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下)

法经济学范式研究及其理论阐释(下)

导读:

三、法经济学范式的理论阐释

法经济学范式的理论阐释,就是法经济学范式的展开,具体包括成本效益理论、法律市场理论、法律供求理论和法律均衡理论。

(一)法律成本效益理论

而对法律进行效益分析的核心,则在于本身法律就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变化和发展也根源于不同时期人们利益要求的变化和发展。在此意义上说,利益规律乃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利之所存,法之所在”,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责任等的合理配置,可以给人们带来实际的利益。法律活动的实质就是权利义务遮蔽下的利益交易。对法律效益进行实证分析的目的,就在于寻找使个人的理性行为既与其预期效益相吻合,又和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行不悖,已无法通过修改法律来达到适宜的法律制度架构。这一“找法”过程,类似于在多种约束条件下的“极值”求解问题。假定法律环境(时空条件、意识形态等)保持不变,立足于尽可能促使法律低成本高效益的评价标准时,我们发现,法律产品最有效率的供应量是使个人的边际(需求)替代率的总和与制定法律的边际成本(增加每一单位的法律产出所耗费的价值)相等。

根据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法律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法律在最初实施时,由于立法和司法的针对性强,会产生规模效应,法律效益比较高,但久而久之,当边际收益达到与边际成本相等的点时,法律的效益就会转而减少,以至到后来,虽然法律存在,但其效益微乎其微,而产生法律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实践中,降低法律成本,实现法律效益的途径主要有以下要点:(1)按照交易成本规律科学立法,实现法律均衡;(2)建立法律救济的竞争机制,构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3)重视法律的弹性适用,降低法律实施成本;(4)注重法律制度间的支持与协调,发挥规模效益;(5)实现法律规范的标准化和显性化;等等。

(二)法律市场理论

经济学中通常把市场(markets)定义为相互作用、使交换成为可能的卖方和买方(供求双方)的集合,它是一种用以评价各种竞争性资源使用方法的有效机制。市场概念的核心是供求双方的交换活动。利用所谓概念移植的方法,我们可以把经济学中的市场分析方法,扩展到对法律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之中。

当然,法律与市场之间也还存在一些区别,包括:(1)在法律市场上,所有的交易都只涉及一种物品——法律规范及其蕴含的权利义务,导致法律生产具有垄断性,法律供给者相应地缺乏提高法律生产与配置效率的动机。(2)市场交易的双方以互惠互利为原则,而法律交易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单向性的,公权力的受害人或行政诉讼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很少会得到补偿(虽然依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得到损害赔偿,但是这种补偿总是、或经常是不平衡和不完全的)。(3)相较于市场自愿谈判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高效率而言,法律是一种“纠偏型”和“二次补充型”手段,多是“结纠纷于后”,而不是“合意交换”在前,法律责任的承担和诉讼救济主要是一种消极的成本支付形式。(4)市场价格集中体现为货币性,结构简单,计量容易,易于交换。而法律市场价格是非货币性和货币性并存,价格形成结构复杂,度量困难。

(三)法律供求理论

法律供给数量(立法量)与法律成本效益的互动变化一般均表现为三个阶段:(1)在初始立法时,法律的成本与效益均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而增加,但由于法律收益的增加额超过成本的增加额,从而产生了立法规模效益的递增倾向;(2)逐渐地,由于法律的边际收益日益减少,法律规模效益的递增倾向便开始变弱,直到出现法律收益的增加额与成本的增加额相等的某一点(图中A点),这一点可视为立法(法律供给)的适度规模;(3)法律供给一旦越过这一临界点,则会由于法律成本的增加额大于收益的增加额而导致“规模不经济”。由此我们的结论是:法律的成本和收益都是随着法律供给的增加而增加,成本和收益两者的增长曲线的性能和轨迹不尽相同,法律供给不足或过剩,立法速度过快或过慢均不能实现积极的法律实效。

法律供给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即:法律越多,从新法律中获得的效用就越少;法律朝令夕改或同一种法律供给过多,其效用递减,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就越小。依法律本身的性质,法律供给可分为压制型法律供给和赔偿型法律供给;依供给主体的多寡或权力大小可分为竞争性法律供给与垄断性法律供给;依法律产生的方式,可分为强制性供给和诱致性供给。

依法律需求的内在结构,法律需求可分为主观需求(购买愿望)和客观需求(购买能力);依主体不同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个体法需求、群体法需求和整个社会法需求;依需求的现实性可分为现实需求与预期需求;依需求的表达层次可分为形式需求与实质需求;依需求包容的范围可分为广义需求与狭义需求等。

(四)法律均衡理论[page]

