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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税工程三期的实施是国家税务总局的重要工作部署,其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税、深化了税收改革、强化了科学管理,也为个人所得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格局带来一定程度的调整。在这个大的背景下,高校的税收信息化管理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高校如何以金税工程三期为契机,继承前期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的成果,继续深入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是高校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通过对金税工程三期的变化分析,结合高校税收信息化系统建设的特点,提出了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金税三期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
一、金税工程三期概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经历了“征管电算化”、“税收电子化”、“税收信息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等多个阶段。标志性系统由“GPRS”、“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发展到今天的“金税三期”。金税三期工程属国家级信息系统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融合了税收征管变革和技术创新,统一了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版本,搭建了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实现了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对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实现“降低税务机关征纳成本和执法风险,对税收征管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2016年10月8日金税工程三期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该系统统一了全国征管数据标准、口径,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纳税服务系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同时,也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打下了夯实的基础,意义重大。
金税工程三期系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对数据格式、数据的完整性及数据的准确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与原江苏省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相比有如下不同:
2、加强与社保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交互,严格控制超限额申报。金税工程三期系统中对明细申报数据做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与社保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交互,由系统检验对社保及公积金数据的合理性,在纳税申报时及时发现超额扣缴的社保及公积金,有效控制了超限额申报免税收入的情况。
3、通过信息化系统,统一数据格式,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打下坚实基础。金税工程三期系统统一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数据格式,进一步规范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数据,为个人收入信息的资源共享打下坚实基础,为之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数据准备工作。
二、高等院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的特点
1、需求推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
近年,我国的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高校科研事业蒸蒸日上,与境外科研学者的交流不断增加。同时为了促进科研事业的发展,引入外籍优秀学者的数量也与日俱增。纳税人结构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其次,在前几年高校大规模新建校区的影响下,高校规模迅速扩大,在职员工人数随之增长,纳税人数量显著增加。再次,税制的深化改革,对税收申报数据的要求不断增加。数据要求由粗放到精准。同时税务局管理系统不断完善,数据风险分析不断加强。面对大量复杂的数据和税务监管部门严格的监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需求迫切,在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应运而生。需求与技术相互促进推动成就了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发展。随着税务系统的不断变革,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也在不断的完善,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2、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从点到线再到面。随着近年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高校的信息化系统建设也在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这一业务点切入,慢慢延伸至不同类型人员收入的个税计算,从手工计税到系统线下计税慢慢发展为线上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用经历了“嵌入高校财务系统局部应用各类型收入全覆盖的线下计税应用个人所得税线上申报管理系统应用”阶段。从纸质申报向管理信息化蔓延。
三、金税三期背景下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1、需求拉动,进一步提升和优化个人所得税系统的功能和性能。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全面推广影响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发展的因素愈加复杂,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过程既会受到税收业务与信息技术的影响,又将受到人员素质影响。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应转向深化应用。近几年是国家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税制改革特也将越加深入,在“营改增”之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也呼之欲出,这些都将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信息化的建设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在金税工程三期的大背景下,高校必须根据监管需求,妥善处理好当前信息化需求与建设、应用的关系,将业务与技术紧密结合,进一步提升和优化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功能和性能,以保证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2、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转向深化应用。金税工程三期全面实施后,实现了全国个人收入信息的共享,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收入情况。同时,申报数据格式更加的规范,税收申报已不再是简单的将高校系统中的数据复制、粘贴。他对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等都有了更高的要求。
3、多部门协作,加强数据对接,进一步完善人员信息的采集数据。金税工程三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加强了对人员基础信息的管理,包括单位在职人员及申报劳务的外单位人员。并要求必须填报人员的联系方式及人员状态等信息。高校财务部门做为财务业务单位,负责收入的计税及发放工作,不责人员基本信息的登记和管理。而在人事部门却有着非常详实的个人基本信息。因此,财务部门可将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与人事部门的人员信息苦进行数据对接,这样就能全面掌握人员的基本信息与动向,更好的完成纳税申报及税收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1]靖树春.基于系统管理理论的税务管理现代化框架与路径分析[J].税收经济研究,2015,05:23-28
[2]申纪新.新形势下实现企业税务管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J].现代经济信息,2015,19:10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税普通高等学校
【正文】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税基广、弹性大、调节收入分配能力强的税种,却也被认为“征管第一难”的税种。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也是在此背景下破茧而出的。
