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跨境电商,它和传统电商的区别
2.进口贸易商,从国外进口商品到本国,通过电商模式
卖给国内消费者,算是跨境电商吗
3.什么是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4.目前全国有哪些跨境电商综试区
5.国家对跨境电商综试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6.跨境电商综试区“无票免税”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7.为什么要实施“无票免税”政策
8.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9.按照“所得税核定征收”如何计算税款
10.跨境电商综试区会带来哪些好处
二、跨境电商进出口监管模式
11.跨境电商主要监管模式有哪几种
12.什么是1210模式
13.什么是9610模式
14.9610和1210的共同点
15.9610和1210不同点是什么
16.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17.什么是9710模式
18.什么是9810模式
19.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企业可以享受到哪些通关便利
20.什么是海外仓
21.跨境电商“三单”是什么
22.“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是什么意思
23.按照交易类型来分类,跨境电商有哪些业务模式
24.什么是B2B、B2C、C2C
25.目前跨境电商主流平台有哪些
26.跨境电商通关进口有哪几种模式
27.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28.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29.我省目前有哪些综合保税区
31.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资格
32.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作模式有哪些
33.单一窗口是什么意思
34.单一窗口和电子口岸有什么区别
35.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境的物品有哪些
36.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境的物品有哪些
37.中国海关将进出境快件分为哪几类
38.进出境快件怎么通关
39.什么情况下实施海关统计
40.跨境B2C进口业务的进口关税有哪几种
41.什么是行邮税
42.跨境电商综合税如何计算
四、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43.发展目标是什么
44.主要任务是什么
45.创新举措有哪些
46.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建设有哪些政策
47.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有哪些政策
48.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有哪些政策
49.支持跨境电商业务交流培训及人才培养有哪些政策
50.降低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成本有哪些政策
一、跨境电商综试区基本介绍?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
区别:传统的电商,其交易买卖双方一般属于一个国家,而跨境电商是不同国别或关境地区间的买卖双方进行的交易,多了国际物流、出入境清关、国际结算等业务。
2.进口贸易商,从国外进口商品到本国,通过电商模式卖给国内消费者,算是跨境电商吗
这不算跨境电商,其电商模式是在国内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并没有“跨境”,这只能算是进口商品电商。
如果进口商是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购买的进口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商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旨在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商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商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商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商健康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此促进跨境电商的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
目前国务院批复设立了5批共105个试验区
第一批:2015年3月7日,国务院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第二批: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这12个城市设第二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第三批: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第四批:2019年12月15日,国务院同意在石家庄市、太原市、赤峰市、抚顺市、珲春市、绥芬河市、徐州市、南通市、温州市、绍兴市、芜湖市、福州市、泉州市、赣州市、济南市、烟台市、洛阳市、黄石市、岳阳市、汕头市、佛山市、泸州市、海东市、银川市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第五批:2020年4月27日,国务院同意在在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营口市、盘锦市、吉林市、黑河市、常州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宿迁市、湖州市、嘉兴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庆市、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九江市、东营市、潍坊市、临沂市、南阳市、宜昌市、湘潭市、郴州市、梅州市、惠州市、中山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崇左市、三亚市、德阳市、绵阳市、遵义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延安市、天水市、西宁市、乌鲁木齐市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最具含金量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无票免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即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所得税核定征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3.通关便利化。通关便利化政策。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海关通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便利措施进行监管验放,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4.放宽进口监管条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精神:
