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公开,方便消费、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沁源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沁源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受理机关应当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所限,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变化,沁源县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七条规划方式:根据沁源县的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经济消费水平等因素,以城市交通道路、地形地貌、相对独立区域等将辖区平面区域自然划分出A、B、C、D四个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市场区域单元分别规划零售点布局间距。
第八条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零售点规划标准:
(一)间距与区域结合标准:县城街道零售点设置具体标准见《沁源县县城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附表)。
(二)间距标准:
1、《沁源县县城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附表)中未包含的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2、乡(镇)政府所在地街道两侧零售户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九条其他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标准:
(一)居民住宅区内,居民在400户以下(不含)的不设立卷烟零售点,达到4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500户以上(不含)的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居民住宅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行政村(含自然村、屯)按每100户居民设置一个零售点,100户以下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三)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非多层建筑,面积在3000平米以上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零售点,零售点数量控制在总摊位、柜台、门面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大型综合性商场(多层建筑,地面一层面积超过5000平米)内的零售点,原则上控制在总商户数的1%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0个,且同层不得超过2个;
(四)床位在150个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酒店、体育场馆、度假村;经营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的饭店、KTV等其他相对封闭的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内,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五)汽车站、客运中心的候车室、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内的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六)规模较大的创新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可在其内部的工作区、生活区按用工数每1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
(七)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施工人员在10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申请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前提下,施工期间可在施工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且该零售点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竣工期限;
(八)以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等,为满足校园内教职工、学生的需求,按教职工、学生数量每50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条以下情形不受本规划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距离和数量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或6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及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等服务性行业场所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批发市场、便民市场、菜市场等集贸市场内,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汽车站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2个以内零售点。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如: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农村院内等。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汽油、液化气、炸药、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的场所物品;涉及经营调料调味品、生熟肉类屠宰加工、鱼类海鲜等挥发有特殊气味的,容易造成卷烟串味污染;森林保护区、博物馆、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咖、影剧院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采取自动售货装置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
3、通过游戏、抽奖等方式开展以卷烟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四)经营业态方面
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修理修配、美容美发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五金建材、建筑装潢、洗涤护理、文化体育、学生用品、床上用品、足疗保健、彩票销售、音像制品、寄递配送、摄影扩印、金银珠宝、图文打印、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祭祀用品、快递超市、汽车租赁、机耕农具、运输信息、茶馆、会所、小饭馆、水果店、干果店、小宾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照相馆等非主营食品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的经营场所。
(五)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立零售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至200米范围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上限不超过2户,且按照各县区政府有关单位(部门)的要求合理设定许可时限;
2、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街道办事处内部、公共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部、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六)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一)因道路扩建整修、城市建设、房屋征收等客观因素导致原有经营场所无法继续经营的,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并重新选址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辖区烟草专卖局调查属实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划间距的50%;
(二)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周边50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在原发证主体所辖区域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划间距的50%;
依据本规划第十条第一项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如新申请人不属于上述对象,则不予许可。
(三)转业军人自主择业或退役后两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退伍军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间距标准限制,但不得低于规划间距的50%;
(六)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不受本规划第七条的间距和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青少年宫、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中小学、青少年宫、幼儿园进出通道口50米至200米范围以内不再新增零售点。
第十五条本规划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点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申请设立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应为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
第十六条本规划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安全因素是指经营场所内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卷烟受到污染。
第十七条本规划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点所指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第十八条距离测量方法
(一)本规划第八条的间距测量,应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边线与最近的零售点出(入)口边线之间的直线距离。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当同时满足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规定。
(二)本规划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距离测量,应为从申请人经营场所靠近中小学、青少年宫、幼儿园一侧的出(入)口边线到中小学、青少年宫、幼儿园最近的进出通道口边线之间的符合交通规则的可通行距离。
第二十条本规划中所指“以内”、“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沁源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沁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中所指发展型区域(包括未建成小区)零售点之间最小间隔距离均为100米。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由沁源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山西省沁源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附:《沁源县县城街道零售点设置标准》
沁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沁源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协办沁源县人民政府值班联络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