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饲养、如何避免犬只扰民等内容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
进行劝导、讲解等
根据《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当阳市实际
当阳市公安局
就主城区(重点管理区)存在的
以下不文明养犬问题予以提示:
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外出未束犬链(绳)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笼)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超过规定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过规定数量犬只。”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外出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重点区内对犬只排泄物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