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0)鲁0282民初10049号
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14053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3369号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8日8时30分许,祁某龙驾驶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马山新城东门口处左拐掉头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孙某珍相刮碰,造成孙某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祁某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珍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孙某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某珍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三处;护理期限建议为90-120天;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宜。
祁某龙驾驶的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系山东路仕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辆在被告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2000000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孙某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83171.45元。
法院裁判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如何认定问题。原告医疗费总额为294868.65元,自费药199729.42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某珍10000元(自费药优先赔付10000元);剩余自费药189729.42元,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路仕达公司承担189729.42元。故作出(2020)鲁0282民初10049号民事判决: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孙某珍192881.03元、路仕达公司赔偿原告孙某珍189729.42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