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罗小姐拿着超市自助储物柜条却拿不到自己储存的物品很郁闷。记者龙在全摄
华龙网讯(记者代庆)家住渝北区龙湖西苑的罗小姐很郁闷,自己1月29日购买的物品存放在龙湖一家超市的电子寄存柜里,时隔一个月才想起来,可昨天去取时,却被告知她的物品因为过了15天的保留期限,已经全部销毁了。对此,罗小姐表示很不理解,超市为何在没有事先提醒存储期限是15天?为何可以擅自处理她100多元的物品?
市民:
东西存1月未取没了
“今天到超市去取东西,我才知道东西已经被销毁了!”罗小姐介绍,1月29日,她在超市购买了3个卷筒纸、蜂蜜、牙膏等物品,价值共计100多元。因为急着外出办事,她便将这些物品寄存在超市的自助电子寄存柜中,之后忘记取了。
超市:
按流程只能保留15天
随后,记者找到了超市工作人员王小姐,她表示,电子寄存柜是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建议当日取走物品。如果顾客当日没取走物品,超市将按照公司流程保留15天,之后便会处理掉。
在超市寄存柜前,记者看见一张温馨提示:“请于关店之前取走您所寄存的物品。”罗小姐称该提示是事发后才贴的,她寄存物品那天没有看到。对此,王小姐称该提示一直存在,顾客罗小姐的情况他们也是第一次遇到。然而,记者在该超市没有看到任何提醒顾客东西只会保留15天的提示。
王小姐表示,现在也说不清楚,到底罗小姐存了些什么东西。不过,王小姐表示,超市会考虑加上“顾客物品只保存15天”的提示。
律师:
超市擅自处理要担责
对于此事,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昌松认为,顾客与超市之间成立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而《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超市未对存储期限予以明示告知,销毁前也不告知顾客,那么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胡昌松称,此事中,超市的提示没有明确说,如果顾客未取走物品将如何处理,所以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胡昌松介绍,对于顾客的损失,依法应该由超市方面举证,而非顾客罗小姐本人。
提醒
看看这些大型超市是如何提示的
昨日下午,记者在大坪永辉超市看到,在寄存柜的中间贴出了一张“寄存柜使用须知”,上面写明:“仅限于当天使用”、“如果顾客营业当天没取走物品,将视为顾客自动放弃寄存物品,超市有权清柜时取出物品,并且不负保管和赔偿责任”。
而在大坪百盛超市里,储物处也明确提醒顾客:“物品的保存期限为一周”、“超过保存期限超市会处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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