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3、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4、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服务指南
5、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6、种蛋孵化或者畜种改良生产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
7、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服务指南
8、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服务指南
9、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服务指南
10、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服务指南
11、农药经营许可(变更)服务指南
12、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13、农药经营许可(首次办理)服务指南
14、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服务指南
15、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服务指南
16、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17、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服务指南
18、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19、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服务指南
20、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21、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服务指南
22、农业植物调运检疫及证书签发服务指南
2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服务指南
2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服务指南
2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业务服务指南
2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到期审验换证服务指南
2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2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2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30、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服务指南
31、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1、事项编码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20800002
二、适用范围
自然人、企业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受理机构
六、决定机构
七、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六条动物饲养场和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原件
纸质和电子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复印件
3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4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5
设施设备清单
6
管理制度文本
7
人员情况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提交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一并提交。
(二)网上申报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包括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1.受理:送下一步审核
2.审核:送下一步
3.审批:送下一步办结
4.办结:送下一步送达
5.送达:发证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无
(二)收费依据
(三)收费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11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
0934-6121153
(三)网上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0934-6141996
(三)网上监督投诉
地址: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11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3.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212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检疫申报单
养殖场养殖档案、养殖户免疫记录、个人饲养犬猫免疫信息
委托书(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
相应动物疫病检测合格报告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用、乳用动物检疫申报时提供)
8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运输生猪需提供)
(一)窗口受理: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11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提交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一并提交。
6.受理:送下一步审核
7.审查:送下一步现场核查
8.特殊程序(现场核查):送下一步制作审批证件
9.办结:送下一步送达
10.送达:发证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20900001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包括受理、审查、特殊程序、审批、制作审批证件、送达:
1.受理:送下一步审查
2.审查:送下一步实地考查
3.特殊程序:送下一步审批
4.审批:送下一步制作审批证件
5.制作审批证件:送下一步送达
6.送达:发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服务指南
11621025MB186277XM4620120225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七、申办材料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八、办理方式
九、办理流程
11.受理:予以受理
12.审查:准予许可、提交分管领导审批
13.审批:做出决定
14.制作审批文件:予以批准、打印批件
15.送达:证件送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22000001
八、办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产地检疫申报单3份
包括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程序:
1.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决定::颁发《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证》
3.审查:进入决定阶段
种蛋孵化或者畜种改良生产经营许可证服务指南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1890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一、《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二、《甘肃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四、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种蛋孵化或者畜种改良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种蛋孵化或者畜种改良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登记表》
种蛋孵化或者畜种改良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申请人资质材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种源证明材料
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9
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通知书(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
16.受理:送下一步审理
17.审查:送下一步审批
18.审批:送下一步制作审批证件
19.制作审批证件:送下一步送达
20.送达:发证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服务指南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031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七申办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请表》
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复印件(原件备查)
使用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须提交承包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21.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22.审查:进入决定阶段
23.决定: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
十、办理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十四、咨询方式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服务指南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011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审查:进入决定阶段
3.办法《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3.办法《水产苗种检疫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服务指南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0750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使层级:
县级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2)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3)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申请表
采购合同
从业人员学历证明、兽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员工聘用合同、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记录
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整改报告
变更事项
24.受理:送下一步审理
25.审核:送下一步审批
26.审批:送下一步办结
27.办结:送下一步送达
28.送达:发证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服务指南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16100002
4、设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办理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农药经营者。
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农药经营许可证
纸质
申请人把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1.受理
在境内销售农药的企业应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审查
3.决定
农药经营许可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汇总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结论,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证
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16100003
七、办理条件: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农药经营者。
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3.审查
4.决定
农药经营许可(首次办理)服务指南
11621025MB186277XM400012016100001
九、办理条件:
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4.审查
5.决定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服务指南
11621025MB186277XM462012022600001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0年10月31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
29.受理:送下一步审理
30.审核:送下一步审批
31.审批:送下一步办结
32.办结:送下一步送达
33.送达:发证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服务指南
000120073000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34.受理:送下一步审理
35.审核:送下一步审批
36.审批:送下一步办结
37.办结:送下一步送达
38.送达:发证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奶罐隔热、保温,内壁由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二)奶罐外壁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三)奶罐设有奶样存放舱和装备隔离箱,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尘土污染;(四)奶罐密封材料耐脂肪、无毒,在温度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耐清洗剂的能力;(五)奶车顶盖装置、通气和防尘罩设计合理,防止奶罐和生鲜乳受到污染。
《生鲜乳准运证明》申请表
运输车辆照片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二)网上申报:
39.受理:送下一步审理
40.审核:送下一步审批
41.审批:送下一步办结
42.办结:送下一步送达
43.送达:发证
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服务指南
000120205000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21年1月22日修订,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输出地《动物检验合格证明》
检疫申报受理单
(一)窗口受理: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8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提交申请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一并提交。
(一)办理流程图
包括申请、受理、检疫程序:
1.申请
2.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4)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检疫
动物检疫机构在收到申报之日起,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隔离检疫合格的,现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8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
0934-6121072
地址: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8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000120202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进行。”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纸质、电子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包括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程序:
具备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
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3.审核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0934-5987367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0001202000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3)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无审批数量限制。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菌种生产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品种特性介绍
菌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具备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
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需要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0001202020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10