均衡(Equilibrium)概念最初源自物理学,意即当一个物体同时受到几个方向不同的外力作用时,若合力为零,则该物体将处于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后来均衡概念被推而广之,用以表示物质世界中相反力量的对抗与平衡。在其终极意义上,它既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相反相成、相互转化的理论概括,又是整个宇宙秩序对立统一规律的反映。我们把这样的均衡分析,扩展到对法律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之中。狭义的法律均衡(LegalEquilibrium)即法律供求均衡,是指国家机关强制或意愿进行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活动同人们购买(或遵守)法律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能力两相适应的局面。法律供求均衡有两重含义:一是法律供给与需求在量上处于均等状态,由此决定的法律成本最低,收益最大;二是决定法律供求已有一整套从立法、司法执法到守法的有序机制,能保证这种均衡持续产生最优行为选择和约束条件。

我们认为,一切法律活动应该以均衡原则作为其最终协调机制和最高秩序依归。其基本意旨在于:

总括前述范式基础和范式理论,实际上构成了法经济学范式的“三段式”,即:理性论(理性选择行为理论)——效益论(法律成本收益理论)——均衡论(法律供求市场和均衡理论)。(1)理性论是研究范式的逻辑起点和一而贯之的理论假设。一切法律活动都与主体有关,是主体行为的外在表现。以人的理性选择假设为突破口,对于理解、预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结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效益论是研究范式的内在要求与实现途径。法经济学的基本任务就是探究法律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途径和方法,进而推动法律创新和法制改革。(3)均衡论是研究范式的评价标准和逻辑终点。法律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调整机制,实现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实际运作的整体均衡,无疑对于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国家的法制建设有巨大推动作用。[page]

四、法经济学范式的可能性及其限度

每个人都有其局限性,作为认识工具的理论学说也不例外。法经济学的研究不是万能的。人类的行为并不单纯地取决于经济理性,其他因素如伦理道德、宗教、习惯惯例、历史文化传统、政治框架、社会参与模式以及信息获取手段等都影响着人的行为决策和法律制度安排,而且也并非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换算成一定的货币成本和收益。法律不会自动地从经济生活中产生,它与政治过程、社会风俗、民族传统、人文精神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到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等多方面条件的制约。明确法经济学研究的可能性及其限度,对于法经济学在新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

纵观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的法经济学发展,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并不是说就无懈可击了。事实恰恰相反,在法经济学学科繁荣的背后,也出现了一系列危机:

(一)主流法经济学以“财富最大化”为基础的经济分析方法遭到广泛批评。

(二)在法经济学研究任务的“哲学化”还是“实证化”之间,学者们较有分歧。

一些人(主要是芝加哥学派)认为,当前法经济学的任务是仍然是以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为主,即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吸收最新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如博弈论),进一步推动具体法律问题的经济分析,使之更加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扩大应用范围。另一些人则认为法经济学的“深化”和“拓宽”乃当务之急,并提出建立“经法理学”的口号,他们主张,法经济学应该通过围绕各种“公平”社会模式的政治和经济谱系,来对比和分析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安排。马劳伊指出:“作为一种比较意义上的研究,法经济学提供了一种将法律制度视为一种特定的政治理念的反映的研究机会,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可以不加修饰地置于现行法律制度中加以比较。”他同时强调说,“在法经济学的比较研究中,经济哲学则是人们批判性分析法律、政治、社会的重心,分析应集中在特定政治环境中法与经济的关系,……,这种研究方法注重评估法律制度是如何与经济哲学有内在联系的”。应该“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使法经济学的研究“更见哲理和人性”。

(三)法经济学的“形式化”或“模型化”应用比较缓慢,出现了学科发展的“瓶颈”。

法经济学毕竟还是个新兴的理论学科,它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仍然处于“青春期”。正如科斯在1988年所指出:“在法律和经济学这一新的领域里,人们将面临艰巨的任务。经济制度和法律的关系极为复杂。法律的变化对经济制度的运行和经济政策具体表现产生的许多效应,我们还一无所知。……在我们面前,是那遥远、艰难而又值得试探的旅途。”

五、余论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可能贡献

法经济学是典型的西方“舶来品”,我们在中国研究法经济学,不能不考虑到研究对象、研究任务和研究方法的差别。由于中国法制建设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法学研究)在社会文化背景、社会制度、发展阶段以及法律运作模式等诸多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因此,简单地照搬西方国家经验或研究结论均非妥当。各国国情不同,法律体系、结构、运作机制也都各具特色,如何将法经济学研究范式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相结合,是中国的法经济学研究者务必慎重对待的。以美国与中国法经济学研究的差异来看,包括:(1)从对象上看:美国主要是司法取向,局部(如总统令)涉及到立法方面,而中国则是立法取向与司法取向并重,而以立法取向为主,这既体现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方针上,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2)一般说来,美国的学术研究是经济——文化取向的,中国是文化——政治取向;(3)美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中国则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核心;(4)美国的法经济学建立在一个相当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土壤上,中国则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整体转型时期。

