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五)年满三十周岁。
四、收养特别规定
五、收养的名额
六、年龄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共同收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送养自愿】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八、禁止送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十、收养登记落户
十一、抚养与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抚养】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抚养优先权】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十二、涉外收养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