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应届毕业生关于户口、档案必备知识
一、毕业去向
本科毕业生毕业时的毕业去向包括派遣、升学(考研、考二学位)、出国、缓分、待分、二分、不分等。
2.升学: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或二学位,研究生考取博士生,学校根据毕业生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调档函在其毕业后将其档案通过机要或快递等方式转到录取学校指定的存档地址、核发《户籍迁移证》将其户籍转至录取学校。
4.缓分:如已在教务部门办理延期毕业手续,则按照下一届毕业生办理毕业、就业派遣手续。
京外生源毕业生在毕业时如没有落实派遣单位,填写《二分登记表》,毕业离校时领取《报到证》和《户籍迁移证》。档案统一转回生源所在地主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部门(一般为省人事厅、教育厅或地市人事局等),毕业后持《报
到证》回到地方主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部门(即《报到证》上注明的单位)办理报到手续,户籍转回生源省所在地主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部门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7.不分:思政续本(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学生,不办理派遣就业手续,毕业时不核发《报到证》。
二、常用材料
1.《就业推荐表》
全称《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必备的求职材料,每人只有一份,应妥善保管,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办。持有就业推荐表,则证明具有就业资格。毕业生本人填写后,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盖章,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盖章后正式生效。
2.《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的各项内容要认真如实填写,避免和用人单位签约后产生纠纷。如因毕业生瞒报或虚报个人信息发生违约问题,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各院系负责审核《就业协议书》中的毕业生基本情况,在“学校意见”中的“院(系、所)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盖章。
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交接收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即用人单位回执)并盖章。“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不得缺项,特别是“档案转寄单位名称”、“档案转寄地址”、“户口迁移地址”要请用人单位明确填写。
用人单位签章后送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章。《就业协议书》原件一份留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一份毕业生本人留存,一份送回用人单位。至此,《就业协议书》手续办理完成。
签《就业协议书》是一项法律行为,关系到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盖章后即生效,毕业生在签约前要对用人单位情况及工作安排进行了解,不要草率行事,对用人单位的接收条件以及自己的权益要详细了解,与用人单位签约后是否需另行签订劳动合同要预先问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前出示劳动合同,并将有关事宜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如有疑虑应在签约前请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或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给予指导。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要留好副本,以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3.单位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函
凡被在京国家部委单位接收、京外生源留京就业、非上海生源到上海市就业、非天津生源到天津市就业、非广州生源到广州市就业、非深圳生源到深圳市就业
等的毕业生,均要请用人单位办理单位主管部门(国家人事部或各地市人事厅、局等)的正式批函(表明单位已经为毕业生落实户口指标)。毕业生将正式批函送交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4.《报到证》
5.《户籍迁移证》
《迁移证》是公民的户口所在地变动时,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往新落户地址的凭证。毕业生凭《报到证》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入学时户籍转入学校的毕业生方可领取《户籍迁移证》。
三、主要政策
1.京外生源留京政策
按照北京市教委“在原有就业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不再采取调控比例的办法”,留京指标政策取消。
参加上述志愿服务的毕业生如在服务期未满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自动终止志愿服务,应及时与学校团委或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取得联系,本科京外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