我们需要学习国外的法经济学理论,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不管是多么先进的理论,只有在其逻辑推论和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事实相一致时,这个理论才是暂时可接受的;而如果它和我国的经验事实不一致,则不应成为现有理论的俘虏,而是进一步去了解我国的法律现实,根据实践和经验现象构建一个可以解释这个现象的新理论。也许,这正是对法经济学理论——中国的法经济学理论——发展做出贡献的绝好机会。

中国目前正处在社会全面转型和日益国际化的重要历史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政治文明和宪政文明的深化发展,积极回应经济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时代趋势,已成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变革的时代需要创新的理论。波澜壮阔的现代法制建设与法律改革给我们提供了学术研究的“富矿”;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发挥追赶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比较优势,展现了做出理论贡献的良好前景。90年代前后,伴随着一大批国外法经济学的著作论文被译介到中国大陆,法经济学崭新的研究视角和精确、科学的实证分析方法,着实令人耳目一新。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尝试将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同本国实际相结合,深入进行立足于现实法律“问题”的经济分析,做出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注释:

[2]〔美〕库恩:《必要的张力》(中译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1页。

[4]康德最早提出“我们的时代要求理性必须对自己进行批判”的主张,并撰写了《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等“三大批判”书。而黑格尔在谈到哲学(理论)史上相互分歧的意见之间的斗争时说:“全部哲学史这样就成了一个战场,堆满着死人的骨头。它是一个死人的王国,这王国不仅充满着肉体死亡了的个人,而且充满着已经推翻了的和精神上死亡了的系统,在这里面,每一个杀死另一个,并且埋葬另一个。”参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37页,382页。

[5]〔英〕玛格丽特·玛斯特曼:《范式的本质》,载《批判与知识的增长》(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page]

[6]〔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版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7]〔美〕罗宾·保罗·马劳伊(麦乐怡):《法与经济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9]〔美〕卢宾·鲍·马劳伊:《法和经济学——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转引自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3页。

[10]见前揭,第785~786页。

[12]美国法学家迈克尔·D·贝勒斯(MichaelD.Bayles)所著的《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一书是体现法经济学综合性学科特征的名著之一。该书“提供了关于程序法、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和刑法的一体化的规范分析。”从而填补长期以来在“法律居间水平的规范分析”方面的空白。见该书作者“序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3]〔英〕托·约·登宁:《工联和罢工》,1860年伦敦版,第35~36页。转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5页。

[14]这些目标之间也具有替代性。一般地,当多样化目标之间发生冲突时,人们会进行权衡,他会寻找目标之间的替代均衡,以实现目标整合,达到总的效用最大化。

[15]郑永流等:《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变迁》,《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该项调查问卷涉及湖北省10个地区、16个县市,代表着湖北农村的整体面貌,具有较大的可信度。

[16]〔美〕凯斯·R·孙斯坦(CassR.Sunstein):《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1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1-72页。

[18]〔美〕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讲座》,载《经济工作者学习资料》第50期,1987年内部发行,第13页。

[19]资产专用性是指特定的技术或权利资源具有排他使用的特性。对法律而言,既存在“法律可移植规律”,也具有“法律不可移植性规律”即一国的立法者不可能将其他国家的良法直接移植到本土中来的现象。这是由美国波士顿大学的法社会学家罗伯特·塞德曼教授总结其多年来在非洲等地的实地考察经验后得出的结论。他指出,所谓法律不可移植性规律主要由以下因素所决定:立法者的不同;法律角色承担者对法律所作出的反应(行为)不仅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而且受到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角色承担者所置身的自然、社会环境的变动;同一法律规定在不同的时空中导致其中的角色承担者产生不同的行为及后果,等等。

[20]奈特(F.H.Knight)将那些人们无法预料的和难以测度的变化,定义为不确定性。他还区别了风险和不确定性:前者是一种可测试的不确定性,后者是一种不可测度的风险。

[21]顾颖:《激励制度设计理论:结构架设与功能整合——信息不对称下的激励经济学分析》,《改革开放20周年全国优秀经济论文选集》,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页。

[24]参见蒋兆康:《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文版译者序言”,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5]参见〔美〕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9~137页。

[26]科斯两个定理都是其他学者的总结,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并且充满歧义。

[27]R.H.Coase:TheFirm,theMarket,andtheLaw,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8P14-15.

