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论完善税收制度的新阶段智库中国

高培勇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

一、引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是建立在中国处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的深刻判断基础之上的。所谓新的历史起点,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阐释,概括起来讲,就是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

就发展而言,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进程,按照现行汇率计算,中国已经在2011年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成为经济大国的基础上,如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打造现代国家的一般制度形态,从而以现代意义大国的形象和境界屹立于今天的世界,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方向追求而进入我们的视野。

就改革而论,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基本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基础上,如何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的彼此联动中,取得改革的总体效应,形成改革的总体效果,从而大踏步跟上时代的步伐,实现国家治理的与时俱进,已经作为一个新的改革方向追求而提至我们的面前。

其实,建设现代意义的大国也好,实现国家治理的与时俱进也罢,说到底,其剑锋所指都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认识到人类社会自有国家以来便有了国家治理,并且国家之间竞争的核心内容从来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竞争(辛鸣,2014),它昭示着,中国由此进入了一个与以往大不相同的发展与改革的新的历史阶段。也可以说,这是一个中国发展与改革事业的“新常态”。

毋庸置疑,身处这样一个翻天覆地的新的历史进程,特别是肩负这样一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的历史使命,随着形势变化、任务转换,完善税收制度亦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思维和操作理应适时做出重大调整。当然,这样的调整,并不限于眼下这一轮的税收制度改革,而且可以覆盖由此展开的一系列的税收制度调整动作和改革行动。

二、比较分析: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变化和突出特点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完善税收制度”为起始语,对新一轮税制改革做出了如下系统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中共中央,2013)。

1.由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往的税收制度改革,多是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棋局上加以部署的。这一轮的税收制度改革,则是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棋局上部署的。全面深化改革与以往改革的最大不同之处即在于,它不是某一个领域的改革,也不是某几个领域的改革,而是全面的改革、涉及所有领域的改革(习近平,2014)。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而提出的目标,系站在国家治理总体角度、统领所有领域改革的总目标——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故而,服从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布局,将税收制度改革融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目标定位,从而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建设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各个领域实现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形成改革的总体效果,是这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相对于以往税收制度改革的第一个重要变化和突出特点。

这意味着,以此为契机,完善税收制度已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交织在一起。于是,一次性的调整和改革也好,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也罢,有关完善税收制度的内容安排和实施路线,都要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出发点和归宿,从局部与全局的集成上加以谋划。

2.由经济范畴和经济制度安排到国家治理要素和综合性制度安排

以往的税收制度改革,多是将税收视为一个经济范畴、在将税收制度视作一种经济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加以谋划的。这一轮的税收制度改革,则是在财政被赋予“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全新定位,并且赋予了财税体制以“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全新功能和作用(中共中央,2013),从而第一次从根本上摆正了财政和财税体制位置的基础上谋划的。故而,站在国家治理的总体角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棋局上,将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和支撑性要素加以打造,将财税体制作为全面覆盖国家治理领域的综合性制度安排加以构建,是这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相对于以往税收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重要变化和突出特点。

这意味着,以此为契机,完善税收制度已经作为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交汇点,而在事实上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工程。于是,一次性的调整和改革也好,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也罢,有关完善税收制度的内容安排和实施路线,不仅要着眼于税收制度自身的完善,而且要立足于为全面深化改革“铺路搭桥”,将其作为突破口和主线索加以率先推进、重点推进。

这意味着,以此为契机,完善税收制度已经作为人类文明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线索,而同现代国家税收制度的一般形态紧密对接。于是,一次性的调整和改革也好,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也罢,有关完善税收制度的内容安排和实施路线,都要在总结人类社会税收制度演变规律的基础上,朝着现代意义的税收制度格局迈进。

所有这一切,实质上呈现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阶段性特征。这些阶段性特征的重要启示意义在于,如果说以往完善税收制度的方向定位主要在于对接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不断地以适应性的税制调整动作和税制改革行动去与之对接,并最终落实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基本框架”,那么,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中国发展与改革的新形势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任务,完善税收制度的方向定位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跟上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将税制调整动作和税制改革行动的落脚点放在税收制度的现代化上——“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制度”。

