签证,检疫员是否具备资质等。

(二)监管方式:证件审查、现场核查、定期及不定期抽检,协同监管。

(三)监管程序:严格受理审查;实施抽样检验;执法稽查;通报检查结果;限时补救措施。

2、处置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规调运森林植物的查处力度,依法处罚。

3、强化社会监督。执行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对被许可人的行为监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

1、加强层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所属单位或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巡查监督。

1、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2、强化引导培训。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升监管水平。

3、健全协调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畅通渠道,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5、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完善协同监管信息系统,及时通报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植物检疫条例》;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4、《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8、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8项,项目名称为“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裁量基准。

一、盗伐林木(一)法律依据

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二、滥伐林木(一)法律依据

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二)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不足8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40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8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400株以上不足50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

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9项,项目名称为“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法律依据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的罚款。2、一般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倍的罚款。

10、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0项,项目名称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法律依据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不足2亩,或者其他林地不足4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2、一般违法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2亩以上不足4亩,或者其他林地4亩以上不足8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擅自改变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单种或合计4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11、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

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1项,项目名称为“对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依据《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2、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

木材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2项,项目名称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法律依据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1、一般违法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不足10立方米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严重违法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13、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3项,项目名称为“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法律依据依据《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非法收购林木不足5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2、一般违法非法收购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非法收购林木1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14、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4项,项目名称为“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裁量情节

1、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4、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5、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三、裁量基准

1、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2、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3、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并造成生态破坏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15、对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5项,项目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无证运输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无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不足20立方米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无证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二)超运输证准运数量、材种或规格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裁量基准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或者没收其不相符且无正当理由部分的木材。

(三)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1)轻微违法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的罚款。(2)一般违法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3)严重违法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1)轻微违法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不足10立方米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2)一般违法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2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6、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

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6项,项目名称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不足5亩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的罚款。2、一般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5亩以上不足10亩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10亩以上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的罚款。

17、对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

以伪装、藏匿、强行冲关等方式逃避木材运输检查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7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以伪装、藏匿、强行冲关等方式逃避木材运输检查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树木,并处以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2、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3、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没收承运人的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18、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8项,项目名称为“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般违法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一般野生动物的,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涉及一般保护动物罚款500元。

较重违法

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超范围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罚款200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罚款1000元。

严重违法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罚款3000元,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罚款2000元。

19、对违反《种子法》第六十条的处罚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19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种子法》第六十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1、违反本法规定,属初次发现、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一千元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2、违反本法规定,属再次发现、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处以三万元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3、违反本法规定,属初次发现、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属再次发现、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20、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0项,项目名称为“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

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一次告知,仍不采取救助措施,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二次告知,仍不采取救助措施,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3000元的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三次以上(含三次)告知,仍不采取救助措施,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21、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1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古树名木由负责认定的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2、对砍伐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的

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2项,项目名称为“对砍伐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四)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砍伐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对影响或者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3项,项目名称为“对影响或者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影响或者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24、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裁量标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4项,项目名称为“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25、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5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法律基准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及时报告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景观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保护。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标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6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对森林公园建设活动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7项,项目名称为“对森林公园建设活动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第二十条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森林公园建设活动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8项,项目名称为“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

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9、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29项,项目名称为“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0、对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0项,项目名称为“对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根据上述规定,对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1、对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

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保护措施或

警示标识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1项,项目名称为“对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对危害安全、影响卫生和环境保护的燃料、包装材料等物品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用标识。

森林公园经营者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经营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八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2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33、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3项,项目名称为“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4、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4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35、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5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没有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2、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积极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8000元罚款。

3、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罚款。

36、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6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引发火灾的,对个人并处200元,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

2、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3、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过火有林地面积5-15亩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

4、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过火有林地面积15-30亩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37、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7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火灾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2、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15亩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3、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15-30亩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38、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8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根据上述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为:

1、违反本条例规定,尚未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罚款。

2、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5亩以下的,对个人并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罚款。

3、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5-15亩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15-30亩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

