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民营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常州市民营医院发展的历程与现状
常州市民营医院的发展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市区首家民营医院――常州激光专科医院正式成立于2000年,成为国内第一批900多家民营医院之一,随着医疗市场社会资本的逐渐准入,目前常州市市区民营医院已达9家,占市区各级各类医院总数的50%左右。这9家医院分别是:常州兰陵医院、常州激光医院、常州荔华医院、常州瑞金医院、常州仁爱医院、常州华山医院、常州博爱医院、常州星明医院和常州鼎武康复医院。目前,9家民营医院注册资金6018万元,其中个人独资3家,股份制6家,2010年期末9家固定资产已达2.5亿元。市区9家民营医院床位总数已达483张,占市区医院总床位的8.8%;从业人数770人,占市区卫生从业人数的8.3%,其中,卫生技术人员476人,占市区卫生技术人员的6.1%。至此,民营医院在我市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已占一席之地,并对常州市有效解决看病难、方便人民群众就医以及提供专科门诊特色医疗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常州市民营医院服务运行情况及其特点
2.1常州市民营医院服务运行情况
至2010年底,9家民营医院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实现诊疗人次28.36万人,其中,医保就诊刷卡2.1745万人次(门诊2.1129万人次,住院616人次),占民营医院总诊疗人次的7.6%;民营医院总诊疗人次占市区医院总诊疗人次的5%;平均门急诊诊疗费用281元/人次(平均门诊医保结算刷卡费用149元/人次),其中药费占比为39%,虽人均门急诊费用与公立医院持平,但药费占比较公立医院低17%;全年民营医院收治入院病人仅为2730人,占市区总入院诊疗病人的1.6%;平均病床使用率18%,入住病人平均住院8d,住院费用4020元(住院医保结算刷卡费用3103元/人次),较公立医院人均住院费用低57%,但平均床日费用达527元,仅比公立医院低29%。
2010年,9家民营医院实现业务总收入7906万元,其中,医疗收入5248万元、占66%,药品收入为2551万元、占32%;其中:门诊收入6653万元、占84%,住院收入1148万元、占15%;这9家医院的总收入中来自医保结算的总额为506万元(门诊315万元,住院191万元),占总收入的6.8%。民营医院业务总收入占市区医院业务总收入的2.3%。民营医院总支出8079万元,其中,医疗支出4398万元,占54%;药品支出1145万元,占14%。9家民营医院收支亏损累计173万元,其中,达到收支总体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有3家,亏损的有6家;亏损主要集中反映在医疗服务上,而在药品经营上全部体现为较高的盈利能力。影响民营医院亏损是由于病人对民营医院的诊疗技术水平认知度和信任度较低;国家对民营医院的扶持政策比较弱或者说不够到位;所交规费多、办院成本高;医疗保险政策没有全面对其开放等原因造成的。
2.2常州市民营医院医疗服务五大特点
2.2.1找准市场立足点,以专科特色吸引病人
民营医院为进入医疗市场,找准公立医院的服务薄弱环节,以专科特色诊疗立足,并以设备、技术领先而赢得某一领域的市场。如:常州激光医院的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常州华山医院的后路椎间盘镜髓核摘除术、常州瑞金医院的美容整形、常州仁爱医院的不孕不育等。
2.2.2服务对象多为新市民、自费病人
民营医院自2010年起才纳入医保报销定点单位,加上民营医院的综合诊疗水平不能与公立医院相提并论,病人习惯选择公立医院就诊,为此,决定了民营医院的就诊对象比较特殊,主要以新市民病人居多,并以自费病人为主。2010年9家民营医院的自费病人占了92.4%。
2.2.3以门诊诊疗为主,住院病人稀少
民营医院由于综合诊疗水平不如公立医院,本市病人一般首选公立医院,小病等选择民营医院门诊治疗。民营医院病房设置很少,且住院床位利用率普遍较低,有的甚至几乎没有住院病人,因此,以门诊诊疗服务为主。2010年9家民营医院诊疗总人次为28.36万人,但门诊病人就占了97%,而住院病人仅为3%。
2.2.4医疗服务收费实行双轨制
自2010年起,医保定点单位部分医保项目对民营医院逐步开放,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后,民营医院大都实行了双轨制诊疗收费,即对医保病人的医疗收费项目统一按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政府指导价结算报销,对自费病人的医疗收费项目按自主定价收费,相对而言,自主定价收费要高于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政府指导价。同时,对经营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在不超过国家、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自主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对除此之外的目录外药品则由民营医院自主制定实际零售价格。民营医院为了生存和发展,提高竞争力,再加上其经营灵活的特点,如检查费、床位费等诊疗项目的收费水而低于公立医院;但也不外乎有些特色诊疗项目收费标准有偏高的情况,如常州激光医院的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因设备和技术领先于公立医院而收费标准也较高,一般在6000~15000元不等。
2.2.5诊疗环境优雅,医疗服务人性化
由于选择民营医院就诊的病人不多,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竞争的手段之一就是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优雅的诊疗环境,来吸引病人就诊,使病人进院就能享受到温馨和体贴的微笑服务。
民营医院上述的服务特点,清楚地表明了民营医院在服务人民群众就医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常州市民营医院虽然起步较晚,但大都以各类专科特色医院为主,已形成各自的医疗专科特色,与公立医院相比,他们更具有经营机制灵活、融资渠道多元化、市场开拓意识和服务意识强等优势,为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我市医疗行业的一支新兴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
3影响民营医院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存在的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民营医院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民营医院的总体数量虽然已不少,但其规模、技术、人才等与公立医院相比过于悬殊,从提供的门诊、住院服务情况来看,在医疗服务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很小,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不足。同时,民营医院的管理者从整体上来说还缺乏现代医院管理理念,缺乏运作现代医院的经验,缺乏医院品牌意识和发展理念。为此,目前民营医院在发展中既受到外部政策、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也有自身不足的问题。
医院的开办有两个关键要素,即人才、资金。我市民营医院起步晚,还处在发展积累期,资金投入捉襟见肘,尚不能与公立医院相抗衡。常州市民营医院以外地民企集团投资居多,外地民企集团公司投资7家,本土投资仅有2家。且投资规模较小,注册资本最高为1800万元,9家民营医院总计只有床位483张、卫生技术人员476人。
医学人才的培养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一个普通人才自医学院校毕业少则5年多则10年方能成才,大量的高端医学人才集聚公立医院,而优秀医学院毕业生又不愿到民营医院工作。目前愿意进入民营医院工作的一般是通过高薪聘请,且人员流动性大;公立医院愿意来民营医院工作的也大多是退休医务人员。资金的匮乏和人才的缺失是制约民营医院发展的最重要原因。
3.2外部环境因素制约民营医院发展
一是政策不对等,致使民营医院负担重于公立医院。无论民营医院还是公立医院,服务对象是一样的,或者说面对的是同一个市场。在同一个市场竞争,在各个方面却有着不同的竞争条件。第一,价格政策的差异。目前民营医院使用的水电气价格执行的是生产性企业的标准,较公立医院高,办院成本明显高于公立医院,导致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不是在同一个起跑线上竞争。第二,税收政策的差异。目前公立医院名为非营利性医院,享受着免税费的各项优惠政策,还有政府财政补贴。而民营医院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虽说自2010年起免交营业税,但目前的税收政策仍需要交纳10项税费,如: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人防建设资金、绿化植树费、垃圾处理费、工会经费、职教培训费、防洪保安资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3.3民营医院管理不善,也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常州市民营医院在近十年的发展中艰难前行,尤其在特色专科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已为社会所逐步接受,医疗服务技术也日益成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其自身的成长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3.3.1价费公示不规范,有违规收费行为
一是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做得不到位,容易引起医患纠纷。特别是自费病人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很不到位。如部分民营医院在大厅电子公示栏公示的内容明显不全,特别是民营医院确定为定点医保单位后,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双轨制”,如:某家民营医院葡萄胎刮宫术自费价格600元/次,而政府指导价为200元/次,公示栏仅公示医保刷卡病人享受的政府指导价格(200元/次),而自费病人的高于政府指导价格的结算价格(600元/次)则没有公示。
二是在服务项目中有分解重复收费等行为。在2011年对民营医院的专项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我们发现有少部分医院在收费项目中本不应另行收费的耗材而出现另外收费的行为。如:对医保病人不应另行收费的一次性净单等没有按规定内含在手术费中,而是在手术费外另外收费。一次性耗材按规定应实行顺加差率最高不超过省公布的最高指导价格,但实际没有执行加价率的规定等。
三是在经营药品中有超价销售等行为。按现行药品价格政策规定,民营医院销售政府定价药品可在不超国家、省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内作价销售,但实际销售中,对于政府定价管理目录的药品价格也发现有少量超价销售行为。如:2011年上半年我们对某家民营医院的检查中抽查了8份住院病人结算清单,发现有10多个药品有超价销售行为,虽然超价不多,但全部超过了政府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是市场调节价药价过高,病人投诉较多。目前,对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由民营医院自主定价,但在实际执行中,民营医院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定价不合理,价格水平过高,甚至是社会药店的几倍,为此,病人投诉较多。近期有病人通过市长信箱连续二次反映了该市某家民营医院销售的胃乐新胶囊(48粒)每盒销价为68元,但社会药店销售不同生产厂家的同类药品价格仅为5.5元,民营医院销价是社会药店的多数倍引发了病人的不满和投诉,后经由价格部门协调,希望该民营医院能适当把过高的价格水平放到合理的价位,但该民营医院未予采纳。
