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位年轻时髦女性,自己独居在福建省厦门市,平时有几位好闺蜜一起逛街吃饭,家中还养了一条血统去纯正的法国斗牛犬。
另外,她们之前经常一起遛狗,自己家的法斗犬和她家的柴犬已经玩熟了,两只狗狗在一起也能有个伴。为了能够让自家的宠物狗得到很好的照顾,王某给了陈某一笔寄养费,这里面就包括了法斗犬吃喝拉撒产生的费用及陈某代为养狗的辛苦钱。另外,王某还做了一本寄养小贴士,里面详细说明了照顾法斗犬的注意事项,让闺蜜陈某能够有所参考和注意。
原来,这一天天气晴朗,温度比较高,陈某一下午闲着无事,便带着自家的柴犬和法斗犬一起外出玩耍。
在公园的草坪里,陈某遇到了另外一位遛狗的朋友。两人用飞盘、小皮球等玩具,陪着三只狗玩了一下午,直到傍晚时分才分别离开,尽兴而归。
陈某牵着两只狗刚走到楼下,法斗犬就一下子躺在地上,极速气喘、口吐白沫,不一会儿便昏迷不醒了。
听到自己爱犬死亡的消息后,王某既难过又生气,她匆匆结束了自己的旅游行程,第二天一早就飞回了国内,找陈某理论。昔日的闺蜜因为法斗犬的死亡反目成仇,两人一直争论不下,王某便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5000元。在本案中,王某虽然是委托陈某帮忙照顾宠物犬,但他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因此两者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陈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就取决于是否因为他保管不善导致法斗犬死亡。陈某表示,自己虽然养犬,但对于养狗的专业知识并不是很充足,自家的柴犬是耐热型犬种,再热的天气带出去玩耍都没事,所以也就没有考虑到法斗犬怕热的情形。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出国前,已经将饲养法斗犬的注意事项写在了寄养小贴士上,里面有法斗犬怕热、与其它犬种玩耍后易激动等特性的明确提醒。
宠物主人已经提醒过陈某,但由于陈某的疏于注意,导致了涉案法斗犬中暑死亡,可据此认定陈某存在保管不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供了当初购买法斗犬的单据,上面载明售价7000元,外加这两年来的饲养,自己支付给陈某半个月的寄养费,故而王某要求陈某赔偿自己综合损失15000元。最终,经过法院仔细核算和评估,对此案作出了如下判决:保管人陈某应支付犬主王某赔偿金并返还寄养费共计9500元。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一旦形成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因自己保管不善而出现问题的,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和陈某本是一对闺蜜,因为法斗犬的死闹得分道扬镳,这件案子实则没有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