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如下两条: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兼营、混合销售判断流程图及判断步骤说明
根据上述文件,画出如下流程(见图)。
判断步骤说明:
1、纳税人发生了销售应税行为;
3、不是同一项经济业务;同时存在可以分开的不同应税行为,确认为兼营。
业务是否分开核算?
4、是分开核算,根据不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6、承接第2步,是同一项销售行为。
判断该销售中是否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又有应税服务?
7、否,按相应应税行为适用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
8、是。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纳税人是否为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或为主)?
二、流程图应用案例
例1:
某酒店A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每间房每天价格为300元,其中包含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两瓶;另外客户晚上消费了一盒标价为10元的方便面。
按照上述流程来加以判断:
1、提供住宿服务显然发生了应税行为;
2、销售行为不只一项,既包含了住宿300元,也有销售10元方便面;
3、因不是同一项,确认为兼营。是否分开核算;
4、酒店分开核算,酒店对住宿服务和销售方便面分别适用6%和17%的增值税率。
6、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同时免费提供2瓶矿泉水。其中免费矿泉水、洗发液、沐浴露等包含在住宿服务当中,是住宿服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是不可分离的同一项销售行为,且包含了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
8、是同时包含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可以确认为混合销售行为;
10、酒店不是货物销售、批发、零售企业,适用住宿服务6%的税率。
三、判断兼营、混合销售的三项难点及判断思路
1、是否为一项销售行为
如酒店上述方便面明码标价,入住酒店客人只是偶尔消费;而2瓶水,已与其他洗发液、沐浴露一样,成为住宿服务的标配,价格均含在住宿费当中。那么,免费赠送的矿泉水与住宿为同一项经济业务,而明码标价的方便面为兼营业务。
另,如果酒店提供住宿同时提供免费早餐服务,因不符合既销售货物,又提供服务的条件,不属营改增混合销售,也非兼营(如果另行收费提供的餐饮服务则属兼营),应是一项销售行为,适用酒店住宿服务对应的税率6%(与餐饮税率实质也相同)。
2、既非兼营、又非混合销售,如何确定主要服务适用税率
属一项销售行为,但不符合混合销售定义(非同时包括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比如同时存在不同税率的销售服务),即流程图的中间未在圈内部分,选择适用税率也有难度,判断原则仍是以纳税人的主要业务为依据。
该业务为同一业务,既包含了安全保卫,又包含了交通运输服务,因为其中没有销售货物故不符合混合销售定义,需选择一种适用税率征税。如果安保公司每天为银行提供同城押运业务,则应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6%的适用税率。
3、判断是否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及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例4:一家安防器材安装公司D为客户提供安防安装业务,假如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安装材料和安装及其他收入各占50%;
例5:某环保研究院E负责提供全套环保设备采购和安装服务,假如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材料占比为60%,安装及其他收入占比为40%。
上述三家公司均存在货物销售也存在建筑安装服务。如果仅根据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似乎都有理由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后,是将过去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是对纳税人服务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