一、对跨境电商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无票免税”政策是由跨境电商特殊的贸易形态所决定的。
在一般国际贸易中,享有出口货物退税优惠(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的出口商,要实现出口退税,就必须拥有进项增值税发票。但由于跨境电商的发展和形态区别于一般贸易,跨境电商卖家通常都在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多个SKU(最小库存单位,用以区分物品。比如:同一款式不同颜色的衣服肯定是不同的sku)商品,有的甚至数以万计。这使得跨境电商卖家无法做到为每一类、每一批次所售商品均获得进项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精神:
一、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4%
一般企业适用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即:年应税收入≤2500万),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即:2500万<年应税收入≤7500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假设:A跨境电商企业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根据应税所得率4%,应纳税所得额是80万元(2000万*4%),同时,由于A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因此按5%的税率进行计算,即4万元。
B跨境电商企业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根据应税所得率4%,应纳税所得额是280万元(7000万*4%),根据普惠性减税措施,B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因此按10%的税率进行计算,即28万元。
1.可以使百姓通过便捷的通关、快速的物流、简易的支付享受全球众多的商品,实现“足不出户、购遍全球”。
2.在发展初期,一些“海淘”或“代购”走的是灰色通道,既不利于保障消费者利益,也不利于监管部门规范管理。而实行跨境电子商务模式的改革,让传统的B2C跨境商品交易的过程逐步阳光化、透明化,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给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3.跨境电子商务年均增长30%以上,是推动外贸增长的新引擎和外贸转型的新捷径,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更好对接国际市场、以更低成本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可能。
4.跨境电子商务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业态,会为广大老百姓提供更多的创业渠道,也会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对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主要有1210、9610和1239三种监管模式以及2020年新增的9710、9810模式。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通关管理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96”应该代表“跨境”,“12”应该代表“保税”,“10”在统计代码里是“一般贸易”。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14.9610和1210的共同点是什么
共同点:都是通过保税区进行清关。遵循的原则为:合理自用,不能进行二次销售。
15.9610和1210的不同点是什么
不同点:9610是集货模式,就是先有订单,再通过集货的手段将商品统一打包,整批发至保税区,电商企业拆大包按小包(单个订单包裹)逐个申报,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再由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1210是备货模式,就是将尚未销售的货物整批发至国内保税区,再进行网上零售,卖一件,清关一件,没卖掉的就不能出保税中心,但也无需报关,卖不掉的还可直接退回国外。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9810”。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
“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
“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采用“9810”监管方式申报。
1.报关全程信息化。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采用无纸化,简化企业申报手续。
2.新增便捷申报通道。对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货物,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以申报清单的方式进行通关,申报要素比报关单减少57项,清单无需汇总报关单,让中小微出口企业申报更为便捷、通关成本进一步降低。
3.简化申报商品编码。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不再汇总申报报关单。其中,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4.物流和查验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办理转关;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通关的,同样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安排查验的便利。
指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建设或租赁的境外仓库,企业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可以将商品批量出口到境外仓库,拿到订单后,再将商品送达境外的客户及消费者。它具有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核心优势。
“三单”信息就是海关公告中的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相对应的“三单”就是订单、支付单、运单(也叫物流单),是在消费者下单后由不用类型主体的企业分别推送的。订单:由电商企业推送电子订单数据;支付单:由支付企业推送支付单数据;运单:由仓储物流服务商推送运单数据。
电商平台产生了订单后,电商企业将电子订单传给海关申报,同时,将此电子订单传给物流企业去仓库拣货,而支付企业接到电商的电子订单后生成支付单也推送给海关,海关实行三单核实放行后,由快递企业将此订单的货物派送给消费者。
出口商品以邮、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企业凭此办结汇、退税手续。
有B2B、B2C、C2C等业务模式。
