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解读:分区域限制养犬严处不文明遛狗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管理区域、登记管理、日常规范、犬只经营、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尤其为不文明养犬问题导致的一系列纠纷矛盾提供了切实的政策法规依据。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公安局治安内保支队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谭志青,对《办法》中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和划重点,便于广大市民更好地读懂《办法》。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指出,养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分区域限制养犬

《办法》规定我市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禁养区域为: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重点管理区:襄阳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和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无证养犬。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两只,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重点管理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管理区:禁养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禁养犬只的品种及标准由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另行公布。饲养禁养犬只或者一户养犬超过两只的,将不能办理登记手续,申领犬牌。公安机关将给予半年左右的过渡期,请养犬居民在过渡期内妥善处置。

先申请登记,后养犬

以往,大家想养犬,买一只就可以养,不想养了就丢了,导致流浪犬越来越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根据《办法》规定,市民想要养犬再不能随心所欲,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养犬呢?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首先,养犬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要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按照养犬管理区域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此才能合法养犬。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该单位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犬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还要有专门的圈养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驯养,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以及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何时开始进行养犬登记管理呢?谭志青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行养犬管理“放管服”等有关要求,目前,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发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完善养犬居民网上自助登记,免疫机构录入犬只免疫信息,公安机关网上备案,定点核发犬牌的养犬登记流程。

为方便市民了解犬只和犬主信息,公安机关拟使用带有二维码的犬牌。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养犬管理收费标准需要报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因此,养犬登记收不收费、收费标准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明确。

必须为犬只接种和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及时携犬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指定的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登记。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未登记的,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交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在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丢弃犬尸。养犬单位和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报告或向110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市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设立犬只收容留检所,负责接收被收容、留检、没收的犬只。政府支持和鼓励民间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收容的犬只可以被认领或者领养,收容之日起十五日内无人认领或者领养的,按无主犬处理。

养犬人信息变化时要变更登记手续

《办法》规定,不仅最初养犬时要为犬类接种疫苗,在持续养犬的过程中,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定期对犬只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并携犬只和有效疫苗续种证明到养犬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否则按无证养犬处理。登记的犬只转让、失踪或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以及免疫证明。违反《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犬只惊扰他人须负法律责任

如何文明养犬,如若遭遇对方不文明养犬的惊扰有没有法律保护?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办法》也给出了具体的答案,养犬纠纷不再处罚难!

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养犬人要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残障人员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违反此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赋予了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者自行设置禁止犬只进入标识的自主权。除了《办法》规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经营者可以自行设置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或经营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示标识。(襄阳晚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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