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②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当月抵扣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第13个月抵扣40%)
③以后期间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4.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情况及抵扣情况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
(2)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5.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
(1)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情况下,减少的销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同理小规模纳税企业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在收入采用净额法确认的情况下,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确定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7.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二)消费税
1.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在建工程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售的:
①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
②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其他应交税费
1.资源税
销售产品交纳的资源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自产自用产品交纳的资源税记入“生产成本”;
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代缴的资源税,计入收购矿产品的成本。
2.土地增值税
(1)房地合一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正常情况)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资产处置损益
(3)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①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