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消费投诉工作模板(10篇)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公司消费投诉工作,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财产保险服务评价方法与定量指标

中国保监会保险服务评价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是消费者导向,服务评价以消费者体验与感受为核心,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客户至上的经营理念。二是全流程覆盖,服务评价覆盖保险服务的各个环节,全方位、多角度评价保险公司服务水平。三是客观公正,服务评价力求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客观公正。四是持续改进,适应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评价体系。同时发挥服务评价导向作用,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二、落实服务评价方法和定量指标的对策

1.以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为服务宗旨

2.不断提升服务评价指标

一是《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保险公司提升服务质量提供可遵循具体方向和目标,保险公司一定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要通过管理办法、制度体系、保障实施条件和考核奖惩等全方位的举措,确保保险公司服务评价指标达到A等级。二是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培养员工诚实守信和服务至上的职业道德,训练员工拥有广泛精湛的专业知识和娴熟高超的服务技能。三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重要服务创新可以加分规定,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保险服务重大创新。四是要避免发生指因保险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而导致重要媒体负面报道、重大等重大负面问题的扣分,确保保险公司依法依规经营。

3.实施客户服务的“六力”标准

参考文献:

[1]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7月.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是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明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工作岗位,配备工作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的办理、统计、分析、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定本单位分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和支持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保险消费投诉。

第七条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协调、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及时处理保险消费投诉。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指导辖区内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并监督其规范运行。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调、督促会员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保险消费投诉,做好保险纠纷调解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正常运行。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指导并支持分支机构参加当地保险纠纷调处机制,与保险消费者协商解决保险消费争议。

保险纠纷调处机制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保险公司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二)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二)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第一节保险消费投诉的提出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秩序。

第二节保险消费投诉受理

第十九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是所在单位受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予以受理;

(四)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且不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消费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二)本单位已经受理投诉,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三)本单位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投诉人协商;

(四)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五)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于第(一)项规定情形以外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

(二)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核查,也可以通过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或者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投诉人是否违反或者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核查。

第二十九条投诉人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四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登记制度和保险消费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汇总投诉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于5人以上群体性的或者影响重大的保险消费投诉信息,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负责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全面、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妥善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三)与保险消费投诉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转办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按照转办单位的要求书面报告以下情况:

(一)是否受理该投诉,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该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及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是否接受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并监督投诉处理单位限期整改: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是否受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处理决定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投诉人告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投诉处理中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整改的情形。

收到整改要求的投诉处理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人对处理决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报告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名单,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报告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名单,以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该季度本保险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该季度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书面自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考评制度,选取合理指标,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期限如实报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有关情况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为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兼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保险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内容: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一)2005-2007年海南省保险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成因分析

(一)保险公司自身解决机制

(二)保险行业协会调解机制

(三)保监局投诉机制

(四)仲裁解决机制

(五)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机制

(一)各省市区保险合同纠纷解决快速处理机制的模式

(二)海南省各家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的建议和意见

(三)建立海南省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二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J].法制资讯,2008,(4).

在金融领域的投诉中,关于保险的投诉是近年来持续的投诉热点:在银行存款收到的却是一张保单、糊里糊涂却被告知购买了某种保险……这样的“被投保”情况比比皆是,占据了相当大的投诉比例。另外,随着购车人数的增多,进行车险投诉的比例也在增大。

全险不全赔

在2月20日,央视的《每周质量报告》曝光了消费者投保车险“全险不全赔”的事情:小张按照保险推销人员的推荐给车买了所谓的全险。之后,小张的车在停车场排队等着进场时出了小事故,交警认定对方是全责。不料,肇事司机的保险公司和他自己的保险公司相互踢皮球,都不帮助他解决问题。

另外,在南京创业的车主老张说起汽车保险更是一肚子委屈,他花了近一万元为自己的车上了足额保险。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他的损失约达4万元,不料保险公司只答应赔偿一半。

许多人认为,一旦进行了投保,就是订立了一种合同关系,一旦出现了合同规定的可予以赔偿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但是事实上却并未如此。

据调查的结果表明,“有责才赔”、“无责不赔”这个一再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提及的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其中只有个别词语的细微差别。