由“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到“匹配国家治理体系”,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基本框架”到“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制度”,围绕完善税收制度方向定位的这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标志着中国的税收制度调整和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告别传统意义上的完善税收制度思维和操作而走上现代税收制度的构建之路,是这个新阶段提交给我们的全新课题。

三、全新标准:现行税制格局的功能和作用“漏项”

1.现代税收制度的全新功能和作用

由传统意义上的完善税收制度操作转入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新轨道,一个躲不开、绕不过的问题是:作为现代国家应有的税收制度形态,究竟应当是什么样子的?这显然要从现代税收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定位说起。

前面曾经提及,站在国家治理的总体角度,对于财税体制的功能与作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新的界定:“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认识到税收制度包括在财税体制之中,这实际上就是对于现代税收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全新界定。对照以往关于财税体制功能和作用的表述——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稳定(高培勇等,2007),可以看到,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特别是在将其纳入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视野、第一次从根本上摆正了财政和财税体制的位置之后,税收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和拓展:它不仅要在经济领域,而且要在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党的建设在内的所有领域履行功能和发挥作用。它不仅要作为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而且要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要素履行功能和发挥作用。相对于以往,其功能潜力更大了,其作为空间更广了。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它意味着,作为完善税收制度的全新取向,现代税收制度已经从抽象的概念层面走向了具体的实践环节。从此以后,作为现代税收制度的建设标准也好,作为现行税收制度的评估标准也好,均可以也应当从如下四个方面入手:是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是否有利于“维护市场统一”?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是否有利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2.现行税制格局的病理分析

表1中国税收收入结构(2013)

先看税收收入结构。从表1中可以看到,2013年,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间接税收入的占比达到64.2%。若再加上间接税特征浓重的地方其他税种,①那么,整个间接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占比,超过70%。除此之外,来自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收入的占比,仅为26.2%。间接税收入与直接税收入之比,大致为70∶30。

注:表2与表1全部税收收入数额不同的原因在于,两者的统计口径有差异。表2未扣除出口退税,不含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上述的两个结构,从总体上揭示了中国现行税制格局的三个基本特征:

3.现行税制格局面临的诸多挑战

这种向间接税一边倒、由企业“独挑”税收负担以及难以触碰自然人的状态,既同当今世界的通行税制结构格局迥然相异,也与现代税收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定位不相匹配。

按照OECD所发布的有关各国税收收入的税种构成情况②,2010年,以OECD国家税收收入作为一个整体,来自一般流转税、特殊流转税和其他流转税等间接税收入的占比分别为18.2%、8.9%和1.7%,合计占比28.8%。来自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收入的占比分别为8.9%、25.3%和6.1%,合计占比40.3%。来自社会保障税和工薪税等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占比分别为28.9%和1.1%,合计占比30.9%。

考虑到中国现行税制体系并未包括社会保障税,基于同口径比较的需要,可以将社会保障税收入剔除,以不含社会保障税收入的OECD国家税收收入作为100%加以调整计算,其结果,在2010年,来自一般流转税、特殊流转税和其他流转税等间接税收入的占比分别为26.3%、12.87%和2.6%,合计占比41.77%。来自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收入的占比分别为12.83%、36.6%和8.8%,合计占比58.23%。间接税和直接税收入之比,大致为42∶58。

以此为基础,倘若将间接税和公司所得税视作由企业缴纳,而将其余的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视作由自然人缴纳,那么,在OECD国家全部税收收入的盘子中,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和自然人缴纳的税收收入之比,大致为55∶45。

对照OECD国家相对均衡的税收制度结构,中国现行税制格局显然处于严重失衡状态,故而难言“现代”二字。

更为严峻的事实在于,这种严重失衡的现行税制格局,不仅暴露了现行税收制度功能和作用的诸多“漏项”,而且导致与当前的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冲突迭起。

