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情况: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认为
对此,名城公司坚称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本人即为网帖中所指称的对象“杨*”,且认为公司在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及时对涉案网帖进行了锁定及删除操作,已经尽到了法定的网站管理义务,不应向杨*承担侵权责任。
此帖发布当日,溧阳论坛网站【百姓生活】版块版主“田野”(名城公司认可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的网名,但称该注册号亦可由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对该帖进行了“加亮”操作。
2014年11月14日,杨*至溧阳市公证处对上述网帖的内容及发布情况等进行证据保全。从公证书反映的内容来看,截至公证时,涉案的《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网帖已被阅读5700多次,回复70多条,回复内容中有“流氓”、“什么货色”、“卑鄙”、“狗屎”、“无赖”等表述。
一审中,为查明涉案网帖的实际发布人和部分回帖人的身份信息,杨*向法院申请要求名城公司提供发帖人的IP地址,名城公司提供了“杨*”、“红叶疯了”、“真相大白66”等网络用户的IP地址,后法院委托公安局网络监察部门对上述用户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但监察部门查询后发现上述IP地址显示用户注册地在国外或外省,无法明确用户的身份信息。
一审另查明,江苏**限公司为自然人控股企业,其投资者为本案杨*与法定代表人徐*,其中杨*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51%。天目湖信息港为江苏**限公司主办网站,其登记的网站负责人为管*。
一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名**司为溧阳论坛网站的主办人;杨*为江苏**限公司的股东(控股比例为51%),天目湖信息港的所有人为江苏**限公司。二、日常生活中,杨*常被身边亲友称作“杨白劳”。三、2011年11月8日21时23分,当日注册的名为“杨*”的网络用户在名**司主办的溧阳论坛网站【聚焦溧阳】一栏发布标题为《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的网帖。四、上述帖子发布当日,名**司员工“田野”(网名)对帖子进行“加亮”操作。五、上述帖子现已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对涉案的《作为杨*的朋友和深受其害的一员,我来抖抖他的劣迹》的网帖内容不合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观点不存异议,依法予以确认。在案件审理中,双方主要对杨*的主体资格、名城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杨*是否为被侵权人。(一)杨*是否需要自证自己
的主体资格。本案审理之初,面对名城公司提出的主体资格异议,杨*并未积极举证,其认为身边人均称自己为“杨*”是不言自明的事实,网帖中所称的“杨*”明显指向自己。对此,一审法院要求杨*对自己是网帖中所称的“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杨*身份证上登记姓名并非“杨*”或“杨*”,其自称的绰号或生活经历也并非人尽皆知,一审法院让其提供证据证明网帖中所称的“杨*”为其本人是其得以主张权益的第一步。(二)杨*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自己是被侵权人杨*为证明自己是被侵权人,提供了多位证人的书面证言并申请两位证人到庭作证,结合法院对外核实的情况,可以明确认定杨*确有“杨*”的绰号。本案所涉网帖内容的身份指向性极强,用了“某信息港网站负责人杨*某人”等字眼,又涉及杨*曾有的银行工作经历、超女选拔等活动经历,虽然名城公司辩称杨*并非天目湖信息港网站负责人,但天目湖信息港网站属于江苏**限公司、杨*为该公司控股股东的事实为相当多数的溧阳市民所认知。尽管帖子内容没有明示,却足以认定其指称对象为杨*。
名城公司是否为“侵权人”。首先,网帖发布人即注册名
名城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两种法
名城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首先,名城公司网站中的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名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杨*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网贴中的“杨*”就是其本人。一审中为其作证的均是其朋友、同学、战友,这些人均与杨*具有关联性,属于单方证据,依法应不予采信。另外,网贴中“某信息港负责人杨*某人”并未提及杨*的真实姓名,一审认定网贴中的“杨*”就是杨*,缺乏事实依据;其次,一审法院认为网帖给杨*造成的影响较为恶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我公司赔偿3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明显偏高;再次,我公司工作人员“田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认为帖中所述之人品行不佳而进行加亮操作,目的是为了提醒网友当心恶人,根本不是一审法院所讲的“明知”,更不是“进行扩大影响的处理”,而且我公司按照规定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消除了影响。因此,我公司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二、一审判决对案件受理费分担错误,即使按照一审法院判决的结果,杨*也应承担90%的费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名城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杨*答辩称,名城公司主观上有侵权的恶意,客观上有侵权的事实,其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中名城公司上报的用户IP地址全部都是假的,显然是在逃避责任,虽然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一起民事案件,但事实上他们就是在犯罪。一审判决显失公平,这件事对我造成损失巨大,远不是3000元就能了结的。我要求在法院的见证下,由第三方专职技术人员当众打开服务器调出真实的IP地址,找出真正的发帖人,让这些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我一审中要求名城公司赔偿我的公证费用,这是我维权产生的费用,一审法院也未理会。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由名城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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