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17日批准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交通运输卫星导航增强服务性能指标及监测技术规范》(GB/T42428—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交通运输部在《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中,明确提出“推动行业北斗卫星导航地基增强系统建设和应用”,并在《交通运输部关于在行业推广应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指导意见》(交规划发〔2016〕235号)中,进一步要求“促进形成行业北斗卫星导航增强及应用体系”,包括要求“统筹规划行业北斗增强系统,规范行业卫星导航增强服务”“监测北斗及增强系统服务性能,保障行业北斗增强应用可靠运行”“规范建设卫星导航基准站,合理发展行业高精度位置应用”三项具体内容。
北斗卫星导航地基增强系统已完成大范围的系统建设和运行,具备为用户提供广域实时米级、分米级、厘米级和后处理毫米级定位精度的能力。然而,现有的卫星导航定位规范主要是针对具体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如《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测量型接收机通用规范》(GB/T39399-2020)等,适用于通用场景,无法聚焦交通运输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感知、车路协同高精度位置服务等复杂场景的应用,亦难以满足数字交通与智慧交通的发展需求。由于交通运输行业是位置服务的应用示范行业,因此建立相应配套的、符合行业需求的标准体系,有利于北斗卫星导航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将有效支撑交通强国的建设目标。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运输卫星导航增强服务总体要求、性能指标及指标监测要求,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卫星导航增强服务性能监测,其他运输方式参照使用。
三、标准主要内容
(一)术语和定义
(二)系统概述和总体要求
1.增强服务框架
交通运输卫星导航增强服务的主体包含服务提供方和服务使用方。服务提供方通过接收卫星观测数据,利用卫星导航增强服务系统对数据处理,并生成增强服务数据产品,借助通信网络系统等手段将产品播发至服务使用方,满足服务覆盖范围内服务使用方的定位需求。
2.服务对象
考虑到交通运输服务应用场景,将增强服务对象划分为基础设施、载运工具和运营服务等场景。
3.服务内容
根据交通运输服务对象特性及业务需求,将服务内容分为静态服务和动态服务两种。
4.服务等级
在进行服务等级分级时,既考虑应用场景高精度定位的需求,又综合不同场景的共性精度需求。考虑到动态服务的精度需求跨度较大,静态服务的精度需求跨度较小,在划分等级时,将动态服务划分为五级(K1、K2、K3、K4、K5),静态服务划分为三级(S1、S2、S3)。
5.服务使用方要求
应需具备信号接收、服务接收的能力,并确定与服务端采用的通信及数据播发的协议。
6.服务接入要求
基于行业的接入要求,服务接入包括用户注册、用户认证、服务申请,本标准参照《北斗地基增强系统服务性能规范》中5.3接入协议。
7.播发性能要求
参考《卫星导航增强信息互联网传输第1部分:播发体制》(GB/T34966.1)中5.2条性能要求,播发性能根据标准内容结合实际应用场景进行了优化。
(三)性能指标
本标准规定了增强服务的精度、完好性、连续性、可用性指标。
(四)指标监测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指标的一般要求、环境要求、监测设备、监测方法。
四、实施注意事项
文稿编纂: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刘建、钟南
文稿审核: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田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