高校财务部门是高校实施收、支统筹分配的具体执行机构,具有税法赋予不可推卸的代扣代缴义务。为此,深入研究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这只小麻雀有助于以小见大,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政策方案。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1、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信息化水平还未能都覆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税务系统中未能形成有效的资源共享,也无法与银行、工商、企业等部门实行信息联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为主进行数据采集、计算和缴纳的。这就给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落实留下了监控盲区。
高校具有人员数量较多,所得发放金额小但次数多,所得发放依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的特点。高校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博弈过程中,纳税人显然处于信息优势,扣缴义务人即使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意愿,但信息瓶颈的存在势必造成计算上的不准确,人员梳理上的不完全,金额申报上的不完整。
2、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难以准确区分
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代扣代缴。虽然在职人员的工资比较容易区分,而工资以外的津贴、课酬、奖金等,由于汇总计算较困难,为了简化核算,往往按照某一固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额。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对“全额”的基数与变化数的掌握。
3、高校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证
高校一边代扣代缴税款,一边又无法及时提供纳税凭据,使得个税扣缴工作中处于两难的境地。从而使得扣缴申报这一链条出现了延时性断裂,这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4、高校人员类别及构成复杂
高校中的许多薪酬因其特殊性很难按月发放,比如,校内教师的岗位业绩津贴以及科研奖励等,需要授课或终考核结束才能予以发放;外聘人员讲授不同课程所得的课酬,待授课结束后一并发放。然而,税法要求按发放收入当月计税,这种计税方法势必造成教师的某些本属于不同期间或不同项目的收入只能在其发放当月集中扣税,倘若按公平性原则将这些薪酬分摊到以前月份,税额就需重新计算,对个人所得税的全额扣缴申报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
二、高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的完善措施
1、制度层面:出台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办法
2、高校层面:严格执行全员全额管理
(一)全员管理
人员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和动态维护两方面内容。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教师的姓名、地址、纳税人状态、纳税人状况等。对人员基本信息的数据采集完成后,还需要对基础数据实施动态维护。动态维护不仅指人员本身发生增减变化时的动态维护,还指人员前述各项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发生了变化的基础数据进行动态更新。
(二)全额管理
3、教师层面:鼓励教师自行申报
对于纳税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的部分,学校尽管对其没有扣缴义务,但应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各种校内媒介,采用多种形式宣传税法知识和税收政策,宣传全员申报的意义,即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监控的目的是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使教师理解个人所得税不单纯是国家聚财的法律,也是一部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强教师作为纳税人的责任感和自豪感,从而形成自觉纳税的氛围。
4、信息层面:加强个人信息化管理
首先,要加强和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结合现代化方式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以减少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遵从成本。与此同时,教职工依法纳税后,税务机关应该及时提供纳税情况的明细表,确保全体纳税人依法享有知情权。
参考文献:
[1]张丽:《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分析》,《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第4期。
[2]张明华:《浅析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年第7期。
[3]王艳:《浅析如何完善高校个税代扣代缴工作》,《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0期。
[4]陈旭:《规范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探析》,《铜陵学院学报》,2009年5期。
关键词: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完善措施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的实行,地税部门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监管不断加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不可否认,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准确稽核高收入群体个人收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已成为中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一)分类所得税制
例如,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某月收入为4400元,其中工薪收入为2000元,劳务报酬收入为800元,稿酬收入为800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8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甲本月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乙获得工薪收入为2200元,要纳10元的个税。乙的收入只有甲收入的一半,甲不用纳税,乙却要缴纳10元的个税。所以,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导致税负的不公。
(二)源泉扣缴的不到位
(三)高收入者纳税义务意识薄弱
在西方国家,“只有死亡与纳税是不可避免的”观点,是被广泛认可和普遍接受的。而中国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致富,吃税务。”两者的纳税义务意识形成鲜明对照。近年来,高收入者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这种意识只是浅显的,主动的申报意识仍比较薄弱。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以达到高收入的目的,毫无纳税义务责任感。
(四)税务执法惩处不力,偷逃漏税屡禁不止
依法纳税是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偷逃漏税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有效打击,激励公民依法纳税。但目前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者进行专项稽查,而对查出的偷逃税行为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法律威慑力不强。加之对偷逃税处罚标准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三、完善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措施
(一)实行混合税制模式
(二)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办法,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主要形式。中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在中国部分单位已鉴定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但这仅是落实代扣代缴办法的第一步,还必须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管理机制,对扣缴责任人的扣缴行为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和监控。对扣缴义务人拒不补扣补缴,法律没有也无明确相应的强制措施。在以后的税收政策调整中可以考虑增加对扣缴义务人的强制执行措施,这样不仅减小税务部门查补税款入库的难度,而且还增强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感和纳税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如果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将和纳税人一样进行强制执行。
(三)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