从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无疑是作为引导资源配置方向的价格信号能够充分反映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供求状况。70%以上的税收收入要作为价格的构成要素嵌入各种商品和要素的价格之中,意味着中国税收同商品和要素价格之间高度关联。如此高比例的税收要通过价格“通道”加以实现,一方面使得价格的升降同税收制度的变化和税负水平的高低捆绑在一起,在确有推高价格水平之嫌的同时,难免扭曲价格的正常形成机制。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控制物价水平的努力和取得税收收入的需要搅在一起,难免发生两者之间的碰撞。在国际贸易领域,由于中外税制结构的巨大差异,还会因嵌入价格之中的间接税“分量”的不同而带来境内外商品和要素价格之间的“反差”或“倒挂”。几相叠加,资源配置格局由此而受到一定程度的误导,是不言而喻的。

从有利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看,回应人民群众公平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将公平和公正作为一个重要考量融入税制设计棋盘,让税收负担分配建立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无疑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这也恰是中国现行税收制度格局的另一个“软肋”所在。一方面,向间接税一边倒的现行税制结构,意味着中国税收负担分配的主要依据,事实上驻足于消费因素而未延伸至收入和财产。以消费作为税收负担的主要分配依据,说明中国税收具有浓重的“累退税”色彩。逐步降低税收的累退性而相应提升税收的累进性,将税收负担的分配与社会成员的负担能力和公共服务的受益情形相对接、全面联系社会成员的消费、收入和财产状况讨论税收的公平和公正问题,我们还有着不短的距离。另一方面,难以触碰自然人的现行税制结构,意味着中国税收负担分配的主要着眼点,事实上停留于企业层面而未深入到自然人。以企业作为税收负担分配的主要着眼点,说明中国税收围绕公平和公正的考量还是相对粗犷的。将税收负担的分配进一步落实到自然人、在企业和自然人两个层面全面讨论税收的公平和公正问题,我们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4.实际是现代税收功能和作用的失衡

说到这里,可以发现,一旦启用新标准,以现代税收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去评估中国现行税制格局,其诸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漏项”便会一下子暴露在我们面前。在现行税制格局结构失衡表象的背后,实际是现代税收功能和作用的失衡。事情表现在现行税制格局的结构失衡上,问题的要害则存在于现代税收功能和作用的失衡中。

认识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系现代税收制度不可或缺的功能和作用,同时注意到现代税收制度系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自然可以认定,在当前的中国,这些属于“漏项”的现代税收功能和作用已经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或缺的。所以,通过一系列的税制调整动作和税制改革行动补足这些功能和作用“漏项”,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应当锁定的重要着力点。

四、补足“漏项”:从增加自然人直接税入手

将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着力点锁定于补足功能和作用“漏项”,可以进一步发现,这些功能和作用“漏项”之所以成为“漏项”,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在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或找不到与这些功能和作用相对应的税种或税类。因而,所谓功能和作用“漏项”,实质上就是现行税制体系中的税种或税类“漏项”。所谓补足“漏项”,实质上就是在现行税制体系中补足履行和发挥这些功能和作用的税种或税类。这就如同在交给某人一项特殊任务,必须同时为其配备完成特殊任务的相应工具一样,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当然要从健全履行和发挥现代税收制度功能和作用的工具——税制体系——做起。

1.以“稳定税负”为约束条件

着眼于优化结构,旨在为健全税制体系而补足现代税收功能和作用“漏项”,这一完善税收制度的思维意味着,围绕它的操作应在不涉及宏观税负水平变化的前提下进行。这一政策的核心要义是,当前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既不能增加,也不宜减少。建立现代税收制度只能从结构优化着手,建立在稳定税负水平的基础上。

宏观税负水平之所以不能增加,是因为,在经历了长达20年的税收收入规模魔幻般的增长之后,即便仅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口径计算,2013年,其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22.7%。倘若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内的全部政府收入为口径计算并剔除其中的重复计算部分,2013年,其占GDP的比重数字便进一步提升为36.73%。注意到2010年按OECD成员国非加权平均值计算的宏观税负水平(包含社会保障税)为33.8%,并且注意到这一水平较之2007年的35.1%下降了1.3个百分点(张斌,2014),可以认为,中国当前的宏观税负水平没有多少调增的余地。

