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象透视:个案公正认知偏差的类型及其风险
“公正”作为一种抽象概念,内涵外延及其丰富,本身并不存在唯一客观的认知标准,更重要的是,只有基于相对偏差的分析,才能够发现人民法院内部和社会大众在个案公正与否问题的认知区别和风险所在,才能更好为两种认知的平行或重叠需求路径和方法。因此,抛开假定的正确标准,直接讨论人民法院内部和社会大众对个案公正认知的相对偏差更具有现实意义。人民法院内部和社会大众对个案公正的认知偏差主要有基准偏差、语境偏差、期望偏差三种类型,这种相对的偏差在展现的过程中彼此相互交叉,但也有各自的特性。
(一)法律与情理:对个案公正认知的基准偏差
(二)事实与传媒:对个案公正认知的语境偏差
二、原因探析:影响个案公正判断的认知有限、启发式
小案大舆情为什么会频繁发生?学者和实务界对此问题在不同层面都有探讨,原因多样,有媒体的不当报道、人民法院应对涉诉舆论举措不多,群众法治意识薄弱、诉求不理性,部分法官素质低下、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不足,审判权运行机制不合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程度低等等。这些原因分析因角度不同、主体不同而显得混乱,更加凸显了认知偏差产生原因的复杂化。公平判断实质上也是一个决策过程,是个体对案件裁判的知觉和判断,这种判断既与个体的信念、预期有关,也与认知过程、外部环境有关。分析人民法院内部和社会大众在公平判断中的不同预期、不同认知过程以及受外部环境影响程度,有助于更加深入理解个案公正认知偏差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大众的公正判断忽略司法的有限性
(二)社会大众的公正判断易受启发系统影响
在决策理论的研究中,很多研究者提出大脑中存在两种认知系统:基于直觉的启发式系统和基于理性的分析系统。启发式系统更多地依赖直觉,并行加工且速度快,容易受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影响,通常我们只能意识到其加工结果而意识不到其加工过程。分析系统则更多依赖理性,串行加工且加工速度慢,不容易受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干扰,主要基于规则运行,其加工过程和结果都可以被意识到。启发式系统和分析系统同时对决策过程起作用,当启发式系统与分析系统作用方向一致时,决策的结果既合乎理性又遵从直觉,而当两个系统作用方向不一致时,两个系统则存在竞争关系,占优势的则可控制行为结果。启发式系统也被成为适应性潜意识,因为它的加工容易性,使其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认知方式。通过对特征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社会大众对个案公正的判断多受启发式系统影响。
启发式系统
社会大众对个案公正的认知过程
依靠直觉
依靠内心的道德感,直觉反应
反应迅速
接收到信息就能形成反应
计算量小
不需复杂计算,甚至无需计算
易受背景相似性影响
易受传媒报道影响
(三)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缺乏信念的传递和沟通
三、主动校正:消弭个案公正认知偏差的路径和方法
人民法院对个案公正的认知多产生在审理裁判的过程中,公正判断在作出裁决的同时基本形成。社会大众对个案公正判断多产生于司法裁判结果之后,相对于人民法院内部,社会大众的公正判断有一定的被动性、滞后性。最为重要的是,我国司法的人民主体属性强调司法的“人民观”“群众观”,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司法裁判和司法改革的落脚点。所以尽管意识到社会大众的个案公正认知存在多种的偏差,人民法院也应该去采取主动的措施引导和校正。对于自身存在的认知有限和认知偏差,主动的校正更是应有之义。
(一)明确司法裁判目标:合理配置人民法官的注意力
司法能力、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但承认司法的有限性并不意味着在个案裁判只能消极应对。恰恰相反,承认司法有限性更有助于法官在裁判时合理配置自身有限的注意力。决策者要根据目标来组织他们的决策活动,这一观点在决策理论研究中得到广泛认可。合理分配注意力要用明确的目标,因此克服法官的认知有限性首先要确立个案裁判的目标。这个目标实质上是个案裁判的分界点,决定着注意力的开始和结束。明确目标的另一个作用在于,当目标没有达到时,法官应该采取主动行动去寻求更好的裁判,而不能从糟糕的决策中选择一个相对较好的。
(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促进认知理性的传递和沟通
(三)构建案例法治文化:影响和改变社会大众的启发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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