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安部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严禁旅馆泄露住客信息
■住宿人员拒不提供身份证件,旅馆应报告警方■民警执行公务查房,须出示警察证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丰富了“旅馆”内涵,指出凡是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农家乐、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场所,都属于旅馆。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旅馆,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住宿人员拒不提供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以及境外住宿人员身份证件种类和真伪难以辨别时,旅馆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旅馆日常经营,应该遵循哪些标准和要求?征求意见稿作出系列规定。
例如,旅馆应当确保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前台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在非公共区域,旅馆不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近年来,住宿人员信息频频泄露,更有部分旅馆工作人员通过出售公民信息牟利,给下游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
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旅馆多有发生。征求意见稿给旅馆的行为划定“红线”,明确规定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二)利用旅馆从事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明知违法犯罪人员在旅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四)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五)为身份不明、拒绝查验身份证件、人证不符的人提供住宿服务;(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