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江市古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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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古城区城区范围内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城区居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41条,包括总则、登记管理、检疫免疫管理、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三、养犬管理职责如何划分
四、如何为犬只登记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合法、高效、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养犬登记、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办事处按月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汇总上报。
五、养犬登记需登记哪些信息
根据办法第十三四条规定,养犬登记记载以下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年龄、主要体貌特征;
(五)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六、携带犬只出户有什么规定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内的束犬链或者犬绳牵领,并佩戴嘴套;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犬乘用电梯应当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五)在公共区域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及时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纠缠他人;
七、有哪些犬只禁止进入的区域或场所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一)小型出租车除外公共交通工具;
(二)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体场所;
(四)公园、公共绿化带、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候机室等公共场所;
(五)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第二十六条规定:餐厅、商店、市场等经营单位有权限制犬只进入,但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不受此限。
八、违反《办法》的养犬行为如何查处
(一)犬只伤人,犬主或携犬人应当主动及时地将被伤者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犬主或携犬人拖延、拒绝送伤者就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擅自养犬不登记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登记,责令后仍不登记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犬只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或者《动物诊疗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从事犬类销售、诊疗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养犬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证》、犬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2.不在犬只颈部系挂犬牌的;
3.不按期为犬只进行免疫注射的;
4.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
5.《养犬登记证》不按期审核的;
6.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件、牌照,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牌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