存款变脸成保险

消费者购买保险本想买一个“称心如意”,谁知道购买的保险却并未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或者消费者不想购买保险,却糊里糊涂地被购买了保险。

李女士到银行存款,在银行大厅工作的人员告知李女士进行存款便可以赠送一份保险,出于对银行的信任,李女士将存款存到银行同时也在保险单上签了名字,等李女士回过神来却发现手中只有保单却没有存款凭证,到银行交涉,却被告知,客户存款已经被划走,到达了某某保险公司。李女士随即到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却被告知退保可以,但是要扣除高额的手续费。

另外一种情形是,工作人员告诉客户有某种理财产品,收益率较高,只要将钱存够几年,就会得到高额的分红,客户爽快地签了字。后来才得知自己购买的高额理财产品原来是一份保险。

明明白白看保险

为什么这样的情形会屡屡发生,作为一个投保者或者“被投保”者的当事人,到底忽略了什么才让这样的情形得以屡次发生?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进行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当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对此,客户应该仔细研读签字的内容,是否是自己需要办理的业务。

对于一时冲动购买了保险或者在网点“被投保”的客户来说,如果你签订的保单还在犹豫期内,你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因此,在接到保单后应该仔细阅读,如需退保,应及时提出,否则过了犹豫期,保单将生效。

另外,对于不同的险种,客户也应注意要仔细区分,严格对待,针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要确定能够承受风险、明确投保提示等情况下再行购买,否则,一旦签上自己的大名,有了白纸黑字的证据,这份合同就已经成立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也就形成了契约经济关系,而如果后悔购买保险,又过了犹豫期,那就只能陷入被“保单”套牢的境地了。

一方面,保险业在过去几十年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却和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也进一步加剧了保险双方矛盾的激化,保险行业得不到健康发展,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保险条款的问题

消费者投诉保险的格式化条款存在不公平、条款用语不严谨、不完善,存在模棱两可的语句。比如,车险中的“高保低赔”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将来的保险理赔、纠纷埋下了隐患。

2.保险销售误导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夸大高收益,对风险不进行必要的提示。表现在对投保条件、责任免除、等待期等重要合同条款不进行充分说明和提示;夸大新型人寿保险产品的分红、投资收益。

3.保险理赔环节的问题

保险公司一般较重视业务开拓,忽视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拖赔、惜赔等现象。

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2.保险公司粗放化经营

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中支保险公司热衷于发展速度和规模,追求短期利益,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不能真正围绕保险消费者来制定和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例如,产品创新不足,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反复发生。

3.消费者教育机制不足

结合目前我国保险消费投诉的现状,我国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其中有保险立法不足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重视不够的原因,更有投保方对保险还缺乏必要的常识,对保险合同不能全面、正确的理解。所以有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此处相应的完善措施,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保险消费者权益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经营;外界的各种监督。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上至保监会、下至各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各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种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举措,比如各家保险公司都退出了多种消费投诉、维权渠道;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改革部分险种的条款,以更加切合市场需求度等。但总体来说,以上措施还不能很好的解决保险双方之间的矛盾,市场的接受性有限。结合目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要三种方式并举,构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在目前保险市场上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法律制度构建

2009年《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当然,保险行业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针对目前保险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新出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建议适时地以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形式进行规定。比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概念目前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建议制定统一的标准,防止不必要的理赔纠纷。目前建议可以从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及纠纷处理等各环节出发,梳理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强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保护。

2.监管制度构建

其中,《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以下简称《服务规定》)着重落实对个人人身险客户的保障,督促保险公司改善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具有强制性。

回访制度要规范

《服务规定》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客户回访。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回访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回访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二是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并及时记录回访情况。对于回访的内容,《服务规定》也做了规定,包括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保人本人;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确认投保人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的内容等共七个项目。三是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予以解决。可以说,做好客户回访是保证保单双方沟通、理解的重要保障,消费者应积极配合。

