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收养登记证,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登记户口:
1.事实收养关系证明。对于1992年4月1日之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可以向收养人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对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未办理收养登记,可以同样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收养登记。可以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4.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法律快车提醒您,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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