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依据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税发〔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2002年年底前,各地要逐步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体步骤为:
(一)2001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2002年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三)实现上述分步推行计划,2000年全国要完成25万户的推行任务(见附件2)。为此,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金税卡大批量供应之前,要与航天金穗公司商定好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数量、供货次数及供货间隔,督促服务单位做好企业技术培训和设备安装工作,努力完成好2000年的推行任务。
(税台注释:该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见附件3)的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2.2000年防伪税控推行计划安排表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
2000年2月12日国办发〔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月26日)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也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进行税控系统应用试点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适当减轻企业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税控系统专用和通用设备的购置费用准予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具体标准由国家计委制定。
附件2:2000年防伪税控推行计划安排表
省市
年计划推行户数
北京
12000
青岛
3900
上海
28500
河南
15800
天津
8100
湖北
3200
重庆
2000
湖南
700
河北
16000
广东
15600
山西
1200
深圳
1000
内蒙古
100
广西
800
辽宁
21000
海南
200
大连
四川
4700
吉林
2600
贵州
500
黑龙江
4000
云南
江苏
43200
西藏
0
浙江
20000
陕西
宁波
6000
甘肃
600
安徽
宁夏
福建
3000
青海
厦门
300
新疆
1500
江西
1100
山东
27000
合计
250000
附件3: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2000年9月12日计价格〔2000〕1381号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经销的金税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套1303元,金税专用jk1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55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173元,金税专用ic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张79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已包括各地分销单位的经营、安装费用。
二、技术维护价格。各技术维护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中准价格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上述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金税工程所用产品试销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1796号)同时废止。
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