合同保全要及时

理赔处理有时限

【关键词】

车险;理赔;定价;标准;建设

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尤其在车险业务中,承保客户数量大,受众面广,而相应的理赔服务能力没有跟上并适应其快速发展的要求,在理赔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造成了目前车险“理赔难”的现象。根据保监会通报的数据,2012年保险消费者投诉事项中,涉及产险公司共7389个,同比增加233.14%,其中合同纠纷类投诉6801个,占比92.04%,同比增长357.36%,而在合同纠纷类投诉中,理赔纠纷5472个,占产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80.64%,理赔纠纷仍然是产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的重点,理赔纠纷投诉中一个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损失核定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维修方案、配件工时价格争议、人伤赔付标准。

1国内目前车险理赔定价模式

2国内汽车维修市场的乱象

汽车主机厂家对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销售渠道等均处于高度封闭和垄断地位,且目前国内以4S店体系为主,综合类修理厂发展极不均衡。自2010年以来由于整车销售利润的持续下降,各主机厂为保证其整体的经营利润,屡次针对常用外观配件和维修工时上调价格,通过这种脱离成本核算原则的定价机制将成本转嫁给保险行业,长此以往将严重伤害保险行业的健康经营,而这种不合理的赔付成本最终将转移给广大保险消费者,损害了公众利益。以众多的进口品牌为例,如奔驰、宝马、保时捷等,其维修工时价格要比同级别的国产车高出数倍,配件价格同比进口配件加价率在40%_50%左右,虽然保险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但正常的维修保养的费用,无疑给消费者增加了用车成本。

3国外发达国家的解决方案

以日本为例,上世纪七十年代,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15家财产险保险公司和1家数据公司共同出资发起成立了日本自研株式会社(JKC),拥有独立的车辆维修技术/维修工时实验室、低速碰撞实验室及培训基地,每年对新上市的汽车进行维修方法及维修工时的研究和测定。日本自研株式会社(JKC)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后期也吸收汽车制造厂家共同参与研究,其研究成果得到各保险公司、汽车制造厂和80%以上修理厂的认可,各保险公司均使用JKC制定的维修工时和技术标准,各保险公司的定损人员均由JKC实行统一的培训并通过分级考试。欧美市场的同样由第三方数据公司为保险公司及修理厂同时提供配件及工时数据,避免了理赔定价争议及纠纷。

4车险理赔定价标准建设

从目前的保险行业现状看,由于汽车4S店掌握了大部分客户信息及资源,各保险公司为了业务发展,各自为战,与4S店签订不同的价格协议,理赔定价标准不一,同时主机厂的销售渠道、技术标准也处于垄断地位,再加上维修市场的混乱局面,车险理赔定价标准建设势在必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国内目前的市场行情,可实施如下:

4.1建立保险行业统一规范标准

4.2行业构建工时、配件数据平台

由保险行业统一建立数据平台,各保险公司提供数据,经过各保险主体分析认证后,统一由行业协会导入平台,为各公司共享,也为后期行业监管和自律提供基础。

4.3工时、配件数据采集

工时、配件数据的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外部供应商提供数据,实时与外部数据系统对接,抽取相应车型的工时、配件数据,由各保险公司进行验证。二是内部采集的数据,各保险公司和主机厂、4S店均有业务合作,可对共享的数据进行采集,三是针对维修工时,以国内主流品牌及保有量较多的车型入手,通过实测方式,确定维修工时数,再根据地区差异,确定工时单价并公示验证。可借鉴目前丰田3A保险、翱特公司推行的标准工时项目,国内保险公司、数据商也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4.4保险行业与维修行业深入合作

保险行业协会与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共同推进标准实施,规范引导保险公司与修理厂的共同发展。保险行业与汽车维修行业任何一方单独制定标准,都无法保证客观公正,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一致的推进,并结合外部专业机构的评测、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因素、物价水平等,才能有效的推进整个行业的标准顺利实施。

4.5出台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保险行业协会监督工时、配件价格的落地执行情况,各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行业的数据标准,制定自律公约,并在公约的指导下对价格准确执行,协会可以制动差异化的浮动空间,确保各保险主体有合理的议价空间以及根据差异化的费率实施浮动的理赔标准。