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只有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纳税遵从意识,能够自觉的按照税法的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实现,并有效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促进税收法制秩序的形成。因此,根据中国高收入者的具体情况,应对高收入者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让个人所得税法深入人心,提高高收入者纳税自觉性。同时也应增加政府行政透明度,把纳税人的钱用好、用得有效才是变被动征税为主动纳税,从而逐渐养成纳税意识的根本途径。
(四)强化税务稽查,加大对高收入者逃漏税的税收处罚力度
从中国实践看,随着征管模式的转换,实行纳税申报和税务之后,税务稽查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强有力的税务稽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申报得以高效运行的关键。强化税务稽查不仅要为稽查人员配备现代化的稽查手段,更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不断提高稽查质量。同时要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重点打击高收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对一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税、逃税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高收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参考文献:
[1]陈志健.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税务研究,2009,(4).
[2]张富珍.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J].税务研究,2006,(12).
[4]许娟.浅议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法制完善[J].当代经济,2009,(11).
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作为地方税的第一大税种营业税已经告别历史舞台。个人所得税改革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难点。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无论从稳定宏观税负的税制安排,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飞速发展来看,都是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重要抓手。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日益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然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较为隐蔽,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较为严重。
一、现阶段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2,一般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在0.24~0.36之间,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差距悬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应该引起高度警惕。随着近年来股权转让行为的增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长潜力巨大,同时,数据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资本利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由此可见,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能有效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职能。
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现状
(一)现行有效的政策依据
2013年12月浙江省办公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其中规定,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所得税完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暂缓办理变更登记,并将情况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随后,余杭区地税局和工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将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前置机制纳入常态化管理要求,并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股东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和《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指导意见》,对个人股权转让征管工作进行流程化设置,细化了从资料受理、审核流转到台账登记的一系列征管要求,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现有征管操作流程
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流程为例,税务受理流程如下:(1)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以杭州市纳税服务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为例,共计股权转让协议等11项必需资料。(2)专人审核。根据所提供资料对企业房产、土地、账面净资产、财务报表、转让双方资格具备等多项事宜进行审核。(3)出具征收意见。转让受让方缴纳税款,同时取得完税证明,用于工商办理变更。
(三)现行税款征收情况
从2014年开始,全国各地个人股权转让缴纳税款数屡创新高,例如2014年12月,湖北省荆州市地税局征收单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8亿元(中国税务报),创全省个税单笔缴纳之最;2014年,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就某境外上市公司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境外所得收益补交个人所得税2.48亿元。同时,以杭州市余杭区个人所得税数据为例(见下页表)。通过以上数据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来看,2011—2015年余杭区个人所得税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而相较于工资薪金所得,股权转让个税收入年均增长不稳定,收入起伏较大;二是资本性所得、特别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潜力巨大;三是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已迫在眉睫。
三、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在适用范围、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扣除、纳税申报、征收管理等方面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为基层税务机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支持。结合余杭区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的探索,本文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从政策层面而言,目前还存在不少政策的空白;从征收管理层面而言,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和漏洞。
(一)政策层面的空白及争议
(二)征管上存在的问题
1.纳税申报配套不够完善。虽然股权转让个税征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提及多年,各地也都在广试广探,但截至目前,仍未设计针对股权转让所得专门的自行纳税申报表。在余杭区的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均采用综合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针对所得申报而言,综合申报表过于单一,不能细致反映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的全过程。2.资产评估报告的两难抉择。67号公告对于“必经评估”的规定较之前更加严格,即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就需要中介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显然,被投资企业资产金额较大时,资产评估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而现实情况是,小股东转让持有的大企业股权,小股东的转让收入甚至没有资产评估费高,从而出现转让方无法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的情况。
四、完善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细化政策,消除争议
(二)完善配套,加强管理
[1]贾康.加快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J].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2013,(1).