39、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第一款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39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处罚第一款”的裁量基准。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一、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裁量情形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1、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2、属于经营活动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800元至1000元罚款。

二、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裁量情形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5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元至4000元罚款。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3000元至6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4000元至6000元罚款。

三、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裁量情形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4000元至8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8000元罚款。

四、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裁量情形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2000元至4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4000元罚款。

五、对违规引起疫情扩散的裁量情形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个人处以5000元至6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至7000元罚款。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对个人处以6000元至8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8000元至1万元罚款。

六、《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或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40、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基准对应《桐城市林业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40项,项目名称为“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1、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裁量情形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1)林木种苗价值<1万元。100元≤处以<300元罚款;

(2)1万元≤林木种苗价值<3万元。300元≤处以<500元罚款;

(3)林木种苗价值≥3万元。500元≤处以<2000元罚款。

2、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裁量情形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1)发生森林病虫害面积<500亩。100元≤处以<300元罚款;

(2)500亩≤发生森林病虫害面积<1500亩。300元≤处以<1000元罚款;

(3)发生森林病虫害面积≥1500亩。1000元≤处以<2000元罚款。

3、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裁量情形及处罚种类和幅度。

(1)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面积<500亩。100元≤处以<300元罚款;

(2)500亩≤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面积<1500亩。300元≤处以<1000元罚款;

(3)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面积≥1500亩。1000元≤处以<2000元罚款。

4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一、对征收部门的监管

1、监管内容:是否按规定征收,执行标准是否规范。

2、监管方式:针对性检查或不定期突击检查。

二、对征缴对象的监管

1、事中监管:对拟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办件批文进行确认,审查植被恢复费是否按规定足额预缴。

2、事后监管:对取得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利用林地行为进行检查,是否存在多占少缴。

(二)监管方式:定期及不定期抽查。

(三)监管程序:合规性审查;核对办件批文以及缴款票据;确认结果。

三、监管处理

2、依法处置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发现少征或漏征的,依法足额补征。

3、强化社会监督。强化许可相对人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履责义务,拓宽社会参与监管的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监管责任追究

1、加强层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所属单位或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开展责任约谈,强化风险防控。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和监管工作评议、考核。

五、监管保障措施

1、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

2、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人员培训。强化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征收管理人员培训,提升管理者及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4、完善监管职责关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审批、征收等部门间的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实现监管过程及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六、主要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4、《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5、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税[2015]122号;

6、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财综[2015]2241号;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监管,加强育林基金征收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桐城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事项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686号),对育林基金征收、使用进行监管。

二、事中监管

1、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林业局负责具体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2、林业局征收的育林基金,全额缴入财政局非税征收管理局账户,由非税局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三、事后监管

1、育林基金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林业局按规定编制育林基金收支预算,报财政局审核,政府核批使用。

2、育林基金按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育林基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育林基金的单位及负责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1、加强育林基金征收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征收,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2、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加强育林基金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征收管理人员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依法征收、文明征收。

4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

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裁决事中事后

《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森林法》第十七条林地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争议处理是否依法实施;

2、争议处理前,是否向争议当事人告知应履行的义务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请人口头或书面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权属证明、争议理由、主要事实等材料);开提出审查意见;

3、调解阶段责任:依据调查情况,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书。调解未成功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的林地权属争议裁决情况进行统计、核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林权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的;2、调查取证阶段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扩大纠纷或造成财产损失的;3、调解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损害当事人利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力事项等情况,适时按规定调整。

2、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和人员培训。强化林地权属争议裁决政策宣传解读,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管理者的服务品质。

3、完善监管职责关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林地权属争议裁决的监管职责,加强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监管过程及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44、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事中事后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1.检查征收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工程的内容: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被检查单位征收占用林地审查、审批情况。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划整为零审批占用林地的情况;有无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被检查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

4、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检查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落实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现地检查。检查被占用林地的原林地档案、林地审查、审批文件、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利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现状图、占用林地现状图、占用林地小班因子表,结合建设工程设计图,对检查范围内所有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进行现地核实。