3.3.3竞争手段不规范,“公信度”不高
主要表现为有些民营医院存在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不顾自身技术条件,一味“挽留”病人,不到万不得已不让转院,有的因此酿成医疗事故;有的民营医院将聘请的厂矿医院、乡镇卫生院退休医生“包装”成高级专家欺骗病人。北京一家媒体曾进行了一次有关民营医院公信度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1500名受访者中,有61.3%的人明确表示“民营医院社会公信度差,不值得信赖”,只有8%的人表示在“小病”情况下愿意到民营医院就诊,而愿意到民营医院住院的比例更低,仅为1.2%。医疗机构具有自身的社会特殊性,一些民营医院不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只强调企业化经营的功利性,忽视了医疗机构的社会性。据分析,医疗机构的投资收回周期一般在10年以上,一些民营医院将投资回报期定得很短,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违背医疗机构自身规律的经营行为的发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成了民营医院“一心牟利”的负面印象,不仅会影响民营医院本身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4促进我市民营医院发展的对策
2011年,国家、省虽然已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一定会较好地促进民营医院的发展。我们也认为,价格机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行为不规范是制约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帮助民营医院强化价格管理是民营医院走上良性发展之路的重要举措。
4.1竭诚提供价格服务,促进民营医院自我约束
第一,提供医药价格信息服务,推进民营医院阳光收费公示。价格部门要及时把的医疗收费价格和药品文件同步抄送或提供给民营医院,使民营医院掌握、了解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民营医院医疗收费公示和门诊、住院收费清单行为;统一医疗收费公示和门诊、住院收费清单的格式、内容、形式等,尤其是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双轨制的民营医院要明确公示同种诊疗服务项目医保病人和自费病人分别实行的收费标准。
第二,建立与民营医院的价格服务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与民营医院的沟通和联系,以会代训,加强民营医院医药价格政策的宣传、指导、培训,使民营医院全面理解、掌握医药价格政策,执行好医药价格政策。
4.2帮助建立医药价格管理制度,促进管理规范
第一,制定印发常州市民营医院价格管理办法。指导民营医院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要求民营医院内部要明确一个科室设立一名专职物价员,专职从事本院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建立民营医院医药价格备案约束制度。积极引导民营医院合理制定医疗收费服务价格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对民营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医用耗材和药品价格实行备案制度,对收费标准不合理或价格偏高的进行约束。
4.3推进民营医院价格诚信建设,帮助民营医院提高社会公信度
诚信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民营医院要发展必须要建立良好的口碑和信誉。近年来,物价部门一直致力于诚信单位的建设,为此,要帮助民营医院创建价格诚信单位,作为民营医院也要不断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创造条件争做价格诚信单位,努力打造自身的品牌,以此扩大社会影响,理解和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
4.4降低民营医院水电气价格,帮助其减负增效
目前,民营医院水电气价格高于公立医院,根据2011年国家、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有关政策规定,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公用支出标准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为此,我们将积极协调民营医院水电气价格执行问题,帮助民营医院减负增效。
4.5积极呼吁有关部门结合医改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扶持、监管力度
重点是要尽快完善扶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生存环境。
一是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是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民营医院地位和作用的宣传。给民营医院“正名”,努力转变社会特别是政府部门自身对民营医院的偏见。民营医院本身也要努力创建“品牌”,提高自身信誉度,取得社会的认可和信赖。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民营医院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目前,常州市民营医院基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根据2011年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转为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依法变更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后可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
四是有关部门要适度调整和完善民营医院的分类税收政策。对于民营医院用于改善病人医疗条件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投资,以及用于社会疾病防治、公共福利和困难病人医疗费减免的费用,应允许酌情作部分和全额抵扣税金。对于创办民营医院的用地,应按公益用地性质实行协议出让,其中用地规模较大的应给子分期支付出让金的优惠政策。对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民营医院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全免或部分免交城建配套费和有关规费。
五是有关部门要为民营医院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造较好的政策环境。探索试行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在诊疗科目准入、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科研招投标、参加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
六是有关部门要扩大民营医院参与医保的范围,并建立非公医院等级评定机制。目前,医保定点政策已对民营医院作了部分开放,对吸纳病人进入民营医院就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医保范围还偏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些医保病人的就医选择权,为此,建议对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民营医院全面开放医保范围,如:公务员、老干部等补助医保、新农合医保等。同时,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对民营医院的等级评定办法,不能简单搞“一刀切”,全部参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标准定。对达到一定办医规模,并在技术力量、诊疗设备领先的民营医院可评定为更高等级的医院,或者对民营医院力量较强的专科,在技术力量、诊疗设备在全市某医疗领域领先、特色诊疗显著优于公立医院的,可根据科室定等级,为推进民营医院专科技术上等级创造条件。
4.6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监管原则
1、提高医疗质量;
2、降低整体医疗费用;
3、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
4、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5、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加快健康发展步伐。
力争的亮点工作是: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无偿献血工作和加快民营医院健康发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要创新、要抓实;无偿献血工作要保持、要创新;加快民营医院健康发展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积极探索,促使其健康稳步发展。
一、提高医疗质量
1、继续贯彻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抓好督导;三级医院试行iso9000认证;开展医院评价的试点工作;按照《菏泽市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考核细则》和《关于在医院管理年暨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中建立院长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开展相应工作;对全市各医院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促使各医疗机构自觉的抓好医疗质量的环节控制,提高整体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抓好《关于开展创建“优质规范护理服务病房”活动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开展较好、取得一定创新经验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取得的经验进行整理,形成规范,全市推广。
3、筹建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使卫生资源共享,统一医疗急救规范,做好医疗急救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我市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
