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四)收养关系当事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一)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的条件:
1.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3.有关补偿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的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应当在协议中得到妥善处理;
4.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二)诉讼解除
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是对于有关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具体问题不能统一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件;
(三)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四、办理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带上述各方应提供材料)共同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初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收回收养登记证→出具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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