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及育种人员基本情况
11
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2
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13
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服务指南
00012020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正宁县人民政府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
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
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网上申报:
提出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申请的单位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申请。
农业主管部门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正宁县种子管理站审核材料;
(二)正宁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上报县政府审批的决定;
(三)上报县政府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及证书签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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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2007)令3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产地检疫合格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育材料,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时繁育单位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当地检疫机构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第九条“凡调运、邮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理。”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3.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4.调入本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虽已取得检疫证,但有可能发生疫情的。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身份证
营业执照
产地检疫合格证
(2)十、办理流程
包括申请、受理、检疫、制证送达程序:
调运、邮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理。
4.制证送达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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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4.《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考核,村镇、田间、场院作业中的安全检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操作证。”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第1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准予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正宁县农机服务中心
七、受理条件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还需收存居住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
4.科目一考试卷或机考成绩单;
5.科目二、三(四)考试成绩表;
6.照片。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3.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4.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5.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6.饮酒后或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的;7.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科目一试卷或成绩单
科目二、三、(四)成绩单
1寸证件照
(一)窗口: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10-11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带齐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一并提交。
(二)网上申报:
1.办理结果
通过,受理,不通过,补齐资料
审查标准
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身份证明和1寸证件照
2.受理审查
办理结果
通过,预约考试,不通过,补齐资料
3.考试
考试通过,复核资料,不通过,补考。
按规定到预约地点进行考试
4.办结及送达
通过,核发驾驶证,不通过,不予核发驾驶证
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11、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一)收费项目
(二)收费依据
(三)收费标准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办理。
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10-11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
0934-6125389
0934-6121892
(三)网上监督投诉
地址: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10-11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服务指南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3.《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甘肃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考核,村镇、田间、场院作业中的安全检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操作证。”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申请补证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2..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补证业务。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
身体条件证明
申请人1寸白底彩色照片
(二)网上申报
包括受理、审核发证、归档办结程序:
通过,受理。不通过,补齐资料。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身体条件证明
2.审核
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
3.办结及送达
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资料齐全,办理。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办理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三)网上监督投诉:
2.网上查询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业务服务指南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第1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七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申请考取驾驶证。”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证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4.科目二、三(四)考试成绩表;
5.照片。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8、申办材料
驾驶证
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组织考试、发证、归档程序:
2.审核
审核通过,预约考试,审核不通过,补齐资料。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原驾驶证
3.考试
考试通过,复核考试资料,考试不通过,补考。
到预约地点按规定进行考试
4.办结及送达
通过,核发驾驶证。不通过,不核发。
符合规定的,确定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驾驶证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到期审验换证服务指南
1.申请换证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2.驾驶证有效期(6年)满前3个月内;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证遗失的。3.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业务。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换证。
3.受理
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不符合规定,补齐资料
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通过,在《申请表》“受理岗签章”栏内签章,不通过,补齐资料。
审核《申请表》、身份证明、驾驶证和1寸证件照。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通过,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不通过,不予核发
制作并核发驾驶证,同时收回原驾驶证
4.网上查询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12622825013953943B4000120185000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4.《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第2号,2018年修改)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1)所有人身份证明;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3)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4)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2.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3.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6.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整机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号码拓印膜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所有人身份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来历证明(或有关单位证明)
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原件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整机照片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注。
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挂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及相应技术文件;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不属于免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通过,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栏内签章。不通过,补齐资料
审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所有人身份证明、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及相应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应当审查挂车的来历证明、合格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办结及送达
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所有人申请核发登记证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12、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办理。
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10-11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
地址:正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10-11号窗口(正宁县县城北街7号)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2)行驶证;
(3)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4)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变更条件的。
身份证明
行驶证、登记证书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法定证明、凭证
通过,审核材料。
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只改变机身颜色的无需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符合规定的,收存资料,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变更机身颜色的,录入变更后的机身颜色;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录入相应的号码和检验日期(增加挂车的,调整登记类型)。不通过,补全资料。
审核《申请表》、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整机照片;变更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还需审查相应的来历证明和合格证。
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
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栏内签章。
13、办理时限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2)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行驶证、登记证书。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强制标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属于被盗抢、扣押、查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3.在抵押期间;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
现所有人身份证明
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符合规定的,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签注;不符合的,不予签注。
审查行驶证;查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通过,在《申请表》“登记审核岗”栏内签章。不通过,补齐资料。
审查《申请表》、现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运输机组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核发新行驶证。
现所有人居住地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收回行驶证并销毁,核发新行驶证;现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14、办理时限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服务指南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不符合抵押登记的情形。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通过,进行审核;不通过,补全所缺资料
由拖拉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拖拉机登记证书;(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通过,收存资料,录入抵押权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址、主合同号码、抵押合同号码、抵押登记日期;不通过,补齐所缺资料
审核《申请表》、所有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签注登记证书,将登记证书交所有人
15、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1)报废的;
(2)灭失的;
(3)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资料齐全受理,不齐全,补齐资料
所有人提交注销《申请表》、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出具注销证明交所有人。
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属于因质量问题退机的,退还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进口凭证及相应技术文件、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