4.6建立维修质量评价体系

保险公司对汽车4S店和维修站建立统一的质量评价体系,从保险行业对4S店和维修站的服务、价格、维修能力进行评价,并定期公布评价指标,一来可以有效的对维修企业进行监督,二来可以给客户提供一个选择的参考,为了客户能够获取更加优质的售后服务。

4.7维修技术研究

研究和优化事故车辆维修流程和工序,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工艺,如开发和推广自动变速箱修复、钢圈修复、铝件修复、塑料件修复技术等,推动维修行业技术进步和发展,从无到有以修代换,从繁到简简化维修工序,从慢到快提升维修效率,从劣到优提高维修质量,从而节约理赔成本、节约资源。

4.8车辆交通事故的鉴定

通过与外部机构合作,开展车辆交通事故的鉴定,根据车辆的损坏程度和部位、乘车人的伤害程度、路面痕迹等,对车辆碰撞结果进行分析和研究,一来可以查找车辆设计、制造工艺中可提升改善的地方,对车辆生产制造厂商提出完善建议,提高对乘员的保护以提升车辆安全性,二来可以对打击保险欺诈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综上所述,在中国汽车行业快速发展时期,保险行业面临没有理赔定价标准、面对其他行业缺乏话语权、理赔纠纷多等现象,只有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制定统一的车险理赔定价标准,才能有效的改善车险“理赔难”,推动行业的可持续良性发展。

一、目前分红保险面临的主要风险

1.误导风险。本来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有没有红利可分都属正常,但遗憾的是,由于推销分红保险时出现的误导宣传,使投保客户的分红预期人为拔高,使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巨大的压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误导:首先是人的误导。尽管保监会下发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仍有个别人为单纯追求业务发展,在销售过程中,片面扩大分红保险的投资功能,如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等,误导消费者;其次是银行、邮政在销售时的误导。有的人员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简单地将分红保险与储蓄的收益率相类比,把分红产品的收益率简单地列为本金+保底利率+分红,有的甚至在银行门口打出“本金+储蓄+红利,一个都不能少”、“银行保险+分红保险:客户是最大的赢家”等横幅,使客户误认为购买分红保险相当于用保费进行储蓄和投资,容易产生“买分红保险比储蓄合算”的误解。同时,不能排除部分单位受利益的驱使对客户夸大回报率的现象。

3.经营风险。从销售情况看,有的公司在分红险保费收入中某一较短期限的保单所占比重高达90%以上,大大超出了正常范围。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些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追求保费规模所致,没有很好的处理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导致公司的粗放式经营,一旦保险市场相对饱和,保费收入的增长不能达到相应的速度,将会出现公司现金流不畅,满期给付困难的问题。另外,从退保的角度分析,如果分红结果不理想,客户会因为实际分得红利与其预期收益相差过大,造成客户失去对分红保险产品的信心,导致客户的退保风险。同时,由于分红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一般比别的险种高,如果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如股市等其他投资渠道收益上扬时,许多客户可能会对分红结果不满意,而为了追求更高收益,他们可能会通过退保把资金转移到股市中去。

4.风险。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但由于目前的保险市场依然是一个并不成熟的市场,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大部分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客户缺乏独立理性的分析,怀有投机心理或从众心理,导致对分红保险产品认识或判断上的错误,如认为购买分红保险就是为了投资赚钱,忽视了分红保险本质上的保障功能,或分红保险一定会有分红、红利演示的数额就是应得的红利等等,基于上述错误认识,客户往往对分红保险产品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而一旦分红数额与其预期有一定差距时,便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从而可能导致群体上访、集体投诉,甚至集体退保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此外,社会媒介的负面宣传报导也极易导致分红险的外生性风险。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获取信息渠道狭窄的情况下,往往对媒体盲目偏信或唯媒体是从。假如媒体的报道有失偏颇,就可能将事态引向恶化,对整个保险业造成诚信危机,影响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采取的对策

风险的存在很可能导致群体性上访、投诉和退保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的稳定。经过“投连险风波”再到“分红险困惑”,各保险公司必须重新审视和调整寿险产品的发展思路,认真分析目前分红保险中存在的风险,采取多种针对性措施,未雨绸缪,积极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分红保险潜在的风险。