4、做好全市血液管理工作,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确保临床用血;加强对血液的检测,提高血液质量,降低输血的医源性感染,严防传染病、爱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的发生。
5、举办药学、医院感染、卫生部“十年百项”和卫生厅“五年百项”卫生科技推广项目等专业培训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各个专业的医疗质量。
二、降低整体医疗费用
三、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
1、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创建“优质规范护理服务病房”活动的通知》,在改善服务态度、规范病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就医流程、推行宾馆式服务的规范服务模式、改善就医环境上制定切合实际的措施,抓好落实。
2、深入开展不设床位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的就医环境。
四、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1、继续做好“三夏”期间万名医务工作者支农活动,在活动中间注意做好宣传、组织和督导,使“三夏”期间支农活动开展的扎扎实实、确有成效,起到宣传卫生的作用。
2、按照卫生部、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做的扎扎实实,健全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个人档案,按照100分制的要求,把医院的卫生支农与医院院长考核挂钩,把卫生技术人员支农与职称晋升和执业注册挂钩,使之形成长效机制,真正把城市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水平带到广大农村,使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3、探索城市居民就医新模式。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试点工作,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下半年全市推广,为下一步实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以上三项措施要抓紧抓实,确保有显著成效,力争在全省各项卫生工作中卓有成效,形成我市的亮点工作之一。
五、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加快健康发展步伐
起草的《关于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已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待政府下发该意见下发后,我局将陆续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其他工作
1、制定《菏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严格执行《菏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专家审核制度的通知》。
2、医师护士执业考试、注册、变更注册已成为医政科长年性、琐碎性的工作。为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我局的工作形象,申请成立医师护士注册办公室,加强对注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医师护士注册、变更工作,同时协助医政科做好医师护士考试报名、考务和其他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使医政工作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于行政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3、根据《山东省执业医师考核暂行办法》、《山东省医院管理协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医师考核机构、医院管理协会和医师协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执业医师考核、医院评价、各项技术培训和临床技术出证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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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做好卫生科技教育的管理。
根据全省卫生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和扶持我市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省级评审的申报工作;建立市卫生局卫生科研管理委员会,做好全市卫生科研项目立项和成果的评审。制定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规划、指导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和年度任期考核工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扩大试点工作,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现在的两个三级医院扩大到二级综合医院;做好360工程卫生技术人员二三期培训工作。
7、做好征兵查体的组织、协调和查体工作;做好医疗事故的调解、协调和处理工作;做好行风热线、市长热线、人大政协提案的解答、落实和处理工作;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提高处理各种矛盾的效率;做好了领导交办的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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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现状及国际比较
与国外相比,我国第三方医学检测服务存在较大差距:一是服务项目不足。目前,我国第三方医学检测服务仍处于初级阶段,只占总检测市场比重的1.5%,可提供检测服务仅2000余项,相比成熟国家35%的市场占有率、4000余项的检验项目还有很大差距。二是龙头企业不够强大。目前中国从事第三方医学诊断的实验室约有110家,但大部分规模较小。与美国Quest和LabCorp两家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相比,我国龙头企业差距不仅体现于规模、盈利能力较小,还表现在检验项目的差异。
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行业准入标准尚待完善
相对于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第三方医学检测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行规。2009年,卫生部出台《医学检验所基本标准(试行)》,仅对行业设置的资金、人员、科目等做了初步的入门规定,至今未有针对性的管理标准与法规细则。因此容易造成行业内部鱼龙混杂,导致检验质量得不到根本保障。调研企业一直要求,在服务质量方面,必须要求行业内的机构通过一套质量体系的严格认证,精益求精,逐步淘汰一些不具备专业检测能力却仍在对外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机构,使得整体的检验质量得到完善地保障,切实地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行业歧视、地方保护较为严重
(三)政策监管亟需完善
一是未能正常纳入医保目录。在现行医疗体制下,一些医院管理者因为医学独立实验室未能被纳入医疗保险体系而不愿将检验服务外包。医保归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只在医保费用管控上与各级参保医疗机构发生业务关系。调研企业反映,在部分地区经常以“医院的检验服务合作方是否为医保单位”为由,设置检验服务的医保准入门槛,对医院自身不能开展的外送检验服务项目进行处罚和罚款;第三方医学检测服务机构在申报医保认可中往往由于“现有医保单位申报范围未包含”而不符合申报条件。二是创新诊断项目审批限制严重。对于检验行业而言,最重要的是《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录》和对应的各地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如北京,进入《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录》的项目意味着可以在临床上开展;进入《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意味着有了收费依据。但目前每个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的特色项目要进入这两个目录都极其困难。
(四)人才瓶颈制约严重
目前国家对于第三方医学检测病理实验室医生职称晋升没有明确政策,很多年轻医生担心职称晋升受到影响,一有机会就会选择公立医院,因此导致部分优秀人才外流。尽管在收入待遇方面优于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医疗机构,由于医生职称晋升无明确政策,也难以招收优秀的医学类应届大学生就业。同时,虽然现在国家提倡医生可以多点执业,但多数用人单位(公立医院)对多点执业有严格限制,基本不认可医生到民营单位兼职,导致目前第三方医学检测行业中高端人才严重缺乏。
三、政策措施建议
(一)提升第三方医学检测的行业地位
从欧美等发达地区实践经验来看,第三方医学检测服务是缓解看病难、优质医疗资源稀缺、减轻国民经济负担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我国促进医疗体制改革将市场机制引入医疗市场,逐步放开医生多点执业和个体执业,则亟需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与之配套发展,例如独立的医学影像中心、生化检测中心等为之提供支撑。因此,提升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的行业地位,应将其作为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充,积极推动建立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
一是给予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同等待遇,消除行业歧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消除人才合理流动的体制。二是放宽检测服务市场准入门槛,加快完善医学检测服务标准制定,注重医疗服务标准监管。建立和完善新检验项目“参比实验室”制度,推进国家项目检测标准的完善和进步。三是加快对第三方“健康维护组织”的建设支持力度,促进越来越多的健康维护组织(如保险机构)参与到医疗服务改进的质量评价、成本评价、定价评价中来。
(二)推动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纳入医保体系
(三)将年审制度改为校验制度
美国采用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制度(简称“室间质评”),每年由FDA出具标本,由实验室出具检测数据,从而校验实验室检测准度。目前,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对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年审制度不一致,如北京每年审核一次,上海、深圳等城市三至五年审核一次。我国应采取室间质评代替现有的年审制度,由国家卫计委或省级卫生主管部门出具标本,交予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测试。如第一次不合格要求其整改,第二次不合格给予停业警告,第三次不合格吊销检测资质,从而规范市场秩序。