[28]〔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平新乔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37页。

[29]参见〔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20页。

[30]姚海鑫:《经济政策的博弈论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21~22页。

[3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32]参见〔美〕道格拉斯·G·拜尔等:《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3]参见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导论:从比较法、法社会学到比较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4]法律的边际效益(marginalrevenue)是指制定和实施最后一个单位的法律规范所获得的净收益。用公式表示:法律边际效益=法律总收益增量÷新增立法量。

[35]此处“市场”,泛指社会中各种可能的交换和资源配置方式。事实上,即使在最初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也必然存在这种资源配置机制(Institution),并不是直到资本主义时期才有市场,那是对市场制度的误解。

[36]〔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9页。

[37]压制型法律供给是与经济相对不发达、社会分工比较少的社会相联系的,其特征是通过刑罚施加痛苦于个人或剥夺个人的自由、生命、荣誉和前途。刑法为其典型;赔偿型法律供给是与经济相对发达、社会分工比较复杂的社会相联系的。其特点是使被危害性行为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恢复正常。民商法、经济法为其典型。

[38]竞争性法律供给是指法律制定、法律解释和法律执行由多个相互没有隶属关系的生产主体提供,自由竞价,彼此存在替代与互补关系的法律供给形态。垄断性法律供给是指法律制定、法律解释和法律执行由一个生产主体控制,该主体独自决定法律价格,牟取高额秩序收益,并拥有最高强制权力和最后裁判权的法律供给形态。

[39]强制性法律供给是指法律的产生是通过某种权威和强力、强制性地颁布实施的;而诱致性法律供给则是指通过法律“试错”和“打擦边球”,而实现法律制度的创新。

[40]〔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2~143页。

[4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第50页。

[4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page]

[43]徐品飞、魏佳:《法律经济分析:可能性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44]〔美〕凯斯·R·孙斯坦(CassR.Sunstein):《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原书序”。

[45]〔澳〕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杨善华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4月版,第21页。

[46]参见拜尔、格特纳、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版。

[47]〔美〕卢宾·鲍·马劳伊:《法和经济学——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转引自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78-780页。

[48]〔美〕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1页。

[49]〔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霍尔也因此与博登海默一样主张建构一种能从多个侧面来研究法律,并能够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IntegrativeJurisprudence)。

[50]〔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1页。

[51]参见苏力:《可别成了“等待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收录于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50页。

[52]R.H.Coase,TheFirm,TheMarket,andLaw,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8,p.3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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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宏观金融理论的新发展——评《货币供求均衡导论》【摘要】:<正>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系殷孟波讲师撰写的《货币供求均衡导论》一书,已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书是国内研究货币供求均衡问题的第一本理论专著,反映了我国宏观金融理论的最新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和现实指导意义。在本书中,作者对下列宏观金融理论的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 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JJTG199006026.htm
12.均衡价格理论是什么均衡价格理论是指市场供给力量和需求力量相互抵消时所达到的价格水平,即供给量和需求量相等时的价格,此时的供求数量为均衡数量。在实际生活中,供求十分活跃,经常发生变化,所以任何市场上供求平衡都是偶然的、暂时的、相对的。 均衡价格理论的应用 1.支持价格 ...https://www.gaodun.com/wenda/jjs/51502.html
13.经济学:供求理论第二章 供求理论 需求 供给 供求均衡与市场价格 弹性理论及其应用 供给和需求的市场势力供给和需求是经济学家使用最多的两个词汇。供给和需求是使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两种势力。现代微观经济学是关于供给、需求和市场均衡的学科。 市场 买者决定需求(demand) 卖者决定供给(supply) 供给和需求的角色(role of demand ...https://doc.mbalib.com/view/f17c47e0637ecd2c6432400509e5c61d.html
14.北京航空大学经济学考研备考解析(一)供求理论,弹性理论、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税收分摊等的计算方法 (二)效用与消费者行为理论,能够根据效用函数求解需求函数等等 (三)厂商理论,能够进行计算分析 (四)市场结构理论,主要是厂商短期与长期均衡、市场效率,及博弈论的基本概念和应用 (五)生产要素价格理论,特别是劳动的供给与需求,以及收入分配理论...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03133741711445
15.简述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简述马歇尔的均衡价格理论。 正确答案 二元论的供求均衡理论,是马歇尔经济学说的核心和基础。 马歇尔认为一种商品的价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是由该商品的需求状况和供给状况决定的,主张用均衡价格去衡量商品的价值。所谓均衡价格,就是一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一致时的价格。https://www.examk.com/p/5884500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