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个谎言让孩子成“弃婴”被收养,半年后生父“民告官”讨要孩子
一个原本被寄养的婴儿,却因为一个谎言而被当作弃婴“名正言顺”地被他人收养,生父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收养登记。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收养登记后,跟孩子朝夕相处近三年的养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弃婴”被领养半年后,生父出现
2017年2月,海安市民金建玲向海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报警称,她的父母于2016年8月捡到一男婴。此后,派出所将男婴交由当地社会福利院代养。当地福利院在报纸上刊登寻找弃婴生母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警方对男婴血样与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人员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也未比中。
三个月后,派出所向当地民政局出具了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载明未查找到该男婴的生父母。6月30日,鲍红梅、郑小宇夫妇向民政局申请收养该男婴,民政局为其办理了收养登记。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男婴被收养还不到7个月,其生父周海骏就出现了。2018年1月,周海骏以该男婴系其儿子安安为由,向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案涉收养登记。
周海骏在2016年4月与王玮楠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安安随周海骏生活。他表示,自己常年在外地打工无暇照顾孩子,于是委托金建玲代为照顾,自己并没有遗弃孩子。由于民政局未予撤销,周海骏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中,经司法鉴定,周海骏与被收养男婴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发放的收养登记证。鲍红梅、郑小宇不服,提起上诉。
养父母和生父各执一词,孰真孰假?
二审期间,金建玲改了口。她承认,男婴是周海骏送给自己寄养的,报警时所称的捡拾说法不是事实。法院经调查后也确认,男婴并非捡拾而来。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收养法中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而金建玲关于捡拾婴儿的报警内容纯属虚假,因此,男婴并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情况,不符合法定的收养条件。
那么问题来了,此前被诉的民政部门所作的收养登记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呢?
法院经调查发现,在鲍红梅夫妇提出收养申请的当天,民政局即制作并发放了收养登记证。而收养法中明确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因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没有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据此,法院认定民政局违反了法定程序。
南通中远经审理认为,民政部门未依法履行审查义务,未能对领养人申请材料存在的疑点进行核实,未能对有效线索进行调查,导致错误地将周海骏寄养的婴儿认定为弃婴,并确认了收养关系。
法院:收养登记程序违法应撤销
既然被诉收养登记行为违法了法定程序,那么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二审中,男婴的生父和养父母的态度,令旁听者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情感之间左右摇摆。
鲍红梅夫妇称,他们收养男婴已近三年,已经和孩子产生了难以割舍的感情,并主张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利益是收养法的最高准则,在单亲家庭里生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周海骏则表示,虽然自己是单亲家庭,但作为生父和孩子血浓于水,并坚称不可能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收养不能以非法剥夺他人父母子女关系为代价,在保护亲情关系的原则下,抚养子女的态度、生活条件的优劣、家庭状况的好坏都不是决定性因素。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金建玲向公安机关、民政局、一审法院所作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南通中院经审查认为,金建玲的该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而且严重妨碍了审判机关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扰乱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于是作出罚款决定书,对金建玲予以罚款1万元。
【法官观点】
主管部门应当慎重履行登记职责
“一个原本被寄养的婴儿,却因为一个经不起推敲的谎言而‘名正言顺’地被他人收养,这暴露出收养流程和环节中存在着明显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