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注: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送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二)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三、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件;
(三)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件、被收养人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
(二)《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三)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或者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四)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
(五)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经公证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五、办理程序
收养和送养双方(带上述各方应提供材料)共同到送养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收养评估通知书→开展收养评估→合格后出具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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