(四)多方参与共同提交检测项目
目前我国第三方医学检测项目都是由临床医生确定,并经医院提交至国家卫计委备案。但检测项目设计临床学、病理学、生物化学等多学科,只由临床医生提出并不科学。建立由临床学、遗传学、生物化学、病理学等多学科专家组,共同讨论确定我国第三方医学检测项目。
(五)放宽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价格管控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新的投资领域,扩大民间投资在各行业和产业中的投资份额和所占比重,使民间投资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实现跨越式和长治久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重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社区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参股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业。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创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兴办粮食、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林果产品和畜牧产品加工以及渔业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促进农产品基地建设和特色产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农村道路、中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节水灌溉、农村建筑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生态建设,积极承包租赁开发农村“四荒”资源。
(八)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九)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十)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一)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将项目的经营权赋予企业行使。
(十二)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十三)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结合国家政策,加快制定和进一步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信贷、产权、收费和社保等政策。
(十四)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创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
(十五)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六)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产业聚集园区建设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十七)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对不属于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资本,按照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原则,实行依法转让,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除按照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在征集受让方时,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在制定转让条件和受让方资质方面,不对民营企业设置限定性条件。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三、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
(十八)加快完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加大对宏观调控、产业发展、行业准入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力度,在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制定投资导向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民营企业发展。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贯彻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关键领域联合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增加技术储备。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
(二十)积极推进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民营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及设备的推广和普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
(二十二)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的职务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和产业化。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民营经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督促各有关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十四)实行积极的土地供应政策,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的措施。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依法通过土地置换、盘活存量、内部挖潜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对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大的项目,优先保障供地。要采取集约化方式为中小企业鼓励类投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和引进产业项目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二十五)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的财政扶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积极运用财政贴息、前期费等手段,帮助民营企业增强融资能力、吸引信贷和社会资金。自治区及地、县财政,要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有发展潜力、带动性强、具有产业优势的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及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二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0至2020年,对在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五、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
(二十七)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在有效把握和控制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特点,合理制定信贷政策措施,完善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内设组织体系和信贷工作机制。
(二十九)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数量较多的商业性或自、互担保机构,支持内地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到我区从事担保和再担保业务,丰富民营企业增信手段。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收费权、质押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融资。有条件的银行要逐步探索和扩大担保范围,积极推广试行应收账款、仓储货单、土地和山林承包权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和联保协议贷款,还可根据民营企业产权制度、业务性质和资产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抵押担保措施。建立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办法和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三十)支持多形式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储备、改制、辅导和培训工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大力推动民营企业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进行直接融资。
六、为民间资本投资营造优良的政务环境
(三十二)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企业联络员、走访企业等制度,不断健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加强政务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办公、网上监管、网上咨询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三十三)起草、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七、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五)建立投资信息机制。及时公布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降低投资风险。完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培育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中介组织。
