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3月8日
国税发〔20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皖国税发[1999]7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