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黎女士牵着自己家的宠物狗到蔡某经营的粮油铺买菜,在柜台结账之时,突然店里的一只猫向其宠物狗扑来。黎女士见状情急之下,往上提绳以免狗被攻击,但自己却被猫扑到,并抓破脚趾。黎女士到医院治疗,并打疫苗后,要求蔡某赔偿。蔡某认为猫不是他家的,是一只流浪猫,只是经常到他店里找食物,看猫可怜,偶尔喂喂食物而已,是黎女士把狗带进店里才引起猫攻击,错在黎女士,损失与己无关。
法院认为,蔡某虽称肇事猫是一只流浪猫,但既然喂食,在喂食期间蔡某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用绳拴住猫或者其他措施控制猫的活动范围,对猫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避免伤人。但蔡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让猫在店里自由活动。依据民法典,蔡某作为猫的管理人,应对猫致人损伤的后果承担侵权负责!遂判决蔡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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