(三十六)营造舆论氛围。各宣传媒体要客观、公正、全面报道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和项目信息,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按照有关政策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舆论监督和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大投入,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服务。
(二)加强规划,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需求提高的要求,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同时,各级政府要重点办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要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参与国有社会福利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三)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大中城市要在整合医疗机构资源的基础上,积极举办老年关怀医院,力争到2010年每个设区市有一所老年关怀医院。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暂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
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服务,协调担保机构解决养老机构的贷款抵押问题;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
息。
(七)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八)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对发生意外事故后,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前,省民政厅要会同卫生、法制等部门和法院,研究制定有关事故鉴定、责任认定和赔
偿的有关意见,指导各地处理好养老机构的责任分担问题。
四、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政府行为;分级诊疗
中图分类号:R2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7月21日
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现状及实施分级诊疗的意义
(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现状。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快速发展,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到2013年底,我国医疗卫生总经费达27,846.84亿元,人均医疗卫生经费达2,056.57元,但目前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究其原因,我国目前存在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药品、检查费用偏高、过度医疗等问题。
(二)实施分级诊疗的意义。分级诊疗即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施分级诊疗,能够起到一系列巩固公立医院改革成效,促进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作用。
2、减轻患者费用负担,缓解“看病贵”。患者更多的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更低、起付线更低、报销比例更高,可极大地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3、盘活三级医疗服务体系,使全社会医疗卫生行业良性发展。小病不出社区、不出乡镇,带动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大型综合医院负责收治疑难、危重患者,促进大型综合医院从常见病治疗中抽身出来,投入更多精力到高水平医疗技术之中,县区一级医院实现与上下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总体上使得三级医疗服务体系相互促进发展。
二、政府行为影响下分级诊疗实施情况
(二)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滞后,患者不愿意选择基层作为首诊医院,影响基层医院首诊制度落实。目前,三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院门可罗雀的现象虽然得到初步缓解,但我国基层医疗机构在技术水平、设备、人员方面有所不足。目前,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在多方面均大幅度落后于上级医院,无法对患者构成吸引力。普通患者长久以来形成的思维也对基层医疗机构存在不信任,患者更多的选择仍然在三级医院首诊,基层首诊制度落实仍无法达到预期。
(三)大型医院发展思维重量不重质。大型医院为保证医院发展目标,大量收治不同病种患者,归根到底是医院发展思路的问题。新建住院大楼、建设新院区等医院发展模式依旧是规模扩张型的,这造成了医院不遗余力的将增加住院患者数量作为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一环,在举债建设扩大规模之后,为了建设成本,又不得不继续扩大患者收治规模,形成恶性循环。
(四)部分不规范社会办医进入医疗行业,导致基层首诊公信力缺失。将社会资本引入医疗行业本身是为了通过市场促进医疗行业良性竞争,但由于监管不到位甚至权力寻租的问题,使得民营医院基层首诊公信力严重缺失,社会办医在很多城市无法真正发挥市场竞争作用,无法提供更好的就医选择,反而破坏了医疗行业整体形象。
三、进一步利用政府行为推行分级诊疗的建议
(一)合理布局,确保分级诊疗制度顺利开展。要确保分级诊疗更好地开展,首先要强化此前卫计委对医疗机构规划的部署,严格控制三级医院盲目扩张,促使医院发展模式从规模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按照区域人口合理规划医院数量和规模,严格把握评审三级医院的准入标准,形成每个区域的金字塔形三个层级医院布局,从结构上保证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
(二)加大基层医疗机构政策扶持。为了让基层首诊切实有效地落到实处而不是空有口号,需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继续强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从政策上给予倾斜以吸引和留住足够的医疗卫生人才。基层医疗机构作为首诊医院要真正实现功能,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提高患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患者相信基层医疗机构,愿意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才能让基层首诊执行到位。
(三)加强社会办医监管力度。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在大力鼓励社会办医的同时还要强化对民营医院的监管,完善医保报销支付政策,规范社会办医,防止个别民营医院利用政策漏洞谋取不当利益。同时,改变单纯增加民营医院数量作为医改成效的思维,要开始重视民营医院质量和声誉,通过鼓励政策和合理监管引导民营医院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公立医院形成良性竞争环境,让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五)通过医保和物价政策细化落实,引导患者流向和医院办医观念。目前的医保政策已经开始改革,通过不同疾病在各级医院报销比例,起付费用的差异化,分流患者到各级医院就诊。医保部门和物价部门可以进一步根据各地差异,将不同疾病在不同级别医院的报销金额和比例作出调整,三个层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服务费用适当调节,降低药品、大型设备检查、检验等成本区别不大的项目收费标准。大病在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与小病相比有较大程度提高,引导患者有选择的就医。
(六)通过政府对医院考核、医院评审等方式,重新规划大型医院功能定位。大型医院都设立有健康体检,慢性疾病康复等专业和科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行使了部分基层医院的职能。而由于相同职能出现在不同级别的医院,民众和患者更倾向选择到于医疗服务技术水平更高、设施设备更完备的大型医院,从而限制了基层医疗相应职能的作用。政府需要通过对医院的考核,三级医院评审与复评考核标准等方面作出调整,将基层医院的职能从大型医院剥离出来,把市场还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
(八)强化基层医疗机构其他职能,保障双向转诊顺利开展。慢性病、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是,此类患者治疗的关键环节均已完成,继续治疗的费用较低,不利于医院营收。因为医院是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很大程度上是自负盈亏的,随之而来的是医院发展问题。这就需要行政部门在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政支持基础上,要把慢性病治疗、康复治疗、健康保健等一系列属于基层医疗机构的职能充分调动起来。
分级诊疗的实施,不只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唱独角戏,需要多个行政部门相配合,利用政府行为引导医院、患者接受新观念,让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效益,充分发挥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自的特点与功能,利用政策重新规划大型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和增强基层医院健康保健职能,才能真正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马强.中国经贸导刊,2014.30.
在现有养老服务体系难以满足需求,以及国家大力提倡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大背景下,公立医院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探索开办养老机构,看上去无疑是既符合趋势又顺应政策的成功之举。然而,近年来各地医院开办养老机构的探索,虽有个别成功案例,整体上却难以应验这一似乎有些想当然的看法。
医院开办养老机构面临窘境,政府大力倡导的医养结合在实践中同样并非一路畅通。看似坦途却难以走通,到底是哪些层面的因素在堵塞着我们的“医养梦”?
供需错位困局待解
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康乐园老年公寓的一场大火,为河南省安阳市中医院爱心养老院的“夭折”平添了一把火,更“烧”出了公众对于民营养老院安全性的质疑,而这也正是当前中国养老面临的窘境之一:公办养老院进不去,民营养老院信不过。