宏观税负水平之所以不宜减少,是因为,宏观税负水平的削减须以财政支出规模的压缩为前提。无论在当前的中国,还是在当前的世界,或者,无论是历史上的中国,还是历史上的世界,自有人类历史以来,除了战争和特大自然灾害过后之类的特殊情形之外,就几乎没有成功压缩财政支出规模的先例。以2014年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全国财政支出总量154030亿元而论,只要这个规模数字减不下来,或者,只要不打算以增加赤字为代价去实施减税,那么,也可以认为,中国当前的宏观税负水平没有多少调减的可能。

正是考虑到这一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破天荒地第一次把“稳定税负”作为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而同完善税收制度的一系列部署捆绑在一起。也正是以此为契机,我们开始脱出沿袭多年的追求税收收入规模增长的局限,而转入了以税收收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轨道。在事实上,这成为完善税收制度方向定位变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以增加自然人直接税为主线索

进一步说,鉴于增加直接税即是增加自然人缴纳的税,增加自然人缴纳的税也就是增加直接税,两者又可以统一于增加自然人直接税。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开宗明义地将新一轮税制改革操作的主线索明确界定为“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应当说,这是中国税收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里程碑。

3.逐步减少间接税比重:以“营改增”为主要渠道

面对稳定税负的约束条件,直接税比重的逐步提高显然应当也必须以间接税比重的逐步减少为前提。而且,两者宜同步操作,彼此呼应。

迄今的“营改增”进程恰好证实了上述论断。毋庸赘言,“营改增”不仅是一项税制改革举措,而且是一项旨在减少间接税的结构性减税举措。通过“营改增”所实现的减少间接税效应,至少可归结为如下三部曲:

第一步,始自上海的所谓“1+6”(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方案也好,此后实施的所谓“1+7”(交通运输业+6个现代服务业和广播影视服务)方案也好,在此基础上又扩展至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的方案也罢,都是具有极大间接税减税效应的改革。按照迄今的减税实际效果计,一年的减税额可达2000亿元左右。

第二步,按照至迟于“十二五”结束之时将“营改增”推广至全国所有行业、相应废止营业税的方案,届时一年的减税规模可达到5000亿元左右。

第三步,在“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将进一步推进以优化税率为主要内容的增值税改革。通过优化税率,将现行的四档税率兼并为三档或两档,一方面看收税率级次减少之效,另一方面,肯定伴随着增值税税率总体水平的相应下调,从而进一步降低间接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字初步计算,增值税标准税率每下调一个百分点,将减税2000亿元。再加上寄生于增值税身上的城镇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总的减税额度会达到2200亿元上下。

以增值税标准税率最少下调2个百分点计,加上第一、二步的减税效应,三部曲合并计算,届时通过“营改增”渠道所实现的整个减税规模,可达9000亿元左右(楼继伟,2013)。按照2013年的数字计算,大约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8.1%和全部间接税收入的11.6%。

4.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为主要载体

如此规模和比例的间接税收入及其比重减少,显然为直接税收入及其比重的增加腾挪了空间。这个空间,可为以开征房地产税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代表的旨在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操作铺平道路。

先说开征房地产税。抛开房地产税系财产税类的一种、属于特种财产税之类的话题不论,单就对自然人征收的整个财产税类而言,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几乎是个空白。所以,开征房地产税事实上属于“平地起高楼”。由“零”起步,不论具体的税制安排如何,也不论采取怎样的征管办法,甚至不论是否同时伴随有整合流转环节房地产税费的操作,在当前的中国,房地产税的开征绝对是一种增税而非减税措施。

再看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现行对11个征税所得项目实行不同的计征办法并分别征税,逐步过渡到对大部分的征税所得项目实行统一的征税办法并综合计税,显然意味着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征税所得规模的相应扩大。因而,在超额累进税率的框架下,由分类转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这一过程,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绝对是一种增税效应,而非减税效应。

除此之外,还可有第三种考虑,这就是择机开征遗产和赠与税。作为财产税类的一种,遗产和赠与税系针对纳税人的财产转让行为征收的。从长远看,在现代税制体系中,它绝非可有可无,迟早要纳入议事日程。注意到遗产和赠与税亦系从无到有的操作,它的开征,自然也可归入增税之列。

毋庸赘言,无论房地产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或是遗产和赠与税,其属性都属于直接税,且都属于以自然人为纳税人的直接税。这三个税种变化所带来的直接税收入的增加,显然具有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之效。