四、监管措施

1、专项检查。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安排和市林业局实际工作需要,每年组织1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2、不定期抽查。结合林地保护管理的工作对各镇(街道)开展征占用林地情况的不定期抽查,一般一年抽查2次,抽查70%比例的镇(街道)。

3、配合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的征收占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省林业厅审批项目)和林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根据全省林地征占用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工作安排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交流座谈、现地核实等方式进行检查。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督促落实整改并视情况进行复查。

六、监管处理

1、在林地保护管理过程中,工作不力的镇(街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通报、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2、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七、保障措施

1、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规划责任追究制,违责必究。对在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批准规划的或擅自调整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内容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工作有序推进。

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信息公开,及时为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45、采伐限额规划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采伐林木是否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范围、方式、树种、面积或株数、蓄积、采伐期限实施采伐。

三、监管标准

人工商品林采伐检查100%,其他商品材采伐检查80%以上,农民自用材采伐随机抽查。

四、监管方式

林业站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林木采伐的监管,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在林业站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随机抽查。

五、监管措施

到采伐现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核查。

六、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采伐登记台账确定检查对象);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采伐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

4、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商品材采伐符合规定的,凭采伐证核发相应数量的木材运输证;采伐不符合规定的按程序依法查处);

七、监管处理

对无证和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指南》(试行)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

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的,由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保障措施

1、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规划责任追究制,违责必究。对在采伐限额规划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批准规划的或擅自调整采伐限额规划内容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采伐限额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采伐限额规划工作有序推进。

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为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4、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公众参与度。

46、植树造林规划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监管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科学制定植树造林规划方案。

4、是否对植树造林规划方案制发文书,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5、根据植树造林规划方案,加强监督指导,定期开展镇级自查和迎检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当年植树造林面积不少于30%。

2、全面检查:每五年组织1次,检查五年植树造林面积不少于1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一)结合春季或秋季植树造林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配合上级部门开展例行检查。

在进行植树造林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植树造林规划方案的制定,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文件、会议记录和照片等资料。

(二)检查植树造林基地规模和植树质量,到现场进行查看。

(三)检查植树造林基地的管护情况,明确管护责任人,并到现场进行查看。

(一)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植树造林规划宣传情况和群众的知晓度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植树造林规划有关要求的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发现被检查单位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产生纠纷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未对植树造林基地进行管护的,责令其立即制定管护措施并进行管护。

(四)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植树造林基地苗木被侵占或破坏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1、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规划责任追究制,违责必究。对在植树造林规划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批准规划的或擅自调整规划内容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

2、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要求,切实加强植树造林规划事中事后监管力量,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畅通监管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植树造林规划工作有序推进。

5、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7、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

一、监管内容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启动阶段。制定规划编制方案,起草规划草案。

3、决定阶段。作出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加强监督指导,定期开展县级自查和迎检工作。

二、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未尽到审查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产生纠纷的;

4、擅自变更规划审核程序或通过条件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规划编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三、保障措施

1、落实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规划责任追究制,违责必究。对在规划审批(审核)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核准)规划的或擅自调整规划内容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

2、优化审核程序。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社会满意度。

3、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信息公开,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48、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的划定、森林防火期的规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总体要求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监管事项

2、是否制发文书,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信息公开。

3、是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定期开展督查工作。

三、监管措施

2、技术审查。森林防火区的划定、森林防火期的规定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主要是天气情况、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

3、事后备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文本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1、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以及规定实施和应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2、对权力运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以及规定实施和应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机关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3、规定编制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49、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高火险区的划定、森林高火险期的规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2、技术审查。森林高火险区的划定、森林高火险期的规定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是否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情况)。

50、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一、监管要求

市林业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材料审查、现场审核、流程监管、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的规范、公开、便民、高效。

1、申报条件

依法使用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2、材料审查

林权登记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林权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现场查验

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林权登记申请时,应组织技术人员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面积等材料、有关证明材料、文件进行查验,看其与申请登记的林权状况是否一致,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4、网上运行

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在人民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对登记流程、权力运行情况、办理时限等情况公开公示,跟踪问效。

