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篇)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主办单位: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通讯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755-12345

建议您使用1366×768以上分辨率,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站,以获得最佳用户体验。

THE END
1.孩子送福利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法律问题大全第2页福利院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和手续:(1)申请:符合《民法典》收养编和《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https://china.findlaw.cn/ask/jz/zt_74824/p2/
2.邢台市社会福利院(邢台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章程(试行)受业主委托,中国采招网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邢台市社会福利院(邢台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章程(试行);项目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管理运行,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https://www.bidcenter.com.cn/news-159041159-17.html
3....儿童入院评估接收程序离院寄养儿童服务家庭寄养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评估规范.pdf.pdf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入院接收程序.pdf.pdf 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离院规范.pdf.pdf 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儿童服务规范.pdf.pdf 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管理规范.pdf.pdf ICS 03.080.99 A 16 DB63 青 海 省 地 方 标 准 DB63/T002—2020 儿童福利机构 儿童入院评估规范 XXXX-XX-XX发...https://m.book118.com/html/2020/1214/8060117051003026.shtm
1.规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精神卫生福利...核心提示:《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填补了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制度空白,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武丹/制图 作者| 刘鑫 责编|薛应军 正文共2846个字,预计阅读需8分钟▼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317219
2.springboot毕设儿童福利院寄养系统程序+论文+部署本研究旨在构建一个儿童福利院寄养系统,以实现儿童福利院寄养相关事务的信息化管理。通过该系统,要达到整合各类资源的目的,包括用户资源、政策法规资源等。确保寄养申请流程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方便福利院、寄养家庭以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同时,为义工提供便捷的申请渠道,完善义工信息管理,提高义工参与度。优化物资需求统...https://blog.csdn.net/qh602/article/details/143787154
3.党组条例学习总结6篇(全文)党组条例学习总结 第3篇 一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现况 常熟市儿童福利院 (以下简称“我院”) 共有职工59人, 其中党员28名, 占总人数的47%。“麻雀虽小, 五脏俱全”, 自全面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以来, 我院党支部在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方面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探索和实践, 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员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https://www.99xueshu.com/w/filesysxqwl6.html
4.儿童福利院工作总结(精选11篇)全面落实市民政局提出的“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我院按照要求,严抓工作纪律,积极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对《赤峰市儿童福利院管理制度及细则》进行修订完善;统一了工作服装,做到了全体员工着装上岗。 2、加强信息化管理,针对儿童个人资料档案、收送养及寄养业务档案、医疗档案等各类档案及文件资料已逐步实行电子档案...https://www.ruiwen.com/gongwen/gongzuozongjie/448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