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工作指引政务公开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过程中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聘请专业机构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等各类检查对象。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企业已注销或吊销在平台中可选择为“该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即时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第一章对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外国人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检查

(二)外国人持有的停留居留证件的检查

检查外国人是否持有真实、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检查外国人持有的停留居留证件是否与其停留居留事由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第二章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年度报告情况。

检查是否取得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检查跨设区市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是否申请办理了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法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该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三条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该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第三十六条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对保安服务公司开展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是否获得保安员资格证;是否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是否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是否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是否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三)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第四章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工作指引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现场检查:一是检查是否领取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核对自建房旅馆业户实际经营信息与《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信息、旅业系统的经营场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检查其能否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三是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擅自变更经营地址、违规转让经营等违法行为。

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现场检查:一是检查旅馆是否张贴接待未成年入住“五必须”要求;二是检查旅馆前台登记人员是否熟知“五必须”内容并贯彻落实;三是检索旅馆业信息系统旅客登记记录,查看是否存在未落实“五必须”的情形。

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对枪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对民用枪支配置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对所配置的枪支弹药进行检查,对枪支弹药进行清点核对,查明枪支弹药品种、数量和管理状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对枪支弹药武器库(室)进行检查,查看库室是否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是否通过专业安防检测机构验收。查看技防、物防、人防设施是否落实并运转正常。

对从业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建立枪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是否严格落实领用枪支审批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领取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是否严格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枪弹分离、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是否制订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

(二)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三)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一)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制订。应由作业单位制定技术设计方案、由主办单位组织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相应方案应根据现场踏勘、安全评估(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的需要安全评估)等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办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主办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燃放,并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三)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落实及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燃放作业单位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燃放作业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燃放级别、燃放场地、燃放现场的内部、外部安全距离与警戒范围、清场等应符合相应安全规定。

检查方法一是现场检查。查看燃放级别、燃放场地、燃放现场的内部、外部安全距离与警戒范围、清场等符合性情况,查看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与方案一致性情况及相应资质(资格)符合性情况,查看现场指挥部各职能组人员在岗在位情况等。二是书面检查。查看组织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方案,查看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档案,查看有关教育培训、技术交底、评估报告、会议记录等档案材料。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5燃放要求

5.1资质

承担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资质。

5.2人员

5.2.1燃放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承担燃放作业的有药安装、装填、点火、检测等作业人员应具有燃放作业证。

5.2.3焰火燃放应设现场专职安全员和专职保管员。

5.2.4未成年人、其他妨碍或影响燃放安全的人员不应从事焰火燃放作业。

5.3场地

5.3.1应满足相应等级要求且坚实、平整,其他有关要求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3.2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具体见标准中的表格)。安全距离可视具体情况根据产品种类由评估专家在±30%内增减,有安全防护措施(如屏障)时,可视具体情况由评估专家评估确定。

5.3.3内部距离应符合要求(具体见标准中的表格)规定。

5.3.4燃放现场应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不应在非承重建筑物顶、桥梁、水库堤坝、车站、码头等燃放礼花弹。

5.3.5特殊要求的焰火燃放应经3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确认后方可燃放。

5.4舞台焰火燃放要求

5.4.1不应在全封闭场地燃放。

5.4.2安装应牢固。

5.4.3单发彗星(吐珠)、无烟花束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物,其他产品焰火着火点周围2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物。

5.4.4所有产品之间不应用引火线连接,应用电点火头引燃,不应用手工点火。

5.5作业方案

5.5.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应有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方案由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组成。

5.5.2技术设计方案由作业单位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制定。

5.5.3技术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b)拟燃放产品的种类与数量,礼花弹产品的规格和数量;

c)燃放场地及拟燃放产品布置示意简图;

d)燃放器材的基本情况及点火方式;

e)燃放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人员分工及职责、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f)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范围。

5.5.4组织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根据大型焰火燃放等级,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承担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和事故应急处理等职责;

b)现场人员分工、岗位和职责;

c)烟花爆竹产品及有关器材运输和临时储存、保管的安全措施;

d)实施有药施工、燃放和清场期间的安全保卫措施;

e)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5.5.5技术设计方案由设计人员签字确认后,应经作业单位设计审核人员审核和单位技术领导批准,Ⅰ、Ⅱ级焰火燃放技术设计方案应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5.5.6组织实施方案应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