[2]臧耀民.以征管现代化为引擎持续推进税收现代化[J].税收经济调研,2014,(34).
[3]郭智华.居民个人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践与启示[J].南京市税务学会,2015,(2).
[4]宁吉.2014形势与目标[J].三联生活周刊,2014,(12).
[5]洪连埔.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纳税遵从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15,(6).
[6]钱丽换.关于营改增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研究[J].江苏商论,2016,(29).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摊派征收现象,确保所得税收入平衡较快增长。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四、继续开展培训与调研
(兖矿东华建安公司,山东邹城273500)
[摘要]在宏观调控政策下,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速度虽然有所放缓,但是依然处于增长阶段,建筑行业的竞争依然很激烈。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很有必要做好纳税管理工作。本文从施工企业的角度归纳总结出纳税管理工作存在的难点,并提出了对应的纳税筹划管理措施。
[
关键词]建筑;纳税管理;税筹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242
1建筑企业纳税管理难点
1.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
1.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管理难点
由于现在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压价压的比较严重,施工企业为了能承接到工程不得不作出降价让利行为。在工程结算时难免会体现出让利行为,但税务主管部门认为这相当于商品折扣,要求对这部分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此外,如果施工企业在工程的所在地有发生营业税缴纳,那也是建设方先行代为缴纳的,而施工企业一般到了期末确认了收入之后才计提营业税及附加,如此问题就出现在了工程结算和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有较大差异或是建设方代缴扣不及时等情况,从而导致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过大,税务机关在年末稽查时会要求清缴该部分税款,这部分建设方迟早都会给予扣缴,但问题就出在这部分被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了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还要求缴纳一次,这种情况在税务稽查时经常发生。
1.3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点
2纳税管理难点解决措施
2.1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解决措施
2.2工程结算中营业税及其附加解决措施
2.3建筑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措施
3结论
[1]安尼.关于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研究[J].财经界,2013(5):10.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汇编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举例:某公司将长期持有的W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出售,共得价款15.8万元,存入银行;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2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5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
152000投资收益
6000据此,该公司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158000-152000=6000元。
(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
(1)一般性税务处理:
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暂不确认股权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3、举例
(1)业务的性质此项股权收购完成后,A公司将达到控制C公司的目的,因此符合《通知》规定中的股权收购的定义。
(2)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尽管符合控股合并的条件,并且假设所支付的对价均为上市公司的股权,但由于A公司只收购了C公司的50%股权,没有达到75%的要求,因此应当适用一般性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取得对价的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7.61×368090000-856839300×50%=2372745250元假设B公司适用25%税率,因此其股权转让应纳的所得税为:2372745250×25%=593186312.5元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2801164900元(7.61×368090000)。
如果其它条件不变,B公司将转让的股权份额提高到75%,也就转让其持有的全部C公司的股权,那么由于此项交易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B公司,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
②收购方:A公司取得(对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即642596930元(856839300×75%)。
可见,如果B公司选择后一种方式,转让C公司75%的股权,则可以在当期避免5.93亿元的所得税支出。
4、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见,企业若想享受到免税重组的优惠切莫忘记在完成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
(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1、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
国税函[2009]698号文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则明确,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但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是属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则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规定。如香港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按照内地与香港签订的税收安排,如果该香港居民企业所持的内地居民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在内地无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如果想享受上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否则必须严格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缴纳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如股权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内交易的,非居民企业直接在证券交易市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权等,由非居民企业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规定
(1)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的,应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略)。
(2)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3)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准。