根据国家民政部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94110个,其中养老服务机构33043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8927个,互助型的养老设施40357个,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783个。各类养老床位577.8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2张,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另一方面,中国正面临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来自民政部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大约有2.12亿,其中15%为80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15%为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据全国老龄委办公室预计,到2025年,中国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3亿,到2050年,我国将有4.3亿老年人,即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指出,我国的老龄化呈现出未富先老,区域不平衡,及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贫困老人比例高等特点,对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
与公办养老机构一床难求现象并存的是有些民办养老机构床位闲置的现象,这一结构性矛盾是当前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另外一个突出问题。
其原因是公立养老院进不去,很多老年人及家属就将目光转向了民营养老院,然而一些条件相对较好的民办养老院价格十分昂贵,有的甚至要收70万元以上的押金,这让不少老年人望而却步。而价格低廉的民营养老院,往往在条件与设施上却有所欠缺。“这样的养老院感觉安全性也得不到保障,不敢让老人住进去。”一位正在选择养老院的女士对《中国医院院长》表示。
民办养老机构在经营上的窘境,很大程度上来自于资金压力。
据了解,养老机构的资金压力往往来自硬件投入方面,不乏有民营养老院负责人感叹“公办和民办差太多!”――得不到政府支持的民营养老院在土地和硬件上的成本非常高,并直接反映在收费标准上。而为了节约成本,很多民办养老机构往往无法按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机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但面对养老事业的旺盛需求,地方监管审批部门往往又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态度。
供需错位的背后,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民政部在2013年3月的《养老服务基本情况》中表示,当前政府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估计不足,对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对养老机构的财政投入比较少、对养老机构政策落实不到位。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上,有些地方没有重点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此外,民间参与也不充分。国家为了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在土地供应、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由于一些地方未将国家政策具体化,缺少相应的配套实施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激励扶持作用。
政策助推“医养结合”
除了供需矛盾,现有单纯的养老服务体系也难以满足老年群体的健康需求。
今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中显示,当前养老最强烈的需求是健康医疗。从疾病谱转变看,慢性病已成为主要的健康问题,老年群体对上门诊疗、急诊联络等医疗服务需求强烈。
据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老年病研究所副所长刘荣玉调研显示,在我国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中,内设简单医疗室的不足60%,配备康复理疗室的不足20%。另据民政部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养老服务人员共约100万,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30万左右,其中取得职业资格的仅有5万人。
“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一些高龄老人的失能问题摆在了面前。”北京老年医院院长陈峥表示,对于需要医疗照护的失能高龄老人,传统养老院无法担负起照护的责任。北京市第二医院院长姜文浩则表示,“敬老院能够照顾好老年人的生活,一旦健康出现问题,能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治是大家所关心的。医疗机构应该担负起长期照护和老年康复的责任。”
事实上,由于目前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偏少、设施功能不完善,而长期以来卫生系统管医疗,民政部门管养老,医疗和养老体系长期割裂、未能对接,造成老年人就医不便,不得不经常奔波于家庭、医院和养老机构之间。这不仅增添了老年人亲属的经济负担,还造成了难以解决的“压床”问题,浪费了优质的医疗资源。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倡“医养结合”的养老护理模式也就成为了一种必须。
2013年9月,国务院先后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包括“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可以说为医养结合打了一剂强心针。
在政策的推进下,各地纷纷开始了医养结合的探索。
例如,北京市民政局去年联合北京市发改委等9个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养老机构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医养结合: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养老照料中心可采取申请独立设置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养老机构也可以采取内设医务室、卫生所(室),或引入周边医疗机构分支机构等形式;周边医疗资源丰富、自身难以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可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开辟绿色就诊通道,为入住老年人开展医疗服务。
上海市也在今年启动了新一轮养老改革,提出将在50家养老机构新建内设医疗机构,并在医保批准联网后纳入“三段”结算。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的《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定义为“医养结合”支持平台,要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向所在辖区的养老机构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它还要与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社区托养机构达成合作,会同社工、志愿者提供慢病管理、健康教育、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另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家庭医生对社区老年人的服务继续深化。
天津市也将通过“养老机构把医院请进来、养老院走出去与医院合作、基层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服务”实现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有效对接、双向合作。
随着政策的推动,各地公立医院也开始了主动性探索。
公立医院“牵手”养老
“在这住着挺舒服,也安心,住下就不想走了。”住在北京金泰颐寿轩敬老院的张大妈对记者表示,而她安心的原因正是敬老院医养结合项目的实施。据了解,北京市第二医院与北京金泰颐寿轩敬老院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姜文浩表示,医院为敬老院的老年人建立了健康档案,派医生每周定期到养老院巡诊一次,同时为老年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如果敬老院的老年人出现突发疾病,特别是急危重症,医院将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接入院治疗。
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老年医院)则推出了公立医院“搬进”养老院的新模式,与沈阳市松蒲博爱敬老院合作,建立了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沈阳市老年医院)大东护理院。
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更与多家养老机构成立了“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老年康复医养联盟”,进行了“医养护一体化”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平时对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生活服务,一旦发病就由责任医生、护士进行治疗和专业护理,在康复期间则有康复中心提供专业的康复护理。
总的来说,这些探索通常都建立了医养联动的机制,由医院派出专家为合作的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方面的支持,发挥护理团队专业优势,为养老机构的养护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开辟绿色通道,方便从日常养护到入院就诊以及住院治疗的实时联动。
除此之外,也有公立医院选择了跨界办养老院,例如河南省安阳市中医院以及重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下称“重医一院”)。
公立医院与养老机构的“牵手”,让养老机构获得了公立医院优质的医疗资源,提升了服务能力,也让公立医院扩大了服务覆盖面,打破了两者之间割裂的状态。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松认为,公立医院涉足养老,一方面是养老需求以及政策推动,另一方面则是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他表示,破解资金困局已成为医改的不变课题,但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都离不开对公立医院造血功能的研发,因此将视野拓宽到关联领域成为公立医院改革的必然。其次,一旦公立医院作为独立主体介入到具体的养老服务开发中,项目所涉医疗服务需求、潜在的诊疗分级制度设置、多点执业条件的创造以及此种新兴业态的开发对医疗投入的回报,无疑可以作为公立医院改革的通道。