1.改变管理机制,转变经营理念。要进行根本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渐打破国有资产垄断的局面,引进多元化的资本力量。解决了利润目标的也就解决了保险产品创新的动机问题。与产权制度相适应,保险公司也需要将组织结构、考核制度、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进行深入改革,通过合资、战略联盟等形式,提高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资本实力,以及人才实力,真正为保险产品创新的数量和质量提供优质保证;各公司应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开发满足人们真实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从而引导市场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各公司还应切实转变“跑马圈地”、过分强调市场份额的经营理念,建立的核算体系,脚踏实地,精心经营,从而摆脱我国保险业粗放式经营的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从而最终树立盈利是保险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的正确理念。

2.调整险种结构,加快产品创新。就目前的情况看,各寿险公司的保费大量集中于少数几个险种上,而其他险种的销售比例偏低,这也是造成分红险风险的原因之一。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公司而言,一个或者是一类险种的保费比例过大,显然是十分危险的。一旦没有替代性很强的后续产品连接上,那么保费收入就会波动很大,资金流的连续性会受到影响,造成到期偿付现金流的巨大压力。所以改善险种结构也是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因而各保险公司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坚决避免过度经营分红保险产品,导致险种结构、保费结构的不合理,同时要进行新一轮的产品创新,回归保险保障功能,开发多元化功能的保险产品,避免保费结构中“一险独大”、经营过程中“大起大落”的局面,分散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寿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误导风险。本来任何投资都有风险,有没有红利可分都属正常,但遗憾的是,由于推销分红保险时出现的误导宣传,使投保客户的分红预期人为拔高,使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巨大的压力。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误导:首先是人的误导。尽管保监会下发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仍有个别人为单纯追求业务发展,在销售过程中,片面扩大分红保险的投资功能,如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的不确定性等,误导消费者;其次是银行、邮政在销售时的误导。有的人员混淆保险与储蓄的区别,简单地将分红保险与储蓄的收益率相类比,把分红产品的收益率简单地列为本金+保底利率+分红,有的甚至在银行门口打出“本金+储蓄+红利,一个都不能少”、“银行保险+分红保险:客户是最大的赢家”等横幅,使客户误认为购买分红保险相当于用保费进行储蓄和投资,容易产生“买分红保险比储蓄合算”的误解。同时,不能排除部分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客户夸大回报率的现象。

3.经营风险。从销售情况看,有的公司在分红险保费收入中某一较短期限的保单所占比重高达90%以上,大大超出了正常范围。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些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份额,追求保费规模所致,没有很好的处理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问题,导致公司的粗放式经营,一旦保险市场相对饱和,保费收入的增长不能达到相应的速度,将会出现公司现金流不畅,满期给付困难的问题。另外,从退保的角度分析,如果分红结果不理想,客户会因为实际分得红利与其预期收益相差过大,造成客户失去对分红保险产品的信心,导致客户的退保风险。同时,由于分红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一般比别的险种高,如果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如股市等其他投资渠道收益上扬时,许多客户可能会对分红结果不满意,而为了追求更高收益,他们可能会通过退保把资金转移到股市中去。

4.社会风险。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但由于目前的保险市场依然是一个并不成熟的市场,对于消费者来说,保险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大部分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客户缺乏独立理性的分析,怀有投机心理或从众心理,导致对分红保险产品认识或判断上的错误,如认为购买分红保险就是为了投资赚钱,忽视了分红保险本质上的保障功能,或分红保险一定会有分红、红利演示的数额就是应得的红利等等,基于上述错误认识,客户往往对分红保险产品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而一旦分红数额与其预期有一定差距时,便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从而可能导致群体上访、集体投诉,甚至集体退保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此外,社会媒介的负面宣传报导也极易导致分红险的外生性风险。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在获取信息渠道狭窄的情况下,往往对媒体盲目偏信或唯媒体是从。假如媒体的报道有失偏颇,就可能将事态引向恶化,对整个保险业造成诚信危机,影响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