5、公示公告

对审核通过的林权登记申请,市林业局将登记内容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的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并在林业局门户网站网上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6、决定与送达

经审查,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附图与实地相符;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的林权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份内核发《林权证》,并通知当事人,签字领证。

7、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市林业局建立纸质和电子的林权登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林权登记申请材料、领证记录、确权过程中形成的调查图表、清册、会议记录、公告等。

8、协同监管

9、对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严格审批,网上运行,使权力行使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确保权力行使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2、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督促权利人加强林地管理。对林权消灭的,应当通知林权权利人申请注销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林权证》,公告注销并登记归档。

四、责任追溯

1、加强层级监督。桐城市林业局对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2、加强人员监督。在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中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实施受理、审核、审批分离制度。按照权责统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行受理、审核、审批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2、加强人员培训。对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人员加强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方面的培训,使每位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3、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4、《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5、《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5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

一、监管任务

市林业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负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的核发工作,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实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工作规范、高效。

二、监管措施

(一)申报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符合抵押规定。

(二)材料审查

市政务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窗口按规定程序受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和抵押物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申请资料应包括: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林权证、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及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发证

经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申报市林业局审批并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发给抵押权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四)网上运行

对受理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在人民政府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对登记流程、权力运行情况、办理时限等情况公开公示,跟踪问效。

(五)材料归档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申请材料及时归档,建立纸质和电子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档案,方便查询。

(六)协同监管

(七)对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三、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桐城市林业局对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过程中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实施受理、审核、审批分离制度。按照权责统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实行受理、审核、审批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人员培训。对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工作人员加强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方面的培训,使每位工作人员都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五、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四)《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五)《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52、因特殊原因需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审批

1、严格审查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的特需原因是否正当合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2、未充分采纳专家论证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3、在核发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53、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核发

森林防火期内,为严格控制野外用火,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及《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生产用火实行审批制度,申请野外用火的审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交林业部门承办,并对政府负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二)用火场地设置是否规范。

(三)防火措施是否严密。

(一)材料审查。主要审查《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申请表》。

(二)现场检查。

1、是否开设防火隔离带;

2、是否预备好扑火工具和扑救力量;

3、是否指定用火负责人在场;

4、用火后是否有专人看守,熄灭余火,确认安全后人员才可撤离。

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监管,加强林业补助资金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及《桐城市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根据《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现代林业发展、生态修复与保护、林业提质增效、森林防火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资源管理等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林业发展的有关资金的申报、使用、绩效管理进行监管。

1、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各地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年度任务或计划、申请林业补助资金数额、上年度林业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省林业厅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下一年度全省林业发展重点、支出方向以及支持环节下达申报通知。林业局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林业发展计划和重点,负责年度任务申报和审核,并于6月30日前将本地林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量和绩效目标以正式文件报省林业厅。

2、林业专项资金根据实际任务量,适当向贫困地区倾斜,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林业工作任务量、森林(含湿地)面积、地区财力、绩效等。林业工作任务量的确定:根据各地上报并经审核确定的造林、抚育、良种建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与创新、林业产业、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地、湿地、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与修复等任务量确定。

3、绩效评价按专项绩效评价结论、专项稽查和检查评价、核查验收结果和审计报告确定。

1、林业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林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林业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2、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林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追回的林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家林业局用于对林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省进行奖励。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适时组织开展绩效监督。

1、县财政、林业部门根据林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完善任务申报、审核、审批程序,从严把握支持项目的审核关。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跟踪管理工作,加强林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财政、林业要及时公开林业专项资金政策、分配结果情况等。基层财政、林业站所要公开公示林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2、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研究制定林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办法,通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3、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公众参与度。

4、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55、公益林采伐和区划调整审核(初审)

为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公益林采伐、区划调整及保护和管理,以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和合理补偿为原则,开展日常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办法:

二、监管对象

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及下属各行政村,各涉林单位。

三、监管任务

(一)是否存在公益林面积核实不实,没有到户,没有公示的现象;