多方整合是关键
尽管“医养结合”看上去形势大好,在实际中也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
首先就是经济效益问题。“目前医院以多点执业的方式为敬老院提供服务。”姜文浩有些无奈地告诉记者,因为医保机构给医院的医保总额并未增加,尽管敬老院内可以实现医保报销,但“医保额度是给敬老院的”。
同样选择与养老机构合作的蚌埠市第五人民医院也遇到了动力不足的问题,“日常运营是微利,如果算上房屋、设备折旧、人员支出等,肯定亏损。”副院长齐峰这样说道。
上海天伦医院于2013年着手试行医养结合模式,改造出100张老年护理床位,每月的护理费、床位费、餐饮费加上医保报销后自付的费用,比请个保姆还便宜,大受老年人欢迎。然而作为医疗机构内的养老护理床位,却得不到民政部门对养老床位的补贴,也没有卫生部门的补贴,只能靠医院承担。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对养老机构的床位补贴,例如天津规定对新建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由原来给予每张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4000元提高到15000元。但这真金白银的补贴,却与医疗机构内的养老床位无关。
补贴不到位,费用也收不上来。“护理费1小时几块钱,多少年没涨了,低到招不到人。”姜文浩直言,“跟敬老院合作后,我们派了专业的康复师,1小时20元,还不如做足疗的。”医疗技术本该体现出应有的价值,过于低廉的价格更让医院介入养老的动力与后劲不足。
而不合理的定价也影响到护理人才的招聘和挽留。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人才的匮乏和养老人才难以稳定在养老服务业的岗位,是现在面临的突出问题,原因在于现在的薪酬待遇还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其次是行政许可和审批的问题。尽管进入2014年后,国家陆续推出了30多项养老产业政策及指导意见,包括取消行政审批和事前审批、改革企业登记制度、人才培养、养老用地、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以及优惠政策等方面。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仍然存有桎梏。姜文浩举例,医院曾考虑在北京金泰颐寿轩敬老院设立第二门诊部,但由于北京五环内公立医院严禁扩张,因此无法得到行政批准。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看,姜文浩表示理解,但不可讳言的是当前医养结合在政策上仍受到阻碍。
“现有的医养结合政策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远远不够。”专注老年医学研究的陈峥目光放得更长远,“公立医院办一个养老院,怎么收费?怎么服务?有点乱,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老年人从失能到临终,以传统的医疗模式已经无法解决了,不能以综合医院的平均住院日等标准来要求,其应对策略也不是简单的医养结合概念,而应该是一整套的体系。”
因此陈峥认为,应该做好几大整合。首先是从费用上。“国家养老还是自己掏腰包?医保付费还是成立护理保险?谁来掏钱决定了后面的服务。”陈峥表示,日本在2000年成立介护保险后,护理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果没有人支付费用,护理院就无法成立,国家应该有相应的系统,出台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险。
其次是管理的整合。一直以来都是民政部门管养老院,卫生部门管医院,医养结合往往是各自出台各自的政策。陈峥指出,对于需要医疗照护的失能老年人,应该完善护理院的建设,这就需要卫生、民政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筹整合。
最后是机构之间服务的整合。“医院、护理院、康复院、养老院、社区、家庭……什么人该住到哪去,不能光凭自己的意愿。”陈峥认为应该有一个评估体系,由医生、团队说了算。根据区域服务,通过评估个人失能程度,再安排到相应的机构。陈峥强调老年医学应是连续性的医疗服务,多学科的服务,需要医生、护士、护工、社会工作者等多方位的整体服务。
为什么需要分级诊疗
自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医保报销制度及医疗服务体系放开以来,原有的分级诊疗制度逐渐瓦解。居民就医首选大型三级医院,“大医院人满为患,基层医院门可罗雀”的景象在全国各地早已成为一种常态,以至于看病难的问题日渐凸显。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反过来又加剧了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导致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与资源浪费情况进一步显现,而不合理就医与缺乏分级诊疗体系,是出现这一问题的核心原因。
据国家卫计委统计,2014年全国25860家医院中,三级医院仅有1954家(占比7.56%),但是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量却达到了14亿人次,占全国所有医院诊疗人次的47.1%(2014年全国医院总诊疗人次29.7亿);而位于最底层的一级和未定级医院有17056家(占比65.96%),却仅仅提供了3.2亿人次的诊疗量(占比10.78%)。一级与三级医院在数量与服务提供量上的巨大反差,显示出我国医疗服务格局的极度失衡。
居民就医蜂拥至三级医院,不但导致就医体验下降,另外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推高了整体医疗费用。我国医疗服务价格体系的特性,决定了三级医院在收费标准方面高于一、二级医院。以2014年的人均门诊费用为例,三级医院的人均门诊费用要比二级医院高出53.3%,比社区中心高出192%。如果三级医院的诊疗人次有40%能够转移到二级医院进行就诊的话,那么全国的医疗卫生支出每年至少将节约525亿元。
由此可见,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相当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分级诊疗制度的缺失。因此,重建分级诊疗制度对于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需要什么样的分级诊疗制度
在国际上并没有与分级诊疗完全相符的概念,与之相近的是“三级卫生医疗服务模式”和“守门人”制度。三级卫生医疗服务模式是指:三级医院主要承担危重疾病的诊疗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二级医院主要承担一般疑难复杂疾病和常见多发病的诊疗;基层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慢性疾病管理、康复治疗等,如日本的三级医疗圈。而“守门人”制度则是指由全科医生对病人进行首诊,并由全科医生管理和协调病人的转诊,包括“转上”和“转下”的双向转诊,最典型的就是英国NHS(国民卫生服务)制度。
对于分级诊疗,国际上也并没有固定与统一的模式。如英国NHS制度,把全科医生和医疗机构作为并行的医疗服务板块进行设计。美国则采用“管理式医疗”,引入第三方管理,利用各保险公司以及健康组织竞争形成费用约束倒逼机制,将患者控制在基层就医。而日本则是通过划分三级医疗圈,进行医疗资源配置,然后通过对医保机构的激励和约束来实现分级诊疗。
对于我国来说,实行分级诊疗的目的在于通过引导患者合理有序就医,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通过建立全科医生队伍和提升基层医院以及县级(二级)医院的服务能力,从而最终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重建分级诊疗制度的难点与路径
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分级诊疗制度的重建也绝非一蹴而就,面临的问题依然很多。
首先,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健全的全科医师(培养)体系和法律强制的转诊制度。而欧美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分级诊疗体系做得较好的国家,其前提都是具备家庭医生制度(含培养体系)和强制的转诊机制。
其次,缺乏一支能够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的“守门人”队伍,亦即全科医生人才的匮乏。按照《意见》中所提出的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的目标,那么我国将需要27万~40万名全科医生;如果按照国际上的标准,每名全科医生服务2000人口,那么在我国完全建立起全科医生队伍至少需要68万名全科医生。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全科医生不足8万人,尚有巨大缺口。
第三,医院补偿机制的不合理,导致三级医院缺乏分流患者的动力。由于公立医院普遍需要依靠自身的运营来维持发展,对于患者不但是来者不拒,甚至想尽办法吸引更多患者前来就诊。三级医院在医疗设备、技术人才优势、品牌效应等方面具有一、二级医院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对于患者无疑更具有吸引力。
第四,不同等级医院间医保报销比例级差较低,也在一定程度上诱导患者优先选择三级医院就诊。如现有的一、二级医院之间,二、三级医院之间的医保报销比例级差不大,各省份基本上都在10%左右,而国外分级诊疗制度做得好的国家其报销比例则悬殊较大。如在新加坡不经过转诊,擅自去三级医院就诊医保将不予报销。
第五,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的目标缺乏有效、持续的财政支持,如何重建县级医院筹资体系,是县级政府面临的一大难点。
最后,趋高就医心理因素的存在,也使得患者在就医时更愿意选择三级医院,而非低级别医院,即使是最常见的发烧感冒。此外,由于基层医院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落后,导致患者的不信任,而被迫去二、三级医院就诊。
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分级诊疗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仍需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首先,要实现基层首诊,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以及大幅提高全科医生待遇,使其收入水平能够与专科医生差距不大,让更多的医生愿意从事此项工作。全科医生培养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从全行业的角度出发,将所有的民营基层医疗机构也纳入其中,而非只针对公立医疗机构。