风险的存在很可能导致群体性上访、投诉和退保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经过“投连险风波”再到“分红险困惑”,各保险公司必须重新审视和调整寿险产品的发展思路,认真分析研究目前分红保险中存在的风险,采取多种针对性措施,未雨绸缪,积极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分红保险潜在的风险。

1.改变管理机制,转变经营理念。要进行根本的产权制度改革,逐渐打破国有资产垄断的局面,引进多元化的资本力量。解决了利润目标的问题也就解决了保险产品创新的动机问题。与产权制度相适应,保险公司也需要将组织结构、考核制度、管理制度、人事制度进行深入改革,通过合资、战略联盟等形式,提高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资本实力,以及人才实力,真正为保险产品创新的数量和质量提供优质保证;各公司应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开发满足人们真实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从而引导市场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各公司还应切实转变“跑马圈地”、过分强调市场份额的经营理念,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脚踏实地,精心经营,从而摆脱我国保险业粗放式经营的模式,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从而最终树立盈利是保险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的正确理念。

长期以来,由于保险业务专业性较强,更兼保险信息披露缺乏,从而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保险消费者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有调查显示,在保险理赔中对理赔结果不满意的客户有43%直接与保险合同条款有关,刚刚申请过理赔的客户中,对公司不满意的就达16%。其次,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采取高手续费、高回扣、低费率的恶性竞争行为,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再次,重市场开发,轻跟踪服务已经成为了各家保险公司的通病,使一些保险消费者日益丧失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第四,一些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骗取营业资格,虚抬经营业绩,用假保费、假数据、假赔案欺骗上级单位,被监管机构查处和新闻媒体曝光后,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大大削弱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度。“诚则信矣,信则诚矣;不信不立,不诚不行”。截至目前,除了中国人寿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规范经营,认真地进行诚信建设而外,多数公司还是在拉业务、拼市场中疲于奔命。

中介:一个老鼠坏一锅粥

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业务中隐瞒重要情况,期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目前我国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一些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甚至有一些保险公司为了片面追求业务发展,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产业的整体声誉。

麦肯锡报告认为,“由于缺乏诚信,中国保险销售中的一些激进做法及经常出现的误导现象已造成消费者对寿险业的不信任。”有调查表明,在对保险产业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中,有23%是对保险人或业务员的素质和服务不满。从2005年上半年的保险投诉分析来看,反映销售人员联系困难、误导客户、续期保费未及时上交等问题的,约占投诉总量的39%。对于保险中介者诚信建设认识比较早的是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的一些大保险公司。2005年6月中国人寿和南开大学合作,在中国人寿66.8万名人,9300多个营销网点,4000多家分支机构率先开展“品牌内化,规范经营”的建设工作。将中介的行为视为保险公司行为进行规范管理,整合营销资源,加强品牌内部化建设,已经成为中国人寿开展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费者:受害者与作俑者

消费者对保险知识的缺乏和误解是造成保险产业“发育不良”的难点之一。有调查显示,中国仅有6%的消费者对保险有一定的了解,在已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中,也仍有40%的消费者表示他们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知之甚少,甚至存在误解。许多保险消费者没有认识到保险的保障互济功能,而是误以为保险等同或高保险于银行储蓄业务,所以每笔保险交费都要完全回报或高回报,否则就“吃亏了”。于是想尽各种方法骗取保险赔付金,造成保险消费者诚信的缺失,影响了保险产业的正常发展。