落实到操作层面,上述三个税种,在总体安排选择上,应同“营改增”进程相衔接。在“营改增”减税效应逐步实现并且为直接税增加逐步腾挪出相应空间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启动开征房地产税、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及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的工作。也就是说,直接税比重的逐步提高要同间接税比重的逐步减少结合起来,力争同步进行。除此之外,无论是间接税比重减少的单兵突进——间接税减下去了,直接税并未同步增上来,还是直接税比重增加的单兵突进——直接税增上来了,间接税并未同步减下去,都是不可取的。那样做的话,即便只是发生短时安排上的脱节,也会徒增结构性调整的压力和阻力。

五、配套措施:税收征管机制的革命性转换

1.失衡的现行税收征管机制格局

类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由失衡的现行税收制度格局所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机制格局不仅亦处于失衡状态,而且呈现出同中国现行税制格局相对应的如下三个方面基本特征:

其三,主征现金流税。同基本上只征“流量环节”税相对应,既然几乎100%的税源与现金流相捆绑,税收征管机制的构建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运行当然主要围绕着收入流动的线索而展开。抓住、抓好了流量环节的税,就等于抓住、抓好了全部的税收收入。

显然,以这样的税收征管机制基础对接具有现代税收功能和作用的现代税制体系新格局,颇具“牛唇不对马嘴”之嫌。不论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立,还是房地产税的开征,抑或遗产和赠与税的择机开征,或者,直接税比重能否逐步提高、税制结构能否得以优化,最终都要取决于税收征管机制能否同步跟进——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或者,税收收入不会因税制结构的调整而出现非所意愿的减少。

2.非破解征管难题不能前行

可以立刻得出的一个基本判断是,在中国,对自然人征收的直接税之所以始终是一块难啃的骨头,就是因为它与现行税收征管机制难以相容。除非现行税收征管机制发生可对接自然人直接税的变化,否则,无论是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还是开征房地产税以及遗产和赠与税,都难有获得启动机会的那一天。中国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难不在税制安排,而在征管实现。完善税收制度的进程至此,已经到了非破解征管难题不能继续前行的地步。

3.向现代税收征管机制转换

这实际上告诉我们,随着现行税制体系向现代税制体系的转换过程,现行税收征管机制也有一个向现代税收征管机制转换的任务。其转换的基本方向是:

其一,由主征间接税转向间接税与直接税相兼容,将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在同时对接间接税与直接税的基础上。其二,由主征企业税拓展至法人税与自然人税相兼容,将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在同时对接法人税与自然税的基础上。其三,由主征现金流税拓展至流量税与存量税相兼容,将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在同时对接流量税与存量税的基础上。

六、结语

从揭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变化和突出特点到以此为标准对现行税收制度格局的功能和作用做系统评估,从定位现代税收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到以此为方向对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理念思维和操作路线做全面分析,立足于中国发展与改革的新形势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任务,我们已经大致把握了中国税收制度的趋势性变化。

这些趋势性变化说明,在当前的中国,随着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完善税收制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税收制度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功能更齐全、作用更完整、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

我们应当也必须历史地、辩证地认识我国完善税收制度的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我国税收制度调整和改革的新常态,以不同于以往的、主动适应并引领新常态的一系列行动,把完善税收制度的着力点落实在逼近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方向上。