B2B是企业对企业的商业模式。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专用网络或Internet,进行数据信息的交换、传递,开展交易活动的商业模式。它将企业内部网和企业的产品及服务,通过B2B网站或移动客户端与客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网络的快速反应,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促进企业的业务发展。主要平台有: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化工网、慧聪网
B2C是企业对个人的商业模式。也就是通常说的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商业零售模式。主要平台有:天猫国际、亚马逊、速卖通、wish。
C2C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业模式。比如一个消费者有一台电脑,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把它出售给另外一个消费者,此种交易类型就称为C2C电子商务。主要平台有:ebay易趣网。
1.亚马逊(Amazon)。目前亚马逊已成为全球商品品种最多的网上零售商和全球第二大互联网企业。亚马逊及其它销售商为客户提供数百万种独特的全新、翻新及二手商品,如图书、影视、音乐和游戏、数码下载、电子和电脑、家居园艺用品、玩具、婴幼儿用品、食品、服饰、鞋类和珠宝、健康和个人护理用品、体育及户外用品、玩具、汽车及工业产品等。
2.eBay。ebay成立于1995年9月4日,由PierreOmidyar以Auctionweb的名称命名。eBay就是美国版淘宝,是一个可让全球民众上网买卖物品的线上拍卖及购物网站,人们可以在ebay上通过网络出售商品。
3.wish。wish成立于2010年7月4日,属于移动端交易平台,主要的市场是欧美地区客户,在wish平台上以女性为主,大约占了80%,年龄处于18-30岁之间。人们选择Wish购物的原因除了在手机上方便,整体上便宜的价格也是很大的一个因素,加上wish独特的浏览和推荐机制又保证了商品的质量和吸引力。
4.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全球速卖通成立于2010年4月,是阿里巴巴旗下平台,被称为“国际版淘宝”,速卖通是阿里巴巴帮助中小企业接触终端批发零售商,小批量多批次快速销售,拓展利润空间而全力打造的融合订单、支付、物流于一体的外贸在线交易平台。目前主要以俄罗斯市场为主,开店条件简单易操作,适合新人,个体经营。
5.敦煌网。敦煌网成立于2004年,是全球领先的在线外贸交易平台。其CEO王树彤是中国最早的电子商务行动者之一。敦煌网是国内首个为中小企业提供B2B网上交易的网站。它采取佣金制,2019年2月20日起新卖家注册开始收取费用,只在买卖双方交易成功后收取费用。敦煌网致力于帮助中国中小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走向全球市场。
6.兰亭集势。兰亭集势成立于2007年,是以技术驱动、大数据为贯穿点,整合供应链生态圈服务的在线B2C跨境电商。
7.ShopeeShopee(简称“虾皮”)。成立于2015年,目前Shopee虾皮可以在这些国家卖东西: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和菲律宾这7个站点。其中已开通了跨境卖家业务的有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印度尼西亚、泰国和菲律宾站点。
8.LazadaLazada(中文名“来赞达”)。成立于2012年,东南亚地区最大的在线购物网站之一。Lazada平台有用超过155000卖家入驻,其中品牌供应商超过3000家,用户数覆盖5.6亿人。主要目标市场是东南亚6国即: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菲律宾。
9.阿里巴巴国际站。“阿里巴巴国际站”是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国际贸易的出口营销推广服务,它基于全球领先的企业间电子商务网站阿里巴巴国际站贸易平台,通过向海外买家展示、推广供应商的企业和产品,进而获得贸易商机和订单,是出口企业拓展国际贸易的首选网络平台之一。
10.Newegg。Newegg(中国新蛋网)成立于2001年,是依托著名的美国新蛋网而创立的新一代专业电子商务消费服务网站。主要从事电脑、消费电子、通讯等3C产品的网上销售。畅销品类是汽车用品,运动用品和办公用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消费者是男性,但女性消费者也在快速增长。
11.Souq。Souq.com(中东版的亚马逊电商网站)成立于2005年,拥有600万用户,并且每月能达到1000万的独立访问量。根据目前网站的情况,Souq已经开始考虑拓展其他的业务。例如,Souq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物流系统QExpress和支付系统PayFort。而且,Souq还推出了自己品牌的平板电脑。Souq.com,Cobone.com和Sukar.com是中东三个当地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
一是快件清关。确认订单后,国外供应商通过国际快递将商品直接从境外邮寄至消费者手中。无海关单据。优点:灵活,有业务时才发货,不需要提前备货;缺点:与其他邮快件混在一起,物流通关效率较低,量大时成本会迅速上升;适合:业务量较少,偶尔有零星订单的阶段。
三是备货清关(先备货,后有订单)。商家将境外商品批量备货至海关监管下的保税仓库,消费者下单后,电商企业根据订单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在保税仓库完成贴面单和打包,经海关查验放行后,由电商企业委托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优点:提前批量备货至保税仓库,国际物流成本最低,有订单后,可立即从保税仓库发货,通关效率最高,可及时响应售后服务要求,用户体验最佳。缺点:使用保税仓库有仓储成本,备货会占用资金。适用:于业务规模较大,业务量稳定的阶段。可通过大批量订货或提前订货降低采购成本,可逐步从空运过渡到海运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或采用质押监管融资解决备货引起的资金占用问题。
一是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是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是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综合保税区是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我省现有4个综合保税区,分别是:南昌综合保税区、九江综合保税区、赣州综合保税区、井冈山综合保税区。
一是《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围绕打造制造中心、研发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出台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内加工、四自一简(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简化进出区等21项措施。
二是《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措施》:为做好疫情期间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出台了包括新设综保区向中西部倾斜、推进全球维修利再制造业务、加大对区内企业信用培育、推动“互联网+保税”监管等6条措施。