三、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缴纳的税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合法凭证,“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举例:假设刘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股权转让,营业税及附加目前暂免征收,但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立据双方还应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则该股权转让应缴交印花税2500000×0.0005=1250元,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二)有关涉税程序和事项
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第一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是: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如发生应税所得,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由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往往不在同一地,这里涉及主管税务机关问题。国税函〔2009〕285号第三条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3、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三)几个特殊的政策规定
1、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2、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改组改制企业的量化资产
股权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想集团改制员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832号)中有关国税发[2000]60号文规定适用范围进行了解释:一是暂缓征税的前提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暂缓征税的分配方式,是在企业改制时将企业的所有资产一次量化给职工个人。
四、印花税
(一)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税收优惠股权分置
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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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股东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2.股权无偿转让税收政策
3.2017年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4.股权无偿转让税收政策
5.2017年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纳税意识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现状
我国是世界第一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潜力巨大,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面同样是有着相当大的空间。有人曾预言,个人所得税将变为我国第一大税源。正因为个人所得税拥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在未来几年对其征收方式、税制改革要下大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健全新形势下我国税务征收体制。
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难点
虽然我国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对个人收入的分配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的现实状况却是不容乐观的。目前,全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偷漏面占80%,每年因此而流失的税款就近百亿元,在这一严重的现象背后,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应该改善的问题。
(一)公民的纳税意识薄弱
(二)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
(三)税收机构职能结构不合理,征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税收机构有很多,虽然名义上是各司其职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是权利交替重叠,其职能结构并不合理。另外,在税收后的征管制度上存在严重缺陷,纳税申报制度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不强,征管脱节。同时,税务机关的税收人员的职业素质普遍不高,税务征收力度不够,在执法过程中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难度加大。
(四)税法刚性被削弱,处罚手段软化
一方面,懂法不守法,有法不依。一些纳税大户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观望、等待的想法,没有人愿意带头。往往有一种多交税不如少交税,少交税不如不交税,反正税务机关也查不到我,真查到了再交也不迟的错误思想。另一方面,对偷税者查处打击不力。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偷逃处罚过程中,我们应该将其和违章行为联系在一起严肃对待。但是,在现实对违章行为的处罚过程中,却出现了很多的偏差,一些“名人效应”和“权贵效应”的相继爆料,严重影响了偷逃税款的处罚力度,在社会上起到的负面效应很大,严重影响了税法的威慑力。
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策
(一)抓好业务培训,提高征收人员的业务素质
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人员培训方案,不仅要对统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而且还要提高税务征收人员的业务水平。对税务征收人员要组织定期、集中的测评和考核,在考核中不合格的人员绝对不能从事税务征收工作,杜绝因税收人员的业务水平达不到要求导致信息失真的情况发生。
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财的现象出现。同时,还要端正税务工作人员的思想态度,使其认识到税务征收工作是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绝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要全心全意投入到工作中去,一心一意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二)健全监督体系,加大各部门协调
目前,我国的监督部门在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的局限性,使其不能充分发挥对税务征收工作的监督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仿效会计监督中的一些做法,鼓励社会上成立一些监督机构,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些不当行为的批评建议来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如此,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监督部门的工作负担,又可确保税务征收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充分发挥了社会的监督作用。
税务征收工作不是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要加大税务部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改进税款的征管方法。试行税务和银行联合设立征收大厅,纳税人统一使用信用卡,至纳税期由纳税人自行报送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根据报表和限定最低定额开票征收,银行当即划转税款。增强公民对税的了解,形成主动申报纳税,积极缴税的新风尚,积极配合税收征管工作。
另外,要强调的是其他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税收征管工作,国家要改革收入分配方法,将隐性收入显性化,将实物收入、灰色收入等全部收入纳入工资之中。同时,要尽量减少现金交易,实行个人储蓄实名制,为税务稽查奠定信息基础,此外,财政部门也要促使个体工商户建账,规范其财务制度。
