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分为税率9%的饲料和免税饲料。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自2001年8月1日起,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政策依据:1、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国税函[2004]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二)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属于免税饲料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1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三)铜料级磷酸二氢钙产晶属于免税饲料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9%。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饲用鱼油属于免税饲料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3]13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五)精料补充料属于免税饲料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六)豆粕以外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
豆粕以外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一)饲料用赖氨酸不属于免税饲料
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畴,从规范和统一税制要求出发,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7]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二)豆粕不属于免税饲料
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税字[200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国税函[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三)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免税饲料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3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四)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2]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三、免税饲料的管理办法
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依法征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4]8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一、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二)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属于免税饲料
(五)铜料级磷酸二氢钙产晶属于免税饲料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六)饲用鱼油属于免税饲料
(七)精料补充料属于免税饲料
(八)饲料用赖氨酸不属于免税饲料
(九)豆粕不属于免税饲料
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免税饲料
(十一)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亿企智库提示】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免税饲料的管理办法
(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免税收入如实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