5.6产品、设备及辅助材料和工具

5.6.2引火线及电点火头应符合GB19595和相应标准要求。

5.6.3设备应满足相应燃放等级要求,质量合格。

5.6.4发射炮筒应满足一筒一弹的要求,符合GB20208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5.6.5辅助材料和工具应满足燃放安全要求。

5.7安装发射炮筒

5.7.1发射炮筒应采取双层钢管、木架等固定架固定或将发射炮筒高度的三分之一用砂土固定。

5.7.2发射炮筒、组合烟花底部与地面应平实接触,所接触的地面硬度一致。需倾斜发射时,筒底的空隙应用木块等硬质材料填实,发射点至倾斜方向观众及周围物的距离应大于对应礼花弹(8号以下)发射高度的1.5倍;8号以上(含8号)不宜倾斜发射。

5.7.3发射炮筒固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a)发射炮筒安装应稳固、松紧适度,保证燃放过程当中不倒筒、不散架;

b)7号、8号发射炮筒应按内部距离单独固定;

c)10号以上发射炮筒应单个独立固定;

d)每一固定发射炮筒的独立架固定发射炮筒数应符合要求。

5.7.4发射炮筒安装完毕后、装填前,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应逐个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包括发射炮筒和架子的稳定性、角度、发射炮筒间距等。

5.8装填、连接、检测

5.8.1装填、连接、检测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工作区标识,且主办方应安排专人警戒;待装填的焰火产品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8.2礼花弹装填应满足以下要求:

a)产品装填前不应连接电点火头(有接驳器且有短路措施的除外);

b)发射炮筒内不应有水或其他残留物,一筒一弹,且不应重复填弹;

c)礼花弹装填时应轻轻填至相应规格的发射炮筒底,不应倒置;

d)受潮、漏药、开裂等的礼花弹不应装填;

e)产品装填后,应及时对发射炮筒口采取防潮、防火措施。

5.8.3架子烟花的搭架由专业人员施工,架子应稳定牢固,架高不宜超过30m。

5.8.4其他产品固定与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a)吐珠类产品的固定应牢固,倾斜发射时,其安全距离应满足其发射高度1.5倍的要求;

b)水上烟花应根据水面宽度确定发射角度,以确保焰火产品在设计的安全水域区展现效果;

c)特殊设计的产品燃放应满足安全要求。

5.8.5引火线连接应正确牢固,并采取防水、防火措施;裁切引火线时,应使用锋利的刀片。

5.8.6安装布线结束后,应对点火系统进行检测;检测时,无关人员应撤至安全区域。

5.9点火

5.9.1确认燃放现场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点火。

5.9.2Ⅰ、Ⅱ、Ⅲ、Ⅳ级焰火燃放的点火应采用点火设备远距离点火,Ⅰ、Ⅱ级焰火燃放的宜采用程控系统点火。

5.9.3采用无线点火时,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专用频段。

5.9.4点火控制区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5.10暂停或终止燃放

实施燃放作业时遇有下列情况,应暂停或终止燃放:

a)现场风向突然改变,可能危及观赏人员;

b)风力超过6级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

c)突然下雨,起雾等,妨碍燃放正常进行;

d)发生膛炸、低炸、筒口炸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意外情况;

e)现场燃放作业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或终止燃放的情况。

6安全管理

6.1燃放作业人员应穿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服装,佩戴明显标志;燃放及清场时,应戴安全帽。

6.2燃放作业人员应按章操作,酒后不应上岗。

6.3安全员应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和检查。

6.4焰火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运输。

6.5在燃放现场允许利用结构坚固、无火源、无人居住的房屋、工棚或车辆等作为燃放所需焰火产品的临时储存保管点,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由现场保管员或专人负责看管;

b)严禁同室保管与焰火产品无关的物品。

6.6清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放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及时关闭点火系统,切断电源;30min后方可进行现场检查清场,清场时应有专人负责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燃放现场;

b)清场时应先检查礼花弹燃放区,发现哑弹或其他未引燃的烟花时,应由燃放技术人员处理;

c)焰火燃放剩余产品应在燃放现场安全拆除电点火头,成箱包装后回收。

6.7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组织指挥,组织实施大型焰火燃放,应设指挥部,统一负责燃放、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护及事故应急处理等指挥工作。

b)安全警戒包括:

