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用于反映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形成以及对净利润的分配情况。
二、编报主体及编报口径
本表由分(子)公司填报;本表分别按母公司口径和合并口径编报。
三、主要项目编报说明
(一)合并口径编制说明
1、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如存在因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应当以企业合并时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合并)利润表进行调整后作为编制基础。
2、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子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作为编制基础。
3、编制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的项目主要有:
(1)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2)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因计提各项资产(不含应收款项和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包括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以及债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等。各单位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4)财务费用项目,即内部利息收入和支出等。
(5)内部投资收益项目,即内部权益性资本投资收益以及债券投资收益等。
(6)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
(7)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等。
4、“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项目,反映本期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年初至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也应当纳入合并利润报表,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5、“少数股东损益”项目,用于反映纳入合并范围的非全资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应当归属于少数股东所享有的数额。具体按纳入合并范围的非全资子公司当期调整后的净利润乘以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计算填列。
如果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除非有协议约定由少数股东承担外,超额亏损部分少数股东不承担。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用于反映属于母公司享有的净利润,本项目按照“净利润”项目减去“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填列。
如果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除非章程或协议约定由少数承担且少数股东有能力承担外,超额亏损部分由母公司承担。
7、“综合收益”项目中,“其他综合收益”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综合收益总额”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8、“上年同期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同期合并利润表“本期累计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合并利润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一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同期利润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整。
对于因合并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合并范围变动的,应当按照本年度的合并范围调整后填列上年数。
9、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具体填报要求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执行。
(二)母公司口径项目编制说明
1、本表列项目的填列方法
(1)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
(2)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3)本表“上年同期数”栏反映各项目上年同期累计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利润表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调整。
对于因合并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合并范围变动的,应当按照本年度的合并范围调整后填列年初数。
2、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营业收入”项目,各单位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