(三)有针对性地进行征收管理
1.要建立税源大户的税收档案。面对复杂的税源,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税务征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行业承包者、个体出租车、个体工商业户等这些特殊个体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注意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源,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2.要对一些人员复杂的企业(如邮电系统企业、电力系统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采取委托银行工资的形式,严格把住工资发放这个根本性关口,从源泉上加强管理,以便及时准确地扣缴税款。
3.制定地方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和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签订目标责任书。对认真履行缴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个人给予表彰,对扣缴义务应扣未扣或少扣缴税款的个人和偷漏税款的人员,要进行通报,加大处罚力度。
(四)做好税法宣传工作
1.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税法宣传工作的重要性,有必要在中小学校中专门设置税法教育课。将诚实纳税、人人有责的社会观、价值观,尽可能早地植根于青少年的内心之中。另外,还要加大对高校中即将走向社会的大学生们的纳税意识,从根源上解决纳税意识薄弱的难题。
2.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多环节、多层次开展税法宣传。在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区、部门和行业不定期地进行税法知识讲座、考试,以获取作为一定社会信誉认可的专门依据,将其与个人信用档案联系起来。
3.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使每个公民在享受公共服务权利的同时,牢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深入、持久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社会纳税意识,实现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正常化、有序化。
(五)严惩偷逃漏税行为
在加强税法宣传的基础上,打击各种偷税、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更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让偷税者们知道,偷税、漏税一定会受到惩罚,才能使他们望而生畏,就此止步。在稽查方法上可采取“跟踪迫缴”,即发现线索立即派人跟踪调查,偷税者除严肃处理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介曝光,并对其银行建立的诚信档案进行相应的降级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偷税、漏税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影响极坏、行为极其恶劣的偷税“钉子户”坚持抓一个惩一个,不能以罚代刑、姑息迁就,只有清除税收蛀虫,才能彻底理清税收管理工作。
(六)建立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
诚信一直以来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也很注重对国民的诚信教育。然而在纳税方面,诚信意识并不高,许多人几乎是诚信缺失,在金钱和诚信面前丧失了理性和应有的原则。因此,我们应加大这方面的诚信建设,建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并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将每一个人每一次纳税记录下来,强化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意识。
[1]费冰馨.我国个人所得税之征管“个性化”浅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08,(6).
[2]许春淑,刘添翼.我国所得税法中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探讨[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09,(3).
[3]胡杰.浅谈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的治理[J].经济师,2008,(10).
【关键词】税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一、关于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二、关于捐赠费用扣除的核算方法
除了对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之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是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场所和汶川、玉树等地震灾区的捐赠则准予在税前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例如:张某2011年11月的工资收入是6000元,其中各项社保费用500元,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6000-500-3500)。②
1.如果当月没发生捐赠,则2011年11月张某应缴纳95元个人所得税(2000×10%-105),税后收入为5405元;
2.如果当月张某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800元,则张某该月应纳个税36元[(2000-800)×3%],其税后收入为4664元(5500-800-36),若不按此规定准予全额扣除进行核算,则税后收入为5405-800=4605元;
3.如果张某当月是通过非营利性团体向其他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根据规定其可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部分为600元[(5500-3500)×30%],故其应纳税额=(5500-3500-600)×3%=42元,张某税后收入为4658元。同样,若没按此规定进行核算则税后收入为4605元(同上)。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得出,当发生捐赠时,核算个人所得税若不按税法的规定则会对税款的征缴出现差错,进而侵犯纳税人合法的经济利益。当然,不能以这几十元的差额来扭曲捐赠者的高尚道德,只是想通过该案例来加强纳税人的法治意识,更重要的是对其核算方法的掌握,并以此来加强对征纳税双方主体的监督,是税收法律制度赋予征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三、关于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基于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类型是分类所得税,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类。根据2011年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薪所得类采取按月计征,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则按次计征,实行20%的比例税率(见表1)。
(一)工薪所得的纳税筹划
工薪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范畴,计算个税时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越高所缴纳的税款越多。一般的工薪所得缴纳个税的计算前面有所提及,在此不再赘述,下面只针对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及步骤做一些说明。
1.年终一次性奖金计征个税的方法
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步骤如下:
(1)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高校教师陈某2012年12月取得工资4000元,同时取得单位发放201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7000元。计算陈某2012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首先确定奖金的适用税率:7000÷12=583.3,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其次计算陈某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7000×3%)+[(4000-3500)×3%]=225元,税后收入为10775元。