(二)是否存在未按要求设立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生态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

(三)是否落实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的护林员、标志牌、森林防火警示牌等设施;

(四)是否存在违法征占用和超范围采伐重点公益林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重点公益林范围内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未按要求实行造林和恢复植被的现象;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四、监管方式和措施

(一)监管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基层林业站负责对辖区内各行政村重点公益林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2、开展专项检查: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生态公益林专项检查,重点对违法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缺失、森林防火等情况进行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二)监管措施

在重点生态公益林日常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点公益林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要求开展对乡镇、村或者单位的监督抽查;

2.实地踏勘、调查了解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日常工作开展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与重点公益林日常管护有关记录和其他资料;

5.责令被检查乡镇、村或者单位停止违法或违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二)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在听取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关于重点公益林开展情况介绍时,要做笔记,完成后叫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涉及重点公益林的行政村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六、责任追溯

(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报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发现市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6、林地占用、征用审核(初审)

一、对初审部门的监管

二、对初审对象的监管

(三)监管程序:制定检查计划;强化受理审查;实施现场查验;加强公示管理;通报检查结果;限时整改。

4、强化社会监督。强化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监管,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监管的渠道和方式,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开展责任约谈,强化风险防控。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影响的,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责任约谈和整改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和监管工作评议、考核。

3、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列明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情形,告知许可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对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1、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和公众参与度。

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4、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协同监管信息系统,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实现监管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5、完善监管职责关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关系,加强沟通协调,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6、国家林业局35号令及林资发[2015]122号文件等;

57、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启动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阶段。对法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对征用情况进行公示。

(三)决定阶段。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征用。

(四)送达阶段。制作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目录并通知当事人,签字,并信息公开。

(五)事后监管阶段。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征用对象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补偿或赔偿标准。

(一)落实责任追究。对符合征用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征用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受理决定的;未充分采纳专家论证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征用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予以追责。

(二)优化审核程序。推进审核程序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程序规定,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社会满意度。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信息公开,及时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责任追究

1、要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58、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启动阶段。制定支付方案,公开支付标准。

(二)审查阶段。依法审核支付范围、对象和数量。

(三)决定阶段。作出支付决定,依法公示。

(五)事后监管阶段。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进行跟踪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一)落实责任追究。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补助政策,不按规定制作清册提交财政拨付的;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改变补助标准和数额的;不按程序报批,擅自调整受补对象的;补助资金错发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追责。

1、对提交材料真实完整,符合补助政策,不按规定制作清册提交财政拨付的;

2、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改变补助标准和数额的;

3、不按程序报批,擅自调整受补对象的;

4、补助资金错发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确保防火期内不发生森林火灾。

对行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二)森林防火制度建设是否落实;

(三)野外火源管控是否到位;

(四)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防火员队伍建设是否到位;

(五)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六)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到位;

(七)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一)检查方式

1、对森林防火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程序

1、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2、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镇(街道)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理意见,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3、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行政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60、营造林实绩综合监督检查

一、职责权限

市林业局负责实施绿化造林质量、数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造林计划;对各镇(街道)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抽查或重点检查。

二、监督检查对象

各镇(街道)当年度新造林。

三、监督检查内容

(二)造林面积及时限。

(三)质量评定指标。包括造林作业设计、造林成活率、造林面积核实、造林计划完成率、造林面积合格率、小班现地位置与图幅标注位移情况和抚育管理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半年抽查。

(二)年终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核查市的应查数以及该各镇(街道)上报面积确定。各抽查总面积控制在本市上报合格面积的百分比数。

(一)审查资料。资料包括造林档案、自查报告及表格等。

(二)听取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当年林业生产建设情况、主要措施、典型经验、突出问题、意见建议等内容。

(三)外业调查。严格按照《安徽省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核查验收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抽中的乡镇和小班进行外业调查。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小班调查。核对小班实地位置是否与图、表、卡、相一致。

(二)成片造林面积测定。采用GPS定位与1:1万地形图现场勾绘相结合,对小班面积进行现地实测。

七、监督检查处理

(一)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三)对没有完成年度造林任务的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八、责任追究

