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及增值税,是指不含税销售额的口径。如果存在差额计算增值税的情形,如建筑分包,假设差额前销售额为6万元,差额是4万元,差额后是6-4=2万元,那应以6万元判断是不是≤3万元,如不是,则应计算2万元应税销售额的增值税。而不是用差额后的应税部分计算比较。
这就有点为纳税人利益着想了,注意看如下的分别适用增值税销售额:
某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按季度申报增值税,其经营的范围包括设计服务、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第二季度销售货物及服务未超过9万元,但是销售不动产超过9万元,这种情况下,销售货物及服务的金额用不用交增值税?如果销售不动产未超过9万元,则这笔金额用不用交税?是不是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税?
因此,企业销售不动产不论是否超过9万元都需要交增值税,如果销售货物及服务均未超过9万元,均可享受免税。
那这个回复是不是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规定相冲突呢?
不过话说回来,现在的房子,哪有一套低于9万元的,更别提月3万元了,有影响的是一些小规模纳税人搞的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不过为这点东西争点税的利益也没有几块钱。
因此说起来,这个政策还是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虽然这样的情形在现实当中很可能并不多发生。
一般纳税人一经认定之后,即使月销售额只有1元,也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的免税政策,一般了,就不是小微了,所以这一点儿政策就是这样规定的。
(5)自然人是不是享受
增值税规定中提到的个人是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说自然人多好,非要搞这么理论啊)。上面提到的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预收款项的情形,也是适用“小微企业”免税优惠,其实这个小微企业免税是打的旗号,并不是一定是企业。
比如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属于免税范围,对于自然人,那也没有给其“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但是却给予了“小微企业”名份的免税优惠。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这是更有力度了,那就打破了我们日常理解的,有了增值税就有附加税费,现在是不完全是了,因为基数不同的问题,所以一定要好好的把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