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广州市荔湾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荔教办[2019]35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招生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努力构建广覆盖、质量好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探索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分配办法。
二、组织和管理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幼儿园招生工作在荔湾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幼儿园行政办公室内,具体统筹、组织我园招生工作,其中我园电脑派位招生工作由荔湾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自主招生部分由幼儿园组织实施。
三、招生对象和办法
(一)招生对象。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小班新生,招收3周岁(即2015年9月1日及之后,2016年8月31日及之前出生)的荔湾区户籍及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资格的非本区户籍的适龄幼儿。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原则上不开办托班。
(二)招生办法。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幼儿园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龙溪大道芳和街2号,是荔湾区教育局属下全日制小区配套公办幼儿园。
教育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90%面向社会招生的学位,优先考虑小区业主子女入园,剩余学位面向社会电脑随机派位。小区业主优先考虑学位的幼儿必须父或母是该小区业主,有该小区的房产证(购房协议),同时适龄幼儿以及父或母具有该小区房产户籍;凡业主为祖辈的,除满足幼儿以及父或母具有该小区房产户籍外,该居住地还需为小孩父母在穗的唯一居住地(需由家长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若90%的比例无法满足小区业主优先考虑学位的,则剩余的学位需继续招收符合小区业主优先考虑学位的子女入园直至100%;若优先考虑小区业主子女超过招生总名额,则在优先考虑学位的幼儿中通过电脑派位进行招录。
幼儿园招生学位数,按照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
教育部门办幼儿园面向社会电脑派位招生后的剩余学位,由幼儿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解决幼儿园原招生渠道幼儿的入园需求。二是自主招生名单由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并报主管的教育部门备案。三是有利于幼儿园健康、稳定发展。
(三)招生人数:小班100人。
四、招生工作安排
(一)公布招生方案。
(二)报名。
5月9日15:00,荔湾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区教育部门办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统一电脑派位,同时各小区配套幼儿园网上录入优先考虑小区业主录取结果,5月10日-16日幼儿园对外公示优先录取名单。
3.符合我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报名条件的幼儿可以填报我区一所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网上报名设一个填报志愿。
4.双胞胎(多胞胎)参加我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第一种方式为“一号派位,同园录取”,网上报名必须共用同一个报名编号并备注双胞胎或多胞胎信息,多报将取消资格,一旦摇中,经审核后办理同园入读手续,相应名额在幼儿园招生计划基础上增加;第二种方式为“多号派位,按实录取”。网上报名时填报两(多)张报名表、两(多)个幼儿资料,分别生成两(多)个随机号码参加电脑派位,按派位实际结果入园。
5.已经被教育部门办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录取的幼儿,不得再参加我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电脑派位报名。
(三)电脑派位。
5月22日15:00,荔湾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我区教育部门办幼儿园进行现场电脑派位。
(四)审核和注册。
3.资格审核期间造成的空缺名额,由幼儿园通知后续排位序号的幼儿监护人,按排位序号从小到大依次进行递补,直至录满为止。
(五)公示录取名单。
5月25-31日,审核及注册结束后的录取名单由各幼儿园在园区宣传栏或网站公示。
未被录取的幼儿可继续报读其他类型幼儿园。
2019年广州市荔湾区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清单
类别
对象
佐证材料
优抚群体类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佐证材料,如公证书等)、实际居住地
佐证材料(如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等部门发给遗属的《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军人病故证明书》等。
现役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等)。
合法领养或家庭寄养的孤儿
民政部门发的助养证或家庭寄养协议书、助养人的户口簿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广州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如公证书,能对因适龄儿童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因残疾失去监护能力需委托监护作出说明)、《残疾人证》、疾病诊断书、病历或出院小结等
特殊行业类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广州市户口簿、委托监护佐证材料(如公证书)、父母的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等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及以上的环卫临时工适龄子女
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工作证件或有效劳动合同(现有劳动合同如不足连续两年则需提供过往合同)等
进藏干部职工子女
进藏干部职工房产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人才类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外国专家的适龄子女
来穗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监护人的工作证件、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
属引进人才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高层次人才子女(含海外)
广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已有的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市委组织部函件或主管部门的文件资料等
“优粤卡”持有人未成年子女
监护人的“优粤卡”
广州市人才绿卡持有人随迁子女
监护人的《广州市人才绿卡》
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监护人所获得“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或相应区政府授予优秀称号的佐证材料、监护人的《广东省居住证》
境外群体类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监护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相应国永久居留证件、其他已有的能体现其华侨华人身份的材料(如中国户口簿、监护人出生证等)等
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随迁子女(含未成年的持证人本人)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子女出生证等
台胞子女
父或母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适龄儿童出生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等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备注:
1.所有外文的佐证材料均需附中文翻译公证。
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3.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导致政策性照顾学生对象或佐证材料发生变化时,由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补充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