1、对符合营造林实绩验收申请不予受理;

2、验收阶段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

3、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损害当事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九、保障措施

61、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采取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定点企业安全利用疫木,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护林业生态安全。

(一)监督检查。

按照《安徽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定点企业安全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书面监督检查包括:

(1)登记项目变动情况;

(2)除害处理设备运行情况;

(3)工艺流程运行情况;

(4)经营条件变化情况;

(5)视频监控、温度自动记录仪设备运转情况;

(6)防范松褐天牛的设施情况;

(7)松材线虫检测设备情况;

(9)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2、实地监督检查包括:

(1)要求定点企业汇报疫木除害及管理情况;

(2)对定点企业除害处理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

(3)对定点企业松材线虫和松褐天牛防治设施设备进行实地检查;

(4)对定点企业的视频监控、温度自动记录仪设备运转进行实地检查;

(5)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加工活动有关的情况;

(7)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按照《安徽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定点企业符合现行的资质标准情况;

(2)定点企业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及省林业厅行政审批登记的范围、方式、标准从事疫木除害处理情况;

(3)定点企业按申报书及专家论证意见进行疫木加工除害处理情况;

(4)定点企业现行的除害方式、工艺流程、除害能力情况;

(5)定点企业产品除害处理质量情况(无松褐天牛、松材线虫活体);

(6)定点板材企业防伪标志加印情况;

(7)定点企业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制度执行和档案(包括疫木收购、除害处理、生产过程记录和销售台账)建立情况;

(8)除害处理合格产品按要求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情况;

(9)定点企业自查情况;

(10)定点企业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

(一)监管过程中,存在组织领导不力、落实责任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监管过程中,监管人员存在监测不力、检疫执法不到位、贻误防治时机的,予以通报批评;监管中有失职行为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加强监管组织。市林业局要高度重视定点企业监管工作,成立监管领导小组,完善监管办法,严肃查处问题,确保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定点企业监管工作。

(三)加强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松材线虫病疫情的危害性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升定点企业安全利用疫木的法律意识。

(一)《安徽省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定点加工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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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CC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考试考题模拟题二注册审核员网27、下列哪项属于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d) a)客观、公正、公开、保密 b)以产品一致性、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为关注焦点 b)获取认证产品及工厂的真实状况 d)以上都是 28、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的注册机构是:(b) 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b)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c)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d)中国认证机...https://www.shenheyuan.net/CCC-lianxi/11279.html
5.双节安全培训答案2、危险源辨识的范围是工作场所内的: 基础设施、设备、材料、包括外界提供或带入的。;危险源辨识包含: 例行的活动、非例行的活动、以及异常的作业活动。 3、检修作业前“五确认”指的是: 劳防用品、安全措施确认;作业工器具确认; 工作对象确认; 作业环境确认; 个人行为动作确认。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pgh93vmw.html
6.审定与核查机构认可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版)cnascv027.8非例行监督评审 除例行监督评审外,发生(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CNAS可在监督评审方案中增加对机构的非例行监督评审: 1)机构受到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2)机构的运作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机构审定/核查活动的公正性、能力或质量。此类变化可能包括:组织结构变化、管理体系变化、所有者变更或人员和资源的变化; ...https://blog.csdn.net/weixin_43787568/article/details/137711466
7.2024年上海市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及上海市安全员B证最新解析...E、起重机械司机应做好每日的例行保养工作,作业前应进行试运行 13、【多选题】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下列方案交底对象正确的有()。( ABCDE )...https://zx.aqscydt.com/ITCO5QVQ.html
8.店长每日工作时间安排12篇(全文)20%-30%的工作是属于非例行性,所以店长只要懂得采80-20法则,就下列要项作重点管理,就可使卖场维持正常运作并保有一定的服务水准: 一、人的管理 (一)顾客管理:顾客就是财神爷。没有来客就没有营业额,所以必须要了解下列二项与顾客有关的资讯: 1、顾客来自何处: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9f1frtb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