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综保区内企业无法纳入国内增值税链条进行抵扣,割裂了区内企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该政策解决了长期困扰综合保税区连接国内市场的痛点问题,便于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例如:某综保区内口罩生产企业属于进口料件、出口成品“两头在外”型,一方面对国内购买方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国内购买原材料无法抵扣税款,与国内其他生产商竞争时缺少优势,通过该政策解决了企业增值税不能抵扣的问题,成本减少数百万元,市场竞争力上升,国内订单数量增加。
一是邮政小包。据不完全统计,中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70%的包裹都通过邮政系统投递,其中中国邮政占据50%左右的份额,香港邮政、新加坡邮政等也是中国跨境电商卖家常用的物流方式。
二是国际快递。国际快递主要是指UPS、Fedex、DHL、TNT这四大巨头。国际快递对信息的提供、收集与管理有很高的要求,以全球自建网络以及国际化信息系统为支撑。
三是专线物流。跨境专线物流一般是通过航空包舱方式将货物运输到国外,再通过合作公司进行目的地国国内的派送,是比较受欢迎的一种物流方式。
五是国内快递。随着跨境电商火热程度的上升,国内快递也开始加快国际业务的布局,比如EMS、顺丰均在跨境物流方面下了功夫。
单一窗口一般具备4大核心要素:1、一次申报,也就是说贸易经营企业只需要一次性向贸易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信息和单证;2、通过一个设施申报,该设施拥有统一的平台,对企业提交的信息数据进行一次性处理;3、使用标准化的数据元,贸易经营企业提交的信息应为标准化的数据;4、能够满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需要。
单一窗口三个基本模式:1、是单一机构模式,就是由一个机构来处理所有的进出口业务,该机构系统在收到企业进出口贸易申报数据后直接进行各项业务处理,尽可能让企业做到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通关;2、单一系统模式,是由一个数据交互枢纽和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处理所有的业务;3、公共平台模式,通过大家建立的共同平台实现申报数据的收集和反馈,企业仅需要填制一张电子表格就可以向不同的政府部门申报,申报内容经各政府部门业务系统处理后自动反馈结果到企业的计算机中。
从单一窗口的概念以及它的基本要素来看,跟我们中国所推动的电子口岸建设是十分相近或者说是相似的。但是中国的电子口岸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它考虑到了地域的不同、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中央层级跟地方层级两个平台,相互协作,互为补充,但是它要完成的目标和国际上提倡的单一窗口提倡的目标是一致的。也可以这么说,我国的电子口岸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窗口工程。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样类三类。
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及资料。
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分为三种:一般贸易进口关税、行邮税和跨境综合税。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个人携带、邮递进境的物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征收的进口税。由于其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故也为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收的总称。海淘的宝贝进入中国,视为“个人物品入关”,海关将征收相应的个人行邮物品税(简称行邮税)并征税放行。
从2019年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其中对食品、药品等商品,税率由15%降至13%;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调整后,行邮税税率分别为13%、20%、50%。
根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计算规则如下:
应纳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x[(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x70%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计算规则如下:
应纳税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x[(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关税税率x增值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商品零售价格+运费+保险费)
力争到2023年,培育跨境电子商务龙头平台企业3家以上,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5个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子商务品牌企业200家以上,组织3家以上品牌企业海外建仓,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圈初具规模,跨境电子商务贸易额快速增长,进出口交易额累计100亿元以上,将九江打造成为辐射中部地区跨境电子商务融合创新示范基地、区域率先发展战略开放高地、区域性国际物流枢纽节点城市。
建立以信息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以技术为支撑的跨境电子商务新型监管服务模式,通过构建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统计监测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等“六体系两平台”,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简化优化监管流程,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
1.建立信息共享体系。
依托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九江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立多位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合作机制和共享平台,打通“关、汇、税、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2.建立金融服务体系。
推动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保、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规范合作。鼓励金融机构、信保、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机构依据交易信用,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