2)所有进入燃放现场的通道和入口区都应当配备人员警戒;

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时上岗,认真履行职责。在未接到解除警戒命令前,不准离岗;

4)指挥长收到确认安全报告后,方可下达解除警戒命令;

5)明确要求在燃放作业现场及周边地区设置有人值守的安全应急通道,以保障应急车队的畅通。

7安全评估

7.1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进行安全评估。

7.2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7.3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作业单位的资质;

b)技术设计方案和组织实施方案;

c)所燃放的焰火产品及燃放器材的安全性、可靠性;

d)点火系统及点火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

e)燃放现场周围环境和气象条件的安全性;

f)安全距离与警戒范围确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g)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与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保卫措施的周密性、科学性。

7.4专家组或评估机构应对大型焰火燃放作出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结论及待改进的意见。

7.5根据安全评估报告需要对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改的,作业单位与主办单位应进行调整修改。

第七章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情况;

(二)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情况;

查阅制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资料。

根据活动的规模,活动现场是否合理设定远端疏导区、近端控制区、核心管制区;根据举办场所的出入口条件,考虑观众入场、疏散和周边交通因素,是否合理规划参与活动不同种类的人员、车辆进退场的运行路线;人员容量、通道及安全指示标识设置是否符合公安机关核定的标准等。

安全指挥、通讯、音视频安全广播等是否符合公安机关核定的安全要求;是否在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的验票设施、设备,配备专业验票人员;现场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核定的安全标准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情况的检查;

(二)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三)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依照《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等管理制度,应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建立健全,应定期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应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

应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应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应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应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检查方法一是现场检查。查看民爆物品储存库(现场临时存放场所)安全条件情况,现场作业人员资格证件及与方案一致性情况,《爆破安全规程》等落实情况,现场安全作业情况等。二是书面检查。查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证件,查看有关教育培训、技术交底、评估报告、会议记录等安全管理档案材料。三是视频检查。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国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三条销售、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第二十八条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十条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八条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第四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四)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九章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采用现场检查与网络检查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章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检查。

采用现场检查与网络检查等方式,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落实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国务院公安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

