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纸质材料寄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康平路2号台州市公安局法制预审支队。
台州市公安局
2023年7月26日
附件1
台州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违规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违规情节
裁量标准
1
留宿无有效身份证明人员
1.《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2.《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留宿无有效身份证明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留宿一名无有效身份证明人员。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留宿二名以上无有效身份证明人员。
拒不改正的,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
未在房屋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群租房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疏散通道应当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2.《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未在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设施的。
五人以下规模群租房未在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设施的。
超过五人规模群租房未在疏散通道设置应急照明设的。
3
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
1.《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方式,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信息。已设立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服务管理平台的村、社区,出租人可以向服务管理平台报送,并通过服务管理平台转报至登记机关、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房屋租赁报备信息应当实现互通共享。
2.《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未按时报送一名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未按时报送二名以上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4
未按要求安装、运行视频监控,保存视频信息
1.《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群租房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房屋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并保证其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2.《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第二款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未按要求安装、运行视频监控,或者保存信息少于三十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监控保存信息少于三十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视频监控已安装未运行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视频监控未安装的。
逾期不改正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不听劝阻,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
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
1.《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夜间会车或者在路灯照明良好路段行驶应当使用近光灯。
2.《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且未对其他车辆或行人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20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非初次违反或对其他车辆或行人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10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7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1.《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2.《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反经教育能当场改正的。
警告。
非初次违反或经教育当场仍不改正的。
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8
未办理养犬登记、养犬延续登记
1.《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2.《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送交依法可以饲养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养犬登记有效期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之日。养犬人按期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凭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续期。
4.《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初次未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登记的。
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发现未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登记的。
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未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登记的。
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只
1.《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大型犬,因导盲、导听、扶助等助残需要饲养大型服务犬的除外。
2.《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饲养禁养犬只一只。
没收犬只。
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禁养犬只二只。
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饲养禁养犬只三只以上。
并处4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发现饲养禁养犬只的。
10
在重点管理区内超出限养数量饲养犬只
1.《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重点管理区内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饲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
2.《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超养一只。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超养二只。
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超养三只以上。
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11
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
1.《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二)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防护设施。
2.《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养犬单位未配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初次违反的。
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改正后再次违反的。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养犬单位未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
1.《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单位饲养犬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13
寄养犬只超出一只或超期寄养不超过三十日的。
寄养犬只超出二只或超期寄养三十日以上不超过六十日的。
寄养犬只超出三只以上或超期寄养六十日以上的。
14
未及时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1.《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养犬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变更养犬登记。
2.《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及时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且逾期不超过十五日的。
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且逾期十五日以上不超过三十日的。
个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且逾期三十日以上的。
个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5
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1.《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七)不得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
2.《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养犬人遗弃、虐待或者虐杀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遗弃犬只伤人或遗弃、虐待、虐杀犬只社会影响恶劣的。
16
犬只伤人未立即送治伤者、未及时将伤人犬只送检
1.《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伤者送治或者未及时将伤人犬只送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在24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检的。
未在8小时内将伤者送治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7
犬只伤人
《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非因他人过错,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非因他人过错。
两次以上伤害他人的。
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
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
注:1.本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2.违法情节中并列列举的情节,若无特殊说明,则为选择适用。
附件2
《台州市公安机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实践,是深入推进公安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通过完善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及省厅裁量基准和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执法实际起草本裁量基准。
三、制定过程
由市局法制部门牵头,会同治安支队、人口局、交警局等部门对现行台州市法规规章涉公安行政处罚条文逐条研究,制定过程秉持以下原则:
(二)合理性原则。坚持过罚相当等原则,从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空间和阶次,避免随意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贴近执法实际,充分考量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形,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适用条件、裁量空间等进行细化,做到符合执法客观实际。
四、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涉及《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4条,《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1条,《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条,《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0条,合计共17条行政处罚类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