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狗咬人而引发的纠纷案件。案件的起因是,小区居民小刘在电梯中被宠物狗咬伤后,踢开了这条狗,结果导致狗受伤。事后,狗主人王女士要求小刘为此道歉,并赔偿包括狗的医疗费用在内的总计6万余元。但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发后,小刘迅速前往医院治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获得狗主人王女士赔偿的805元医疗费用。然而,王女士对此感到不满,认为小刘踹伤她的狗导致宠物受伤,并造成了她精神上的极大痛苦。于是,她将小刘告上法院,要求其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以及宠物狗的医药费,共计6万余元。
在庭审中,法院首先审查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王女士和小刘究竟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指出,王女士在早高峰期间携带宠物狗乘坐电梯,且未为狗佩戴嘴套或将其放入犬袋、犬笼,这一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虽然王女士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伤害,但她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小刘的受伤,因此,王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小刘踢伤狗的行为,法院认为,这是她在遭受侵害时采取的自卫措施,目的是避免自身受到进一步伤害。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小刘只是将狗踢开,并没有过度使用暴力,因此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侵权。基于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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