(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

(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

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THE END
1.南京工业大学《管理信息系统》2023第1页,共3页南京工业大学《管理信息系统》 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试卷题号一二三总分得分批阅人一、单选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在进行市场细分时,以下哪个变量通常是最重要的?A.地理变量B.人口变量C.心理变量D.行为变量2、在...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60338623.html
2.数据库系统概论7. 如果有两个事务,同时对数据库中同一数据进行操作,不会引起冲突的操作是( )。 一个是DELETE,一个是SELECT 一个是SELECT,一个是DELETE 两个都是UPDATE 两个都是SELECT 版权所有 ? 2015 信息学院,信息技术与信息管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http://chinadb.ruc.edu.cn/home/nav/6/sub/1/third/8
3.正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股票频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 公司的法人股股东吴江汇侨、深圳兴通及湖南中诚 信和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3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80200002543_94.shtml
1.《文献信息检索》第二次作业(精选6篇)《文献信息检索》第二次作业(精选6篇) 篇1:《文献信息检索》第二次作业 杏林会计专业作业二 一、馆藏书目检索 结合自己的专业背景查询南通大学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说明你的检索方法、检索结果,并列举密切相关的图书两本(包括书名、索书号、馆藏地)。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lh6ce.html
2.2020.4文献管理与信息分析课后习题答案江阴雨辰互联文献管理与信息分析——2020 第1章 信息社会的挑战及课程内容设计 1.1 课程的由来 1【判断题】本门课程的设计初衷是有效地帮助学生们提高科研效率。() 我的答案:√ 1.2 研究生与科研 1【多选题】以下属于科研的特性的是()。 A、科学研究需要探索未知,面对新事物 ...https://www.yc00.com/news/1690504215a360549.html
3.新规一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正征求意见澎湃号·媒体为进一步规范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于2019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近日,认监委发布通知,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详情如下: 关于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719006
4.管理信息系统案例集《管理信息系统》案例集《管理信息系统》案例集 管理信息系统案例集 目录 1 案例1 Dell电脑公司---电子商务先锋 5 案例2 海尔集团:信息化助力创造世界名牌 11 案例3 美特斯邦威——从高效到整合 14 案例4 战略信息系统的结构 25 案例5 摩托罗拉的知识管理 28 案例6 知识管理专题 37 案例7 查帕拉尔钢铁公司知识...https://doc.mbalib.com/view/bbda88e536bcf7f1826ec62b09037f14.html
5.数据库系统管理与维护(Oracle)第三次作业.doc数据库空间监控是Oracle数据库巡检报告的第三部分,旨在检查Oracle数据库的空间使用情况。该部分包括: *数据库空间使用情况检查:检查Oracle数据库的空间使用情况,确保数据库的空间使用率在合理范围内。 *... 我国石油大学2017年秋季管理信息系统第二次作业.doc ...https://download.csdn.net/download/qq_43934844/87504260
6.49天备考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3科50+忙忙碌碌后给自己了将近2周的休息时间,于2021年4月10日,我开始了高项考试的第二次备考复习,满打满算,其实当时这个时间距离考试也就剩1个多月了,但由于之前备考过一次,很多知识点还留有记忆,因此还是有些底气的。 下面简单说说我的备考经验吧,给后面的学员一个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https://www.kekeguo.net/a/1023.html
7.煤矿通风新闻报道范文(共12篇)业务培训是职工获得知识的最佳方式,下半年一共进行四次培训,一是七月上旬对测风员和部分瓦检员进行了瓦斯鉴定预备知识的培训;二是8月中旬对40名瓦斯检查员进行了轮训;三是8月下旬对各矿测风员、技术员、通风科长、通风矿长等共11人,进行了以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排放、巷道贯通、通风应急救援为主要内容的通风管理流...https://www.hrrsj.com/zhichang/tongxungao/232737.html
8.物流术语(GB/T183542021)dfangyan——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1范 围 本文件界定了物流活动中的物流基础术语、物流作业服务术语、物流技术与设施设备术语、物流信息术语、物流管理术语、国际物流术语及其定义。本文件适川于物流及其与物流相关领域的术语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766591.html
9.质量体系认证计划9篇(全文)思政课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就是建立健全包括专门教学质量监控组织在内的学校内部教学管理系统, 在建立与外部评估系统相适应的内部教学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通过定期采集教学条件信息、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信息等重要信息, 对“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在分析整理的基础上, 评估存在的质量问题, 及时反馈和...https://www.99xueshu.com/w/filefc3wp8jd.html
10.安全隐患的排查管理制度安监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天对信息系统内的已通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未完成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在每周一的公司隐患排查会上通报本周所有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并对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的处罚进行通报。 第六条、消防安全信息系统的管理。 https://www.jy135.com/guanli/2374933.html
11.电商物流部岗位职责与考核(精选35篇)检查现场组织安排货物的搬运、装卸和点数等现场作业任务,监督、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物流信息系统优化 完善ERP 物流信息的录入,及时更新供餐学校信息及线路优化信息,在新增学校时,第一时间在系统里录入相关线路及配送信息。 七、报表管理 ...https://www.77cxw.com/fl/1090040.html
12.物流专业的实训报告(15篇)建设不完善,资金投入力度不到,达不到国内先进水平,最终导致信息系统在物流作业中发挥的作用达不到最大化;对于全国韵达快递分拨中心来说,由于信息平台即的利用度和管理力度都存在不足,导致在整个韵达快递体系中,信息管理体系起到的作用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对于分拨中心来说不利于加快货物中转速度。 https://www.ruiwen.com/shixunbaogao/6255895.html
13.江开江苏开放大学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第二次形考性考核作业最新答案.经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都可以用于提供决策支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决策支持系统以问题为导向 B 经理信息系统以决策者为导向 C 决策支持系统可以帮助高层经理解决所面临的各种管理和决策问题 D 经理信息系统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https://www.mmzx123.cn/archives/58602
14.4第十条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按教育部和上海市要求,及时上报上海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下旬;秋季入学的学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下旬。 第十一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香港、澳门、台湾...https://zhonghua.hpe.cn/info/iList.jsp?cat_id=28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