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为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震慑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切实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日前,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了2022年全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一、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调运检疫证明调运种子案
2022年7月,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网售的一个西瓜种子、一个向日葵种子标签上未标注植物检疫证编号;另有其他两个向日葵种子虽标注检疫证编号,但在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没有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证书。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00.18元,罚款7380.16元的行政处罚。
二、太仓市双凤镇新湖某农资商店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2022年6月,太仓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农资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农资商店销售的一款黄瓜种子,封口处检测日期为2023年01月,检测日期不实。太仓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潘某某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7月,吴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种植大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种植大户在其水稻田非法使用“甲氧咪草烟”(登记证号:PD20172134;有效成分及其含量:甲氧咪草烟4%;剂型:水剂;净含量:1000g;低毒;作物/场所:大豆田;类型:除草剂)。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相城区某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6月,相城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农资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农药。苏州市相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8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农药案
六、苏州市某水族用品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1年11月,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12345服务热线工单,反映某水族用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龟益康”为假兽药。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的龟益康、亚甲基蓝和护龟宝三种产品标签上均标明预防动物疾病、提高动物免疫力或治疗动物疾病的作用。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剩余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0710.43元,罚款24351.80元的行政处罚。
七、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2年8月3日,昆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其通过天猫平台购买的宠物喷雾剂没有取得兽药批准文号。8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网店实际经营主体苏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有标称由成都某科技公司生产的蚤立清共计177瓶。该产品网页介绍和产品企业标准显示该产品功效为宠物体外驱虫,产品包装显示该产品主要成分为百部提取物、苦楝油提取物等,因此涉案产品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昆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蚤立清177瓶,没收违法所得1150.13元,罚款8450元的行政处罚。
八、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
2022年9月,吴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苏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公司阴凉库发现13盒保特芬盐酸特比萘芬片真菌灭(规格:20mg×16片/盒),生产批号为20210202,生产日期为20210225,标示生产厂家为天津市某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外包装无产品批准文号、无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按假兽药处理。苏州市吴中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没收剩余产品,罚款4116元的行政处罚。
九、苏州市某宠物店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饲料,经营、使用无饲料进口登记证进口饲料案
2022年7月,苏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投诉举报,称姑苏区某宠物店违法经营饲料产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使用的部分冻干鸡小胸没有标签说明书、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营、使用的部分奶糕罐头为无进口饲料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苏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833.76元,罚款82056.76元的行政处罚。
十、常熟市某渔需物资商店经营无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案
2022年7月,常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渔需物资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店销售的肠舒康(II型)、金维他、活性乳酸菌、净水菌团四款产品,虽标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其产品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均过期或无效。常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剩余产品,没收违法所得21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