我市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目前,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1.43万人,占总人口的14.78%;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9.04万人,占总人口的22.67%,养老服务正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为适应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的趋势,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84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绍政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拓展模式,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要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创新养老模式,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拓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及其他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街道、社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进一步发挥政府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示范作用。要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三)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要积极扶持社区、村级组织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加快发展家庭养老院、社区老年服务中心等机构,拓展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居)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努力培养老年医学、管理、护理、营养以及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创新方式,完善制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实行养老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养老机构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业机构。鼓励各地重点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单位要认真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制度。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可适当减免或由政府适当补助。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制订。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但必须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鼓励社会力量投入。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制定鼓励措施,引导企业开发、生产老年人特殊用品,培育老年用品市场,发展老年体育产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所有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意向。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的,应用于改善自身设施条件和服务对象的生活。募集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或社会公告使用情况。
(六)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政府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
(七)发挥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作用。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对于规模较大、市场急需、前景看好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八)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审批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定点范围。
(九)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水平,严防意外伤亡事故发生。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机构做好协调工作和善后处理。
叹息声随茶水升起的热汽,弥散在了房间里,一时寂然。
为了变更成为“非营利性医院”,重庆骑士医院院长唐维礼已努力了半年之久。2006年10月,唐维礼就向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
“由于来我们医院治病无法报销,很多病员也随之流失。”唐维礼承认,重庆诸多民营医院都面临如此困境,而骑士医院只是其中一个缩影。
民营医院的生存难题
早在2003年7月,骑士医院就因为经营收入不足,不得不向社会各界借贷2亿多元,以维持医院的发展。截至目前,骑士医院仍有5000万元负债,经营收入不足以偿还借贷,而新的医疗研发项目也面临中断的危险。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唐维礼归结于“没能和市内的其他公有医院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如今我们每年纳税额超过了100万元,可是我们得不到120急救中心送来的病人,从病源的输送上就遭遇歧视。”在唐维礼看来,民营医院一方面受到税收制约,没有办法享受和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搞平价低价医疗,方可与公立医院竞争。两个不利条件。把重庆市内一些民营医院逼到了夹缝之中。
据记者了解,目前重庆市有私立医院近6000家,99%被认定为营利性医院,只有少数区县将部分民营医院定为非营利性医院。
“从实际情况看,判定医院营利性的标准很简单――公立为非营利性医院,私立为营利性医院。”唐维礼认为:“这种分类标准,不符合重庆市委市政府大力扶持民营经济的‘挺私’精神。”
营利性标准之争
事实上,在2000年2月21日,原国家计委联合卫生部等部委下发的《[2000]16号文件》中,对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已经作出了明确界定。
2006年11月9日,民营医院――重庆龙湖医院得到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书上面盖着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局的公章。
据记者了解,在此之前的2005年,重庆南川市卫生局也批复了宏仁医院的非营利申请。2005年9月9日,西安市卫生局更是一次性核准了3家中外合资医院的非营利性医院申请。
对此,唐维礼颇为不平,“西安的几家医院的规模都很大,他们却在西安成了试点。西安当年的医药价格,也因此降了许多。”唐维礼坚持认为,事实已经证明,给予民营医院平等待遇有利于稳定医疗费用的支出。
“民营医院原则上划分为营利性医院。”重庆市卫生局医政处向处长认为,民营医院能否变更成为非营利性医院,主要看其收益是如何处置的,通常营利性医院的收益用于分红。而非营利性医院的收益用于发展f扩建病房,添置医疗设备,培训医疗人员等。
向处长表示:“如果医院的收益用于分红,那就只能界定为营利性医院。”
然而唐维礼却不这么看。原属江北区卫生局管理的骑士医院开始规模较小,随着近10年来一点一滴的积累,医院现在已发展成拥有4.5万平方米,300多名员工的综合性医院。年营业额1300多万元。其中2005年,骑士医院的纳税额就超过了100万元。
唐维礼认为,尽管行政主管部门一直把该院划为营利性医院,但该医院在实际中又把自己定位为非营利性医院,并于近年来相继开展了“低价就医”“关爱精神病患者”“千万元回报社会”等各种活动。“8年多医院都没有盈利,且付出很大的社会成本,不足以说明我们医院的非营利性质吗”
对骑士医院的隐痛,坊间也有不同的声音。据了解,政府在扶持民营医院上马之时,曾给过一个为期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民营医院开办前3年不需缴付营业税和所得税,但保护期过后,盈利的民营医院就要像私营企业一样交付30%的所得税。所以,有人认为,骑士医院在享受完优惠政策时提出这样的要求,其用意是不言而喻的。
另外一个问题也很难回答:靠借贷发展起来的民营医院,收益不用于分红怎么可能
作为民营旗帜的尴尬
多年的奔走呼告,唐维礼的声音在部分民营医院引起了共鸣,并引起了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的重视。经工商业联合会研究决定,2006年11月30日,重庆市工商联合会致函重庆市卫生局,称可以借鉴西安做法,认定骑士医院为非营利性质,并希望得到卫生局的核准。
2006年12月12日,重庆市卫生局副局长方明金专门前往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协商骑士医院变更经营性质的问题。
然而,认定结果却让唐维礼大所失望。“市卫生局考察之后的意见是:骑士医院办得不错,是重庆民营医院中规模最大的,希望继续做民营医院的旗帜。”
尽管双方意见不一致,工商联副会长陈健在最后还是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要从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按国务院[2005]3号文件精神,“可以让骑士医院作为非营利民营医院的试点”。
对此,重庆市卫生局医政处向处长认为:不能只看骑士医院的现状,还要考虑该医院的过去和未来,如果将民营医院盲目改为非营利性医院,那么民营医院原来的财务核算制度将造成医疗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对卫生部门分类管理制度造成冲击。
2006年12月15日,重庆市工商联医药商会在给重庆市委书记的信中称“市卫生局无理阻碍重庆骑士医院变更为非营利性医院的请求”,恳请协调解决。希望卫生局遵循文件原则,给民营医院自愿选择的权利。
市卫生局有关人士认为,经慎重调研,目前将民营医院定为非营利性医院条件尚不成熟。
呼唤同一起跑线
尽管民营医院急于“变身”的呼声不断,但民营医院的收费紊乱,仍为坊间诟病。
工商联医药商会负责人则认为该问题“很好解决”,西安就是一个范本。西安市卫生局在变更民营医院的批复中,就着重指出要求转变为非营利性的医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强医院财务监管。“这一点,行政主管单位是完全能够监督得到的。”
唐维礼表示,在很多民营医院里,医院的检查费、手续费、药品费都普遍低于物价局的定价,CT、彩超、腹腔镜等费用还低于同等条件的公立医院。
对于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之间的待遇之别,重庆市人大代表刘中慧也早有洞悉,并在2007年的“两会”上就民营医院问题拟订议案,建议给民营医院平等待遇和优惠政策。刘中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的医疗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在理解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方面略显不力,未做到平等对待,影响到民营医院的发展。
同时,随着中国启动医疗体制改革,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了医保,不能像过去一样医药费由单位统包统揽。“这样一来,收费低廉的民营医院靠成本优势一定能竞争赢公立医院,淘汰一大批不愿改革、不思进取、只靠政策活命的公立医疗机构。”唐维礼说:“前提是公有制、非公有制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