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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家中养流浪猫狗不注意卫生,邻居不干了,法院怎么判?
案件简介
原告李某称,他与张某住在同一栋老式单元楼内。近年来,张某不断将流浪猫狗带回家饲养。他同时饲养的猫狗多达十余只,远远超过了普通家庭的正常宠物数量。而且,由于张某没有及时清理粪便,导致楼内卫生条件恶化。环境恶化,蚊虫、蟑螂、跳蚤大量繁殖,空气中异味弥漫,噪音扰民。双方多次寻求解决办法,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邻居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邻居搬出宠物、清理害虫、保持卫生,并支付精神损失费12000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承认了部分事实。其家中确实宠物较多,环境肮脏,虫害严重,但他不同意原告所描述的精神损害。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陈述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第236条规定,物权受到妨碍或者可能干扰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事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对于非法、不正当妨碍权利人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此外,民法典第288条规定,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相互赠与的关系。在行使房地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交通等,相邻各方将互惠互利。因方便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例如,饲养宠物的限制之一是不能对邻居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
现代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房地产所有权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为了防止所有者因行使权利而妨碍社会进步和公共利益需要,有必要对所有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基于这一法律原则,各国法律都注重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施加必要的限制。
法官在认定是否构成妨碍财产权时,会综合考虑该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是否必要或不可避免、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实施、是否长期不合理存在、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如果只是特殊情况下偶然的非恶意行为,通常不会被判定为侵犯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