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见效快、价格低、利润可观、监管难等原因,部分动物诊疗机构为方便省事或攫取利益,不顾后果将人用药用于动物诊疗。日前,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宠物店请求撤销“人药兽用”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宠物店诉讼请求。
据介绍,2021年8月10日,海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海州区某宠物店例行检查,在宠物治疗室现场查获人用药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酚磺乙胺注射液等各类人用药剂共39支。该宠物店主称,上述药品用于治疗客户带来的发病动物,其中部分药品是治疗流浪猫的客户带来的,非宠物店所有。宠物店主表示知道人用药不能用于动物,但兽用的药治疗效果没有人用药治疗效果好、见效快,故偷偷使用。同年8月27日,海州区农业农村局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宠物店罚款一万元的处罚,该宠物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海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查明的事实,对宠物店作出的处罚适当,程序合法,遂法院判决驳回宠物店的诉讼请求。宠物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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