诚然,建立现代税收制度不是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是要循序渐进的。关键的问题是,在中国国情和中国税情均发生重大变化且呈现阶段性特征的背景下,我们不仅要认识到位,观念适应,而且要工作上得力,方法上对路(新华社,2014)——瞄准这一大方向,有针对性的、主动的、自觉的有所作为。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税收制度调整和改革的大逻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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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市政管理学重点题解答财务公开3、系统性,市政是个大系统,是一个由各要素、各环节组成的有机整体。(1)市政系统包括许多分系统,如市政组织系统、市政领导系统、市政职能系统、市政体制系统、市政环境系统,每个分系统下面又有许多相互关联的子系统。(2)市政系统又由多元的市政要素组成,如组织要素、人员要素、财政要素、制度要素、行为要素等,每种要...https://www.jytvu.cn/Item/Show.asp?m=1&d=2505
9.久远银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股票频道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久远集团、锐锋集团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自发行 人上 市之 日起 三十 六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其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5062500000023_44.shtml
10.国家开放大学23秋公共管理学形考作业[标准答案]奥鹏作业答案34.以下不属于Robert D. Behn(2006)提出的提升绩效领导力三大基本要素之一的是?() A.确定绩效管理目标 B.建立绩效管理框架 C.激励集体、个人改善绩效 D.通过学习提高绩效 35.下列不属于科层制的缺点的是?() A.自我膨胀 B.过分刚性 C.政令统一 D.排斥民主参与 36.下列不属于网络治理的特质的是?( ) A.治...http://www.youxue100f.com/qita/2023-12-19-14489.html
11.税收概述第三章 税收制度与税制结构 1、税收制度基本要素: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减免税等7项。 税种 征税对象 增值税 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 消费税 特定消费品 营业税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https://www.360doc.cn/article/357943_14542369.html
1.2016年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真题与答案87、下列会计概念中,属于企业确认计量基本原则的是() A.合理确定会计记账基础 B.重要性原则 C.实质重于形式 D.配比原则 E.历史成本原则 【答案】ADE 88、现阶段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取向有() A.优化税收结构 B.提高中央税比重 C.完善调节功能 D.稳定宏观税负 E.推进依法治税 【答案】ACDE 89.相对于概率...https://www.gaodun.com/jjs/1097671.html
2.2017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收法律制度2017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会计财经法规的重要知识点之一,你知道什么是税收吗?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税收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基本要求】 1.了解税收的概念及其分类 2.了解税法及其构成要素 ...https://www.yjbys.com/edu/kuaijicongyezigezheng/153911.html
3.信澳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公告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https://fund.eastmoney.com/gonggao/009712,AN202308181595061482.html
4.税务会计实务211.税收的基本特征的是()。 A.无偿性 B.固定性 C.有偿性 D.强制性 12.下列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的货物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A.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则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计算各种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税额 ...https://blog.csdn.net/robin9409/article/details/122981591
5.2023年自考《财政与金融》单选试题及答案3、税收制度最重要的基本要素是( ABCDE ) A.纳税期限 B.纳税环节 C.纳税人 D.征税对象 E.税率 4、下列属于购买性支出的是( A C D E )。 A 文教科卫支出 B 社会救济 C 国企技改资金 D 国道建设费 E 医疗经费 5、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ABCD ) ...https://mip.oh100.com/kaoshi/zikao/shiti/320293.html
6.12公关员初级复习题(精选8篇)2、下列各项中,构成税收制度基本要素的有()。A.纳税人 B.纳税环节 C.税率 D.立法机关 E.课税对象 3、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我国的课税对象可以划分为()。A.流转税 B.所得税 C.房产价值 D.企业所得税 E.财产税 4、()实质上属于免税的特殊形式。A.减税 B.起征点 C.附加 D.免征额 E.出口退税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pk3mf4ha.html
7.2015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全真模拟试卷(含答案)一79.下列政府对进口贸易的干预措施中,属于非关税壁垒的是 ( ) A.自愿出口限制 B.歧视性公共采购 C.技术标准和卫生检疫标准 D.出口配额 E.直接补贴 80.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中的主要责任有( ) A.为公民获得基本公共物品与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B.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方式,鼓励私人机构和生产公共物品 ...https://www.hqwx.com/web_news/html/2014-11/201411201037483939.html
8.第十四章税收制度笔记一、税收要素和税收分类 1.税制构成要素:纳税人,税率,纳税期限,违章处理,课税对象,纳税环节,减税和免税,纳税地点 2.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是自然人或...https://www.jianshu.com/p/20453ac27e1d
9.2017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备考: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亦称“税法构成要素”,是指组成税收法律制度的共同因素。虽然各国税法内容不同,但税法总是由一些共同要素,筒称税制要素构成的。 1.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这是指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由于这三个要素回答了由谁纳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这些最基本的税收问题,能够直接反映税收分配关系,所以相对...https://3g.thea.cn/wx_2729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