THE END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必须以()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判断题】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根本宗旨。()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判断题】根据作用于控制出发点的时间,控制活动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判断题】谈判模拟人员中,应用型人员有着强烈的脚踏实...https://www.shuashuati.com/ti/8b14213545be4ea5a53fbcf01c73e593.html
1.家具工作计划(通用10篇)1、聚焦卖场品牌(60%的卖场都是经营品牌过多,失去经营焦点),聚焦卖场布局(赢利能力多少是取决品牌布局的关键,要区分利润区、形象区、促销区的不同特点,进行合理家具规划)、聚焦客户(建立客户推荐系统,完善客户服务流程)。 2、建立一套营销系统、重点围绕增加顾客的数量、增加顾客每次消费的金额、增加顾客消费的频率。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jh/20210725162710_3906168.html
2.JS笔试试题(通用9篇)1、以下哪条语句会产生运行错误:(a) A.var obj = ;//语法错误 B.var obj = [];//创建数组 C.var obj = {};//创建对象 D.var obj = //; 原因:var obj = new Array ();是对的;JavaScript 中大括号默示创建对象,var obj = { id:1, name:“jacky” };alert(obj.name);上例默示创建一个...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p1c45.html
3.销售常用的话术技巧这是我们的经营理念,也是我们的服务宗旨。所以,我们老板特别关注高科技的新东西。科技在发展,特别是美容做为一种新经济,引起许多科研机构的关注,原来很多没有想到的高科技东西都被运用到美容上,像纳米技术,基因美容,您看暨南大学原来的产品是医学领域,现在都运用到美容方面,不要说中国,世界上像著名品牌都在做产品...https://mip.jy135.com/zhichang/59248.html
4.服务宗旨标语(通用220句)服务宗旨标语(通用220句)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许多人都接触过一些比较经典的标语吧,标语是一种最经济、最有效的宣传、鼓动口号。还苦于找不到好的标语?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服务宗旨标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服务宗旨标语1 1.放心的服务质量和你全程相伴。 https://www.cnfla.com/biaoyukouhao/396442.html
5.赞美服务质量好的句子高中知识赞美服务质量好的句子 一、赞美质量的语句 1. 以一流的管理,培养一流的团队,争取一流的质量,实现一流的效益。 2. 质量是我们的自尊。 3. 以诚信赢得市场,以质量铸造品牌。 4. 体魄因健康而美丽,产品*质量而闪光。 5. 以信誉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https://www.027art.com/gaokao/HTML/11937542.html
6.宣传方案范文(通用11篇)以全省法律援助宣传日为契机,抓住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十周年有利时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调研、回访活动,了解群众呼声,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增强为民服务宗旨意识;通过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宣传,提升社会知晓率;通过组织开展法律援助走基层转作风活动,进一步增强服务能力,...http://fanwen.yjbys.com/fangan/1023012.html
7.2024年小学班级工作计划(通用17篇)三、服务宗旨 家校互联,一切为了孩子。 四、重点工作计划 1、听取校领导及班主任的规划安排,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召开3次以上家委座谈会(视班主任时间安排,邀请其参与),部署各阶段工作计划。 3、期中、期末动员会,让有教育经验的家长和学习比较吃力的学生家长联盟结队互助,共同进步。 https://www.baihuawen.cn/gongzuo/jihua/271285.html
8.年度客服工作总结(精选14篇)自大厅成立以来,始终本着“诚信为本、优质服务”的宗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通过真诚接待、耐心解答及详细宣传,赢得广大用户的声声称赞!面对各式各样的用水客户,大厅工作人员总是以平和的心态,坚持微笑服务、耐心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平息怒气、化解矛盾。https://www.elanp.com/zongjie/548716.html
9.公益活动策划方案精选15篇6、 服务宗旨:微笑服务,让顾客买的放心;热心介绍,让顾客用得舒心 四、活动义卖公司(修改) 1、 由外联部在广州各大公司与厂家取得联系,并确定20~30家公司与厂家参与这次义卖活动。 2、 义卖物品:电子类:MP4、MP3、手机、电脑等;饰品类;衣服类;书籍类以及其他物品,义卖物品需由我方审核。 https://www.oh100.com/zhichang/4838522.html
10.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下列语句高中|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题目答案及解析如下,仅供参考!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下列语句最能体现党的根本宗旨的是(    )https://www.gaotu.cn/topic/4@157870550370119680@3/495/404
11.医院服务名言语句医院服务名言 倡导高尚医德 1、转变角色,把病人当亲人;诚信服务,倡导高尚医德。 2、“实事求是”是检验的唯一标准;“一心为民”是检验的服务宗旨。 3、不重千金价,惟推一体仁。 4、不做假账,精益求精。 5、常修从医之德,常怀律己之心;长思贪欲之害,常戒非分之想。 https://m.ruiwen.com/mingyan/17557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