假设教师陈某2012年12月取得工资是3000元,同时取得单位发放2012年全年一次性奖金7000元,则如何计算陈某2012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则应将年终奖金减除“当月取得工资薪金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然后按上述方法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因此,陈某2012年12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7000-(3500-3000)]÷12=541.6,确定其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2)12月陈某工资所得额为负不缴纳个税,只对其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7000×3%=210元,税后收入为9790元。
2.“双薪制”的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如果其单位没有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如果其单位既有年底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并且二者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可以将年底双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合并,按上述方法计算;如果二者不在同一个月内发放,应将年底双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2012年12月某高校教师陈某工资所得4000元,同时取得单位发放的第13个月工资4000元。计算陈某12月应缴纳的个税。
根据规定,其第13个月工薪按一次性奖金扣缴,故其12月应纳个人税税额为:(4000-3500)×3%+4000×3%=135元,税后收入7865元。
假设a:在上述例子中,陈某12月份还取得学校发放的年终奖金5000元,则其应纳个税为:(4000-3500)×3%+(5000+4000)×3%=285元,税后收入12715元;
假设b:在上述例子中其取得的奖金不是在12月份,则取得双薪当月应纳个税为:(4000+4000-3500)×10%-105=345元;发放的奖金应纳个税为:5000×3%=150元;则税后收入12505元。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实行“双薪制”又发放奖金的单位,不同的纳税筹划会产生不同的税负。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是指个人凭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范畴,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缴个税时按次计征,费用扣除标准按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扣除标准为800元;在4000元以上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收入的20%。适用税率为20%的比例税率,若所得畸高(超过20000元),则采用加成征税方法,每次应纳税所得额③超过20000―50000的部分适用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
例如:某高校聘请外地一资深教授陈某来学校做报告一次,取得收入3000元,则陈某应缴纳个税为:(3000-800)×20%=440元;若取得收入为5000元,则应缴纳个税为:5000×(1-20%)×20%=800元。
例如某高校聘请外地一资深教授陈某来学校讲课(一周),取得收入3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若规定的差旅、住宿费8000元由陈教授自理,则其应缴纳个税为:30000×(1-20%)×30%-2000=5200元,其税后收入16800元(30000-8000-5200);若差旅费、住宿费由学校支付,取得的劳务报酬为22000元,则陈教授应缴纳个税为:22000×(1-20%)×20%=3520元,其税后收入为18480元(22000-3520),通过纳税筹划,陈教授实际所得增加1860元(5200-3520)。
四、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税对人们的影响愈发明显。这既是法治意义的体现,也是经济人本性的表现。从征税者的角度看,准确、合理地核算税额,能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改变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有利于发挥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同时也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对纳税人来说,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直接降低成本,有利于实现收益最大化,纳税人既履行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安体富,蒋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分配所占比重[J].财贸经济,2009(7).
[2]陈建东,蒲明.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研究[J].税务研究,2010(9).
[3]马庆龙.浅议石油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1(2).
[4]庞凤喜.论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J].税务研究,2010(9).
[5]孙万新.高校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与对策[J].现代商业,2010(29).
一、对非居民身份的判定
二、目前我省外籍临时来华人员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五)钻政策性的空子,外籍个人投资者避税情况严重。
1、利用外籍人员从企业分得的投资利润、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避税。部分企业由外籍人员个人投资兴办,他们平时不领取工资薪金,只在年终利润分配时取得收入,税法规定,外籍人员从企业分得的投资利润、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这就为此类外籍人员提供了有意避税的依据。而且,由于该部分收入免税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税务机关对这部分收入用途基本无法监控,如果外籍人员利用该收入分配员工工资,对其员工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就会出现真空。
三、对外籍临时来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主要应采取的措施
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籍临时来华人员逐年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在这些人员身上漏缴的个人所得税大约不少于几十个亿。所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成为我们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我们应该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从增强协调和税收宣传上下工夫。目前我们应该采取的措施应该有以下几种:
(二)明确外籍人员免税补贴的标准和尺度。例如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伙食费、洗衣费由于在把握“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尺度上不易掌握,所以应该规定具体额度或比例,只有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基层税务机关才能更有效的执行,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外籍个人免税补贴的政策顺利贯彻,也才能体现国家制定免税补贴政策的初衷。
(四)在对外籍来华人员进行交通、购物、文化等一系列宣传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我国税法的宣传。通过有关部门主动宣传我国税法,讲解有关税收制度和纳税